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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7年)

1161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4日起實施。

  市長 上官吉慶

  20**年2月4日

  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選型配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及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房屋、工商、公安、安監、城(棚)改、價格、交通運輸、市政、教育、衛生、商務、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安全隱患,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并對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電梯法律法規和安全乘用電梯的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誠信運營。

  第八條 鼓勵電梯制造、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采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對在電梯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許可,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二)所制造的電梯(包括整機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

  (三)電梯出廠時,附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要求的技術資料和文件;

  (四)為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和技術培訓及其他技術幫助,不得設置技術屏障;

  (五)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予以免費修理、更換主要零部件的,電梯質量保證期重新計算;

  (六)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八)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故障或者發生事故的,應當對本市同型號電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及時告知相關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經營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和經營記錄制度,對

   其經營的電梯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合法性負責;

  (二)不得經營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

  (三)不得經營無設計文件、型式試驗報告、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產品;

  (四)不得經營淘汰、報廢的產品,以及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存在缺陷的產品;

  (五)不得經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翻新拼裝的產品;

  (六)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單位資質等級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標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單位的名稱、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方案,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本單位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施工人員作業時應當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規范操作。

  用于電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應當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續后、開始施工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選型、配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根據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進行建筑設施及電梯數量、參數設計,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滿足電梯機房降溫、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保證電梯選型、配置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電梯的數量、參數、位置、功能布局等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采購電梯時,應當選擇具有生產許可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并將電梯制造單位信用情況、產品性能、售后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采購和招標的競爭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采購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在辦理電梯采購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督促招標人將電梯生產企業信用情況納入電梯采購招標評審內容。

  第二十條 在用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電梯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地鐵、地下通道、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或者移裝的乘客電梯,供電系統未設置雙回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該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協議不成的,所有權人均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新安裝電梯尚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益性事業使用的電梯,其管理機構為電梯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使用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報廢、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單位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

  (二)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在電梯運行期間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或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有效的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96333二維碼信息標識、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

  (五)保持電梯視頻監控設施、緊急

   報警裝置完好有效,能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六)配合通訊運營企業完成電梯井道內通訊信號的覆蓋,保持移動信號暢通;

  (七)制定房屋裝飾裝修期間電梯使用管理規定,采取防護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電梯的行為;

  (八)在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或者設置廣告設施時,采用阻燃材料,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確認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九)車站、地下通道、商場、醫院等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引導,并指導公眾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十)委托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擔維護保養工作。現場監督、配合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并簽字確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停止使用電梯,并設置警示標志;

  (十一)落實維修資金,做好電梯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工作,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并做好記錄;

  (十二)制定電梯突發事件和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三)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對電梯是否困人進行確認,如有被困人員,迅速組織救援,并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電梯經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電梯發生事故時,迅速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于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落實,保證整改質量;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在用電梯應當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在用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停電梯,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警示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并在十五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申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日常檢查巡查,并確保電梯使用標志、警示標志、96333二維碼信息標識、安全注意事項及救援電話齊全清晰,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暢通,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使用電梯鑰匙;

  (四)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監督,并對工作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發現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操作規程采取相應措施;

  (七)接到故障或困人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

  第二十八條 電梯乘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使用須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拆除、破壞各類標識、標志、呼叫按鈕、緊急報警裝置、監控裝置等電梯設施或者零部件;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乘用電梯;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六)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或者強行阻擋層門、轎門正常關閉;

  (七)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打鬧、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攜帶購物車、嬰兒車等乘用自動扶梯;

  (九)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用電梯的,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停止使用電梯,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九條 電梯所有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電梯相關資金收支情況、電梯使用管理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報告;

  (二)監督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監督維護保養單位保證維護保養質量;

  (四)參與涉及電梯管理事務等的協商表決。

  第三十條 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履行報廢義務,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報廢的電梯現場解體,不得轉讓、經營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一條 電梯需要拆除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許可的單位實施,并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對拆除的電梯移裝的,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日常運行維修保養費用在物業費中列支,單獨列賬,并每半年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修保養費用的支出情況。

  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優先用于電梯。

  第三十三條 住宅電梯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 維護保養

  第三十四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地鐵、車站、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質量保證和承諾不能代替電梯的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

  電梯維護

   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技術手段設置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前,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簽字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簽訂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內,由電梯使用單位以書面形式告知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且及時更換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標識。

  第三十六條 依法取得資質的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管理、作業人員和必要的施工設備,并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方案,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維護保養;

  (二)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平均每名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的電梯不超過三十部;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持證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建立每部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詳細記錄每部電梯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置情況,在維護保養結束前對維護保養質量進行復核,并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不得做虛假維護保養記錄;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六)確保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安排維護保養人員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八)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查,經檢查、審核和批準人員簽字,形成自檢記錄(報告);

  (九)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十)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干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十一)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十二)維護保養后三日內,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四)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六章 檢驗、檢測、安全評估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后,應當及時安排。檢驗、檢測完成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經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同時出具電梯使用標志。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四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按期檢驗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

  (三)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規定,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報告)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未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四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的;

