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政府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監管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交存主體和標準
1、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存;在上述期間之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負責交存。
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2、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負責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時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因房屋轉讓等原因,引起業主變更的,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在本規定實施后,未交存維修資金且新舊業主在合同中未約定維修資金交存主體,但已辦結過戶手續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辦結過戶手續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二)專用賬戶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定維修資金監管協議的銀
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戶按樓盤--幢--戶規則設置,每戶業主有獨立的專用賬戶。
對已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將維修資金全部轉入專用賬戶,并把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做好臺帳,同時將每個單位的明細列出,直接交給當地房管所。房管所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在轄區內公示15天后,無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專用賬戶得維修資金按要求劃入各業主專用賬戶。
已交存的維修資金達不到規定的交存標準的,由相應交存主體負責補交。
(三)交存手續
1、對新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存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金額等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購房者的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當地房管所。
對已銷售的商品房,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應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或補交,交存憑證(復印件)應送當地房管所。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來自:m.dewk.cn),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已辦結入住手續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并把交存憑證(復印件)送當地房管所。
(四)續交
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30%的,應當續交至首期標準。維修資金續交主體為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委員會,并通過業主大會續籌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本人,要求其續交。
二、維修資金使用
(一)維修資金轉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維修資金必須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共同參與的全過程監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它部門)不可擅自動用。
(三)業主可以查詢本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但不可自行提取資金。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及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權注銷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維修資金注銷手續。手續辦結后,業主可從賬戶內提取剩余資金。
(四)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發到每個業主的賬戶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與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有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維修資金的監管
(一)市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1、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帳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市房產主管部門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并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20**年12月02
篇2:北京市關于業主委員會申請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管理意見〔2013〕
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關于業主委員會申請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管理意見
朝房安〔20**〕8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范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變更和資金的劃轉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朝陽區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辦理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審批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朝陽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變更存儲銀行申請表;
2.業主大會同意變更事項的決議;
3.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關于業主大會表決事項的確認意見;
4.業主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小區產權清冊及相關情況說明;
5.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6.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銀行開戶許可證;
8.業主委員會授權經辦人的委托書;
9.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經辦人的預留印鑒。
第六條 提交的材料齊全,經區房管局核定管轄范圍無誤,符合劃轉條件的,區房管局與業主大會新選定的開戶銀行及業主委員會簽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
第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協議書簽訂后,業主委員會可辦理銀行開戶手續。銀行開戶手續辦好后,由區房管局制作可以劃轉專項維修資金書面通知書。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經辦人持區房管局出具的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朝陽管理部完成資金劃轉手續。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將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新的開戶銀行后,使用每筆資金必須按照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報區房管局,由區房管局書面告知開戶銀行業主委員會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若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或者換屆需再次改變存儲銀行的,業主委員會均須按本意見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由朝陽區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自20**年8月1日起執行。
朝陽區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0日
篇3: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準(2010年)
京建發〔20**〕272號
關于印發《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工作,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京建物[20**]836號)有關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準
1.總則
1.1【目的】為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和使用條件,規范資金使用審核行為,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京建物[20**]836號),編制本標準。
1.2【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適用本標準。
因住宅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使用不當,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不適用本標準。
2.基本規定
