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
(咸政發〔20**〕55號)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以及國務院和陜西省災后重建抗震設防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鐵路、公路、民航、人防、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由各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地震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和施工、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抗震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規劃部門委托,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依據市地震部門提供的抗震設防要求,勘察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建設工程的場地類別區劃,并監督管理;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情況;
(三)負責審批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加固工程結構施工圖抗震設計方案,檢查工程抗震設防質量及責任主體的行為;
(四)參與新建工程規劃選點、擴初審查、方案審定和竣工驗收。
第七條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建設規劃、地震部門做好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從事抗震鑒定的單位要遵守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和抗震鑒定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建設工程特別是城市交通、通信、給排水、燃氣、電力、熱力、消防、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重要設施,以及超高建(構)筑物要科學選址,避讓地震斷裂帶和地裂縫以及容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震次生災害區域。
在規劃選址中,中小學校教學樓、學生宿舍樓、幼兒園主要出入口正前方應有不小于15米的開闊場地,各疏散出口通往運動場或空地的通道應通暢無阻。中小學校內的運動場或空地,應兼顧為社區提供避難場所。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的建設工程(來自:m.dewk.cn),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咸陽市城鄉規劃范圍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第十一條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中心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烈度8度(地震加速度值0.20g)來設防,進行抗震設計。各縣市區要按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要求的抗震設防烈度以及各自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來進行抗震設防。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均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
抗震性能鑒定,符合抗震要求。
城鄉規劃區內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3層(含3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機構進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3層以下居住房屋應當采用經濟、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會展中心、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消防站等公共服務建筑設施應在當地抗震設防烈度基礎上提高一度設防。
第十二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已經被國家納入標準、規范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我市要在建設工程中及時推廣使用。
采用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核準。申請時,應當說明是否適用于抗震設防區以及適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范圍。
第十三條 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破壞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建筑裝飾附加物必須滿足抗震要求。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會展中心、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消防站等公共服務建筑設施如采用玻璃采光頂,要有防玻璃墜落的安全保護措施。玻璃、石材、金屬等建筑幕墻,要與主體結構有可靠連接。
不得縮小建筑物的防震縫尺寸,采用金屬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貼面磚等剛性外飾面材料。
室內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建筑物的結構承重體系,不應在砌體填充墻上開設水平橫槽,以保證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四條 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工程、60米以上高層建筑、投資1億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項目、位于地震動參數分界線兩側4公里范圍內的工程項目以及占地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工礦企業和各類開發區,都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階段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由市地震部門進行審核。對于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而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審核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對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建設規劃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設計時,凡涉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問題的,應通知地震部門參與。地震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應抄送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核,建設單位應向地震部門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 建設工程申請報告;
(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工程場地1:1000地形圖;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評審組織的技術審定意見。
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圖綜合技術審查后,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建設單位應向抗震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抗震設計文件審查申報表;
(二)規劃定點平面圖;
(三)建筑結構施工圖紙(電子版);
(四)抗震計算書(電子版);
(五)抗震設計報告及技術性審查意見;
(六)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七)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須提供地震管理部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意見。
抗震備案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并出具抗震設計備案審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由市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組織,省專家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 施工圖未經綜合技術審查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規劃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抗震設計施工圖紙。
第十九條 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不符合現行抗震設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
計劃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經鑒定沒有加固價值的應予以拆除;需加固的建設工程,應在建設規劃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限制使用。
抗震加固必須按照抗震設計、審查、施工、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抗震加固設計必須在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進行審查,辦理抗震加固手續。
第二十條 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建設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村鎮公共建筑和鄉鎮企業的生產、辦公用房,應當達到抗震設防標準,并納入工程建設程序。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小康村建設、扶貧搬遷、移民搬遷,建設抗震樣板房,實施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建設規劃部門和鄉(鎮、辦)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抗震設防宣傳和技術指導,引導農民建造符合抗震設防標準的住房,力爭做到村民建房有設計圖紙、有抗震措施、有抗震設防驗收。對改造條件尚不成熟的“城中村”、“棚戶區”,要引導村民加固現居房屋,并在自建房屋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消除城市建筑中的抗震“死角”。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隨意降低抗震設防標準。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抗震設計和國家建設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施工,對抗震設計不得任意變動更改;監理單位要嚴格按工程抗震設計要求進行監理,以確保工程項目的抗震施工質量。
市、縣兩級地震部門要加強對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項目的檢查,重點檢查此類項目是否經過地震部門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是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并依法嚴肅查處。
市、縣兩級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施工質量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施工和監理行為依法查處。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未評價的和未進行抗震設計備案審查的,建設規劃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市、縣兩級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應會同地震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對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并提出恢復重建方案。同時,應當組織專家,對破壞程度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允許范圍的建設工程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部門依照《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和未按抗震設計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或者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建設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資質認定機關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一)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
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五)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市建設規劃部門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以三萬元罰款,提請資質認定機關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一條 依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建設規劃部門抗震管理機構依法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可同時提請對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規劃、地震等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5日起實施
篇2: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04)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
第165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業經20**年2月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區域的建設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下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實施抗震設防。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但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選擇以下方式確定:
1.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
2.不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
(三)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或者經國家批準的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工作的,按照區劃結果確定。
前款第(一)項所稱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省發展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和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以及地震危險地段。
第七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需要和可能,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城市和中心鎮;
(二)位于地震動參數0.15g以上地區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復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實施,并由委托單位負責將技術結果報告報送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經其按照管理權限評審并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后,書面告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
第九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條 對必須實施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抗震設防要求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采用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由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既未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又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未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抗震設防要求的采用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依法驗收,致使建設工程發生嚴重震災后果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06)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冮瑞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對建設工程的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應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市、自治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水利、交通、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范圍;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以及地震危險地段。
第五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城區和中心鎮;
(二)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三)其他需要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未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并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但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區劃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并同時告知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后,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逐步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逐步加強對農村民
房和村鎮公用設施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使其具備應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或未采用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或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區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采用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業務的單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或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業務活動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承攬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機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未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