  (三)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

  第四十三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對電梯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曾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受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出具評估報告,提出繼續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的意見。

  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并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提倡電梯制造單位將首次安全評估作為售后服務免費項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電梯的檢查,督促電梯相關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違

   法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督促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單位的監督抽查,并對學校、醫院、地鐵、車站、商場、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用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違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依法封停電梯,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將有關情況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發生電梯事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電梯安全責任;

  (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加強對因電梯原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活動的管理。

  第五十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新建、加建、改建電梯的規劃審查。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施工圖審查單位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審查有關電梯的選型、配置等設計,監督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選型、配置電梯,對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及電梯安裝等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城(棚)改部門負責監督城(棚)改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選型、配置電梯,對城(棚)改項目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及電梯安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井道通信網絡覆蓋。

  第五十四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有關收費活動的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 交通、市政、教育、衛生、地鐵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學校、醫院、車站、地下通道、地鐵等行業、領域電梯安全的檢查。

  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督促商場、旅游星級飯店和旅游等級景區(點)加強電梯的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通知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電梯發生事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經營單位經營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明知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梯改造單位未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更換銘牌,標明有關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或者用于電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不具有依法需要的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滿足電梯機房降溫、底坑防漏防水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按規定進行告知等情形時,未及時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4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年12月26日發布的《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4號)同時廢止。

篇2: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5)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滬府令25號)

  ( 20**年3月1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年2月27日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 (政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建設、規劃、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保險)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采用先進技術)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宣傳教育)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行業協會)

  本市電梯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方案建設和信用評級工作;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三)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質量要求)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條 (電梯出廠文件)

  電梯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的責任)

  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以下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電梯設置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遠程監測裝置)

  在本市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鼓勵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的標準規范,并對制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第十五條 (施工告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監督檢驗。

  建設項目需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書面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檢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實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的,方可報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證明文件和技術支持)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和監督檢驗證明。

  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制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承擔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任。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電梯所有權人)

  業主是建筑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的確定)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托方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屬于業主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使用登記)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辦理登記手續的時間不得晚于電梯投入使用后30日。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單位或者取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簽訂合同前應當查驗相關資質證書。使用管理單位具備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可以自行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信息。

  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三條 (日常安全管理職責)

  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巡視電梯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巡視記錄至少保存5年;

  (二)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

  (三)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五)在需要暫停使用的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六)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范的行為,予以勸阻;

  (七)發現電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情況時,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乘客行為規范)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除執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在《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應急響應和事故救援)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工作,并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于1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定期檢驗)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按照規定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因建筑物改造、維護等原因,電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封存電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檢查,并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應當每5年在定期檢驗時,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第二十八條 (電梯運行費用管理)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房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基本要求)

  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資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開已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承接維護保養業務)

  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狀態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人員的培訓教育)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支持作業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條 (維護保養單位職責)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對住宅小區電梯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四)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

  (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故障,對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至少每6個月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條 (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三十四條 (老舊電梯的維護保養)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五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職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四)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檢驗機構特別規定)

  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時間、檢驗人員和檢驗結論等內容;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執行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安全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安全評估規范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于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老舊電梯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安全監察指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條 (約談)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監管)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對有不良記錄的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或者12個月內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三條 (嚴重隱患的處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暫停使用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并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指令、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事故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信息公布)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住宅小區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管理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籌集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投訴、舉報)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電梯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單位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單位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托單位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使用管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張貼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未做巡視記錄并保存5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的。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查驗相關資質證書,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裝修電梯轎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發生事故時,未按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五十條 (違反電梯運行費用管理規定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未單獨列賬或者未按期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對維護保養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展業務前,未將相關信息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發生變化未將變更信息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維護保養計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在住宅小區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未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保存5年的。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后,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公共交通場所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共交通場所的使用管理單位未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對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公布最近一次檢驗信息的。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電梯重大事故發生的;(二)發生電梯重大事故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后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根據2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篇3: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4)

  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

  《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業經20**年1月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月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個人和家庭自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的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和標準,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第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電梯發生周期性重復停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告知制造單位,制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

  第七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重大維修、改造、更新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其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為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所有權人,且所有權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和應急救援電話;

  (四)保證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

  (五)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并張貼《電梯隱患標志》;

  (六)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組織救援,并按規定及時報告;

  (七)協助做好電梯的更新、改造、維修、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

  (八)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日常巡視,并做好記錄;

  (二)制定并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劃;

  (三)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四)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五)監督并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六)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可以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七)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到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已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使用。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實施查封、扣押。

  第十二條 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安全警示標志、緊急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第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二)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三)每6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四)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電梯隱患標志》,并標明應采取的處理措施;

  (五)接到電梯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報停、報廢的電梯。

  接到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檢驗周期不得推遲。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故障舉報3次以上,并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應當要求電梯使用單位提前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逾期未答復或者對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組織復檢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電梯移裝前,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電梯安全技術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服務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并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分類監管、風險提示的依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舉報和投訴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電梯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以及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乘客乘用電梯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電梯損壞或者相關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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