2.1【質量保修執行標準】本標準中質量保修期限執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DB11/641-20**)的相關規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承諾的質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規章、標準的,以《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期限為準。
2.2【審批條件】住宅保修期滿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本標準規定的情形的,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2.3【緊急情況】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情況之一的,不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1屋面、外墻防水局部損壞、滲漏嚴重,經多次補漏后仍難以解決的;
2電梯發生沖頂、蹲底或意外災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檢驗時被責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層住宅發生供水主管道嚴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噴淋泵、穩壓泵、中水泵等)發生泵體漏水、泵電機燒毀等情況,導致供水中斷的;
4樓體單側外墻飾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積有脫落危險的;
5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6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鑒定】建筑結構、電梯和對修繕范圍有爭議的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應經相關專業部門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3.工程項目范圍
3.1地基、基礎
地基:支撐基礎的土體或巖體。
基礎: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作用力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
3.2主體結構工程,承受各種作用的基本結構部分,包括承重墻、梁、板、柱。
3.3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墻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3.4保溫工程,包括屋面、外墻面保溫。
3.5裝飾裝修工程,分為住宅內共用部位裝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裝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門窗、吊頂、飾面板(磚)等。
3.6室外工程,包括小區內道路、場地,公共區域的階梯及扶手、圍墻、院門。
3.7建筑給水及排水工程,包括給排水設備及附屬設備、管道設施等。
3.8電梯工程,包括電梯主機、導軌、門系統、轎廂、安全部件等。
3.9電氣工程,包括電線、電纜、配電箱(柜)等。
3.10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控制系統、樓宇對講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樓宇自動化系統等。
4.工程維修條件
4.1地基、基礎
4.1.1【質量保修期限】設計文件確定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
4.1.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地基出現不均勻沉降,且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定期觀測表明沉降不穩定,可對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基礎承載力不足,產生豎向裂縫或斜裂縫,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不能滿足安全承載要求,可對基礎進行加固。
4.2主體結構工程
4.2.1【質量保修期限】設計文件確定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
4.2.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主體結構構件出現開裂、位移、變形、鋼筋銹蝕、表面風化酥堿,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不滿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相關規定的,可采取局部加固或整體加固。
4.3防水工程
4.3.1【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3.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屋面防水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重做整個屋面防水:
1防水層普遍老化,斷裂、翹邊和封口脫開,有嚴重空鼓現象,漏雨房間數量累積達到頂層房間總數的30%以上,且局部補漏仍難解決的,可申請屋面防水整體翻修。
2重做屋面防水時,應對破損的屋面天溝、檐溝、檐口、女兒墻、水落口、伸出屋面管道等進行全面修補,水落管殘缺破損的應更換。
4.3.3【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外墻滲漏房間數達到外墻房間的20%以上,且經局部補漏不能徹底根治的,應重做整幢樓外墻防水。
4.3.4【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地下室地面積水,且經局部補漏仍無法解決的,應重做地下室防水。
4.4保溫工程
4.4.1【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4.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屋面保溫層損壞面積達到30%以上,應重做屋面保溫。屋面保溫維修工程應與屋面防水維修工程同步進行。
4.4.3【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外墻保溫層損壞面積達到20%以上,應重做外墻保溫。
4.4.4【改造】增加保溫層。
4.5裝飾裝修工程
4.5.1【質量保修期限】除有專門規定質量保修期限的分項工程應遵從其規定外,住宅樓內共用部位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樓外共用部位涂料裝修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樓外共用部位其他材料裝修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除五金件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外,共用部位門窗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5.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住宅樓內共用部位裝修工程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維修:
1門窗、窗紗出現變形、損壞、缺失,應進行維修、補全。
2飾面磚、吊頂、門廊挑檐、地面、樓梯踏步及扶手等各項目50%以上經過修補的,應重做。
3墻面50%以上面積經過修補的,應進行整幢住宅內墻粉飾。
4.5.3【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住宅外共用部位裝修工程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維修:
1外墻飾面磚等破損量超過總量的30%時,應重做。外墻涂料污損面積超過外墻總面積的30%時,應進行整幢住宅外墻粉飾。
2護欄、扶手定期油飾;定期檢查固定連接部件;銹蝕破損嚴重的,應更換。
4.6室外工程
4.6.1【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6.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小區內道路、場地,公共區域的階梯及扶手、圍墻、院門不能保證使用安全及功能時,應進行翻修。
4.7建筑給水及排水工程
4.7.1【質量保修期限】除采取隱蔽方式安裝的給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給排水管道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外,建筑給水及排水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若管線設置在主體結構內,其質量保修期限應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
4.7.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建筑給水及排水工程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1管道。明敷設管局部出現沙眼、漏水、嚴重銹蝕;暗敷設管漏水。
2水箱、水池。水箱局部變形、漏水,保溫層破損;水箱、水池內壁材質發生化學變化不滿足衛生標準。
3節門銹蝕啟閉不靈活,漏水。
4控制柜內元器件損壞。
5壓力表損壞。
6中水設備。
a.格柵。鏈條式除污機鏈瓣斷裂。
b.調節池。刮泥機損壞;行走機構損壞;電氣設備損壞。
c.曝氣設施損壞。
d.鼓風設施損壞。
e.沉淀池。吸刮泥機損壞。
f.消毒機損壞。
4.8電梯工程
4.8.1【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
4.8.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電梯設備下列部件出現磨損、損壞,應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1曳引機。
2制動器。
3電動機。
4導向輪、曳引輪。
5鋼絲繩。
6限速系統。
7控制柜。
8選層系統。
9操縱盤與顯示系統。
10層、轎門系統。
11導靴。
12導軌。
13對重。
14安全裝置。
15控制電纜及井道配線。
16緩沖器。
17轎廂。
4.9電氣工程
4.9.1【質量保修期限】除電線、電纜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外,電氣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9.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電氣工程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1配電柜內元器件損壞。
2配電線路老化、損壞。
3電纜損壞。
4π接箱內元器件損壞。
5避雷系統接閃器與其它金屬物的連接斷開;接閃器的焊縫斷開、嚴重銹蝕;引下線彎曲、嚴重銹蝕;引下線、接閃器和接地裝置的焊接處嚴重銹蝕。
4.10智能建筑工程
4.10.1【質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10.2【維修條件】保修期滿后,智能建筑工程設備設施損壞、老化嚴重,達到使用壽命時,應進行維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