【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5.12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7.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管理,規范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服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包括機動車公共停車庫、機動車公共停車樓等停車設施,以下簡稱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的政策,審查停車場經營者的資質,制定停車場行業管理規范,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的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
規劃、發展計劃、建設、價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編制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逐步緩解停車設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與新區開發、舊城及商業街區改造、道路建設等相結合。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規劃、發展計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制定停車場年
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市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者。招標投標的組織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者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規范。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現有居住區未建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程序規劃改造建設公共停車場。
居民委員會有權對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的配套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可以由投資建設者經營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停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的管理由該居住區物業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停車管理企業負責。
臨時占道停車位、立交橋下停車場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采用招標投標方式委托專業停車管理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車場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圍一定范圍內,不得新設置臨時占道停車位;原有的臨時占道停車位應當及時撤銷。
第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備的消防設施;
(二)完善的安全監控設施;
(三)符合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停車標志、標線和停車設施。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健全經營管理
制度和服務規范,按照規定向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工作人員和收費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四)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收費,明碼標價,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五)保持公共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保障停車安全,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公共停車場內停放機動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愛護停車設備設施;
(二)遵守停車標志、標線;
(三)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四)接受公共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車輛有序停放。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對外開放的內部停車場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屬于違反規劃、建設、價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由規劃、建設、價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臨時占道停車位的經營管理,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臨時占道停車位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占道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同時廢止。
篇2: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5.12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7.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管理,規范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服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包括機動車公共停車庫、機動車公共停車樓等停車設施,以下簡稱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的政策,審查停車場經營者的資質,制定停車場行業管理規范,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的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
規劃、發展計劃、建設、價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編制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逐步緩解停車設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與新區開發、舊城及商業街區改造、道路建設等相結合。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規劃、發展計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制定停車場年
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市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者。招標投標的組織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者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規范。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現有居住區未建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程序規劃改造建設公共停車場。
居民委員會有權對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的配套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可以由投資建設者經營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停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的管理由該居住區物業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停車管理企業負責。
臨時占道停車位、立交橋下停車場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采用招標投標方式委托專業停車管理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車場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圍一定范圍內,不得新設置臨時占道停車位;原有的臨時占道停車位應當及時撤銷。
第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備的消防設施;
(二)完善的安全監控設施;
(三)符合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停車標志、標線和停車設施。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健全經營管理
制度和服務規范,按照規定向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工作人員和收費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四)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收費,明碼標價,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五)保持公共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保障停車安全,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公共停車場內停放機動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愛護停車設備設施;
(二)遵守停車標志、標線;
(三)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四)接受公共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車輛有序停放。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對外開放的內部停車場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屬于違反規劃、建設、價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由規劃、建設、價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臨時占道停車位的經營管理,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臨時占道停車位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占道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同時廢止。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