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延政辦發〔20**〕72號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陜勞社發〔20**〕1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所雇用的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工傷保險經辦處負責協調指導全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承辦市屬單位和中、省駐延單位(含駐縣區分支機構)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區農民工工傷保險的 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h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縣區屬用人單位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卡發放、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第四條 工商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的,必須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來自:m.dewk.cn)。已在工商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應當向生產經營地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工傷經辦機構提交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延安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延勞社發〔20**〕91號))規定的行業類別、分類、基準費率及浮動費率的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第六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參續保手續,工傷保險費可按季度、半年、年繳納。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繳納。
第八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時,應當向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全部農民工花名冊、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農民工發生增減變動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申報人員變動名單,以便及時確定合法參保人。
第九條 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按照我市現行的受理權限、受理時限、認定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農民工傷殘待遇
(一)農民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待遇項目 計發基數 傷殘等級 享受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月繳費基數 一級 24個月
二級 22個月
三級 20個月
四級 18個月
五級 16個月
六級 14個月
七級 12個月
八級 10個月
九級 8個月
十級 6個月
(二)喪失勞動能力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農民工傷殘津貼、護理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待遇項目 計發基數 傷殘等級 享受標準
傷殘津貼 本人月繳費基數 一級 90%
二級 85%
三級 80%
四級 75%
生活護理費 當地上年度職
工月平均工資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
(三)戶籍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本人自愿可選擇一次性領取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的標準,根據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及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確定,具體為:
1、16周歲至2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5萬元,二級13萬元,三級11萬元,四級9萬元;
2、26周歲至3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4萬元,二級12萬元,三級10萬元,四級8萬元;
3、36周歲至4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3萬元,二級11萬元,三級9萬元,四級7萬元;
4、46周歲至5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2萬元,二級10萬元,三級8萬元,四級6萬元;
5、56周歲以上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1萬元,二級9萬元,三級7萬元,四級5萬元。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亡待遇
(一)農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的標準發給,其中被評為烈士的按60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為基數按比例按月發給,配偶每月40%,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農民工生前的月工資。
(三)戶籍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本人自愿可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標準為:配偶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四)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農民工、供養親屬按照本辦法第十條(三)項、第十一條(三)項規定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養親屬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協議書。一次性領取了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后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另外支付的待遇項目:
(一)農民工因工傷殘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準轉診轉院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農民工因工傷殘后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其標準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農民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標準按月發給。
(四)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十級的農民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解除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為:
計發基數 傷殘等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級 24個月 24個月
六級 21個月 21個月
七級 15個月 15個月
八級 12個月 12個月
九級 9個月 9個月
十級 6個月 6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農民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發生事故傷害的實際年齡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支付。其中:不足5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全額40%支付;不足2年的按全額20%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額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農民工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在工地顯著位置宣傳工傷保險有關政策,告知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等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后要積極實施救治,并在3日內報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延安市職工工傷(職業病)報告單》。在30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事故傷害的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單位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受事故傷害農民工或者直系親屬、單位工會組織超過規定時效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仲裁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未盡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陜西省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且用人單位目前仍在我市生產經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延安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附件:
延安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行業
類別 行業
分類 行業名稱 基準
費率
一
類 一類甲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它金融活動,社會保障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新聞出版業。 0.5
一類乙 商務服務業,社會福利業,住宿業,批發業,零售業。專業技術服務業,租賃業,計算機服務業,衛生。 0.6
一類丙 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它信息傳輸服務業研究和實驗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居民服務業,其它服務業。 0.7
二
類 二類甲 房地產業,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體育,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紡織業,飲料制造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鞋、毛皮、羽毛(絨)及制品業,林業,農業,畜牧業,農、林、牧、漁服務業,塑料制品業,文化體育用品制造業,工藝品及其它制造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的復制。 1.1
二類乙 家具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 、辦公用機械制造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業設備制造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橡膠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供應業,燃氣生產供應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公共設施管理業。 1.3
二類丙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金屬制品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其它建筑業,地質勘察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它運輸服務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1.5
三
類 三類甲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治煉及壓延加工業, 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1.7
三類乙 石油加工,石油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采礦業,有色金屬采礦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其它采礦業。 2.0
篇2:X公司農民工管理辦法
某公司關于農民工管理的暫行辦法
根據北京市《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農民制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條款,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司采取計劃內和計劃外的管理模式,對在公司內部農民工實行統一的計劃管理。計劃內:凡是經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與公司正式簽定勞動合同的農民工;計劃外:未經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工作性質季節性強、以勞動小時為核算單位與公司簽定短期勞動協議的農民工。
二、農民工勞動合同的建立,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由總辦負責。對地區行政管理部門、物業公司報送的有關農民工統計資料的報表,總辦和會計部協商后,由總辦報出。
三、對于計劃內的農民工,按北京市《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繳納規定的養老、失業等保險費用。對于計劃外的農民工,積極協助為其辦理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手續,并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采取建立企業內部帳戶的作法,解決好養老、失業的保險問題。
四、在計劃內的農民工,其養老、失業保險的待遇按《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款執行。
五、在計劃外的農民工,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積極做好養老、失業保險的基礎工作。在申請辦理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手續的同時,建立好企業內部的個人帳戶。
1、在發放農民工勞動報酬時,按照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比例,被保險人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交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被保險人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被保險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部分)。
2、企業終止、解除農民工勞動合同時,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并參照計劃內農民工企業支付個人的比例,將企業應支付的費用支付給個人。兩者均不考慮利息。同時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3、個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個人存儲的部分。并參照計劃內農民工企業支付個人的比例,將企業應支付的費用支付給個人。兩者均不考慮利息。
4、公司與農民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可給予農民工一定的生活補助費,補助費的標準按《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失業保險的條款執行。
5、農民工主動提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時,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情況特殊的,可參照上述標準,減半計發。
6、凡雇傭的農民工的年紀超過國家規定養老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一律不再簽定勞動合同,企業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已經雇傭的農民工的年齡已超過國家規定養老年齡的,應終止其勞動合同;確應工作需要,可改簽勞動小時工協議。協議的擬訂由總辦負責。
六、本辦法由總辦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七、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年四月二十日
篇3:郴州市工業園區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郴政辦發〔20**〕10號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可銜接的要求,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的農民工是指凡戶口在農村登記,并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我市省級工業園區(含國家級出口加工區,下同)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在我市省級工業園區內生產、加工的企業(不含在園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而在園區外生產、加工的企業)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應按屬地原則為農民工在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條 我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的農民工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社會保障號碼。
第五條 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為農民工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按其上年實際工資收入(含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確定。當年新進企業的農民工以試用期滿的月工資作為其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繳費比例為4%,其中12%記入農民工個人賬戶,2%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農民工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完全積累。
第六條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經核定后按時足額繳納;農民工個人繳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來自:m.dewk.cn),農民工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參保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男)=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月養老金(女)=個人賬戶儲存額÷170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支付養老金。農民工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八條 農民工與用工單位中止勞動關系并到園區以外的企業就業的,本人申請,允許按規定轉移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或允許其按規定退還個人賬戶資金;也可封存其個人賬戶資金。
第九條 農民工在不同時期分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在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可以分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銜接。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個人申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將其各年度單位和個人繳費額,按相應年度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逐年進行折算,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累計計算;個人繳費額計入折算后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個人申請享受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以及企業繳費中相當于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部分,轉入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個人申請,也可將農民工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其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 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擠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投資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開發專門的征繳信息系統。全市統一經辦規程。
第十二條 過去已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的農民工,本人自愿,可以繼續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根據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需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充實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經辦農民工養老保險業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郴州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今后國家、省里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