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
新政[ 20** ] 20號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進一步理順流動人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市),擬在其他地區居住3日以上的流動人口。
寄養寄讀、探親訪友、出差、就醫、旅游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在本市暫住的港澳臺、外籍人員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四條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自覺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任何公民都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五條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管理機制
第六條對流動人口堅持“公平對待,搞好服務,合理引導,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七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決策、統一政策、統一協調”的要求,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兩級政府,即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負責抓;三級管理,即市、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三級管理;四級網絡,即市、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和社區(村)四級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機制,實現政府主導、部門實施、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第八條市、縣(市、區)設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機構,辦公室設在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本地暫住人口租賃房屋登記、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督促和考核,推動流動人口社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日常管理和科技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公安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設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勞動保障事務所、計生辦、城管科、工商所、稅務所、司法所、房管部門、綜治辦等為中心成員單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行政負責人兼任中心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副職與公安派出所長兼任副主任(來自:m.dewk.cn),負責對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以下簡稱流管站)以及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點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協調駐轄區相關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就業、救助、服務等事項。
第十一條流管站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主任任站長,公安派出所社區(駐村)民警任副站長,成員由治保委員、勞動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員、計生委員、民政專干等組成,負責協調辦理租賃房屋登記備案、暫住人口登記、計劃生育管理、糾紛調解;根據職能部門授權提供其他便民服務和組織動員流動人口參與轄區各類公益事業活動;協調駐轄區相關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就業、救助、服務等事項。
(一)社區流管站按照每500名暫住人口配備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協管員。專職協管員優先從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中聘用,具體招聘、考核、管理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市區聘用專職協管員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各縣(市)聘用專職協管員所需經費由縣(市)財政承擔。
(二)村流管站工作由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兼任,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工作經費由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村三級統籌解決。
(三)企事業單位住宅物業、住宅小區設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點,由所在單位或
物業管理公司指定人員負責協調本單位、小區內的暫住人口、租賃房屋登記備案工作,隨時掌握單位、小區內人口異動情況。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領導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全面提升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暫住登記
第十三條暫住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內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到社區(村)流管站或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人口擬在暫住地暫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7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未滿16周歲的暫住人口和已滿16周歲在我市就學的大中專學生不申領暫住證,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四條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的,應當出示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攜帶近期免冠照片2張,按下列規定確定辦理責任人,并由責任人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一)個體工商戶雇用暫住人員的,由業主負責辦理;
(二)單位招用暫住人員的,由用人單位辦理;
(三)外來成建制的務工單位、外地派駐的辦事機構,應編制實有暫住人口名冊,由單位負責辦理;
(四)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由單位負責辦理;
(五)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本人持戶主的戶口薄辦理;
(六)租賃房屋居住的暫住人口,由房屋出租人辦理,辦理時應當出具房產管理部門的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七)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辦理。
第十五條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根據暫住人的申請,確定暫住時限,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0日內在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證手續;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自變動暫住地址之日起7日內到變動后的暫住地辦理暫住登記變更手續;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應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暫住證丟失,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六條辦理