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胡和平
20**年11月22日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誰建設、誰負責”“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勘查、設計、治理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領導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程建設活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據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制定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設置以及責任人;
(二)防治范圍及防治時段;
(三)防治措施;
(四)保障措施。
第八條 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堅持地質災害避讓為先,無法避讓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實責任人、監測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治理工作,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單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檢查,處理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有關事項,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設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落實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對主體工程驗收的同時,應當對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工程建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工程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應當立即向上級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與防治工作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對當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成立防治機構、落實負責人的;
(二)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的;
(三)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未及時上報的;
(四)其他未落實防治方案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程建設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以建議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建設單位的上級行業主管單位,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履行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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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2018年)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胡和平
20**年11月22日
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誰建設、誰負責”“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勘查、設計、治理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領導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程建設活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據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制定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設置以及責任人;
(二)防治范圍及防治時段;
(三)防治措施;
(四)保障措施。
第八條 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堅持地質災害避讓為先,無法避讓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實責任人、監測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治理工作,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單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檢查,處理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有關事項,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設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落實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對主體工程驗收的同時,應當對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工程建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工程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應當立即向上級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與防治工作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對當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成立防治機構、落實負責人的;
(二)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的;
(三)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未及時上報的;
(四)其他未落實防治方案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程建設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以建議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建設單位的上級行業主管單位,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履行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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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停車場人防治安管理制度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同時認真落實管理要求,本著“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做好人防工程治安管理。
一、嚴格執行《北京市治安管理條例》,保障停車場正常停車秩序。
二、嚴禁在停車場內喧嘩、吸煙、打鬧、喝酒、賭博、打架斗毆等不正當活動。
三、停車場內禁止從事經營活動。
四、停車場內嚴禁亂拉電線、線板,使用大功率電器,嚴禁使用明火。
五、堅持做好安全日檢工作,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處理。
六、保衛部車輛管理人員每兩個小時對車場進行全面巡檢,加強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設備設施運行狀態檢查,及時處理各種問題。
七、消防中控加強車場監控力度,密切注視車場變化,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巡檢人員現場確認處理。
八、未經公安、消防、人防部門批準,不得在停車場內生產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