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20**年六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七○○○號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第四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系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并計算,辦理高等之年終考績;如系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并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并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采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并計算叁加年終考績。
第六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于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第七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并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并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并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并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第十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并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各機關叁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并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并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并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并計取得該并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于年終考績時,并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
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于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并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并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來自:m.dewk.cn)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于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泄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第十四條 各機關對于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于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準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考績委員會對于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并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于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
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十八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于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篇2:公司公務車管理制度(15)
公司公務車管理制度(十五)
一、公司公務車由辦公室管理,設有專職司機。
二、使用公務車時,需提前到辦公室登記。
三、登記注明用車人、用車時間、部門、地點、事由,申請人簽字。
四、公司前臺設公務車行車路線圖,標明當日行程、時間,如需中途搭車可與辦公室聯系,以便安排。
五、外出車輛因故不能按時返回時,請與辦公室聯系,以便安排行程。
六、公務車由專職司機負責定期、定點進行保養,保證良好車況。
七、公務車需維修時需到指定地點維修。
八、公務車要經常清洗,保證車內車外的清新整潔。
執行部門: 責任人簽名:
篇3:某大學后勤處公務用車規定
> 大學后勤處公務用車規定1、后勤處機關各類公務用車一般由計劃科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到車隊派公車。
2、公務用車人或部門應填寫用車申請單,用車后需及時簽字確認。
3、處領導公務用車直接由計劃科與車隊聯系。
4、因特殊情況,私人用車,須經處長同意。
5、職工喪事用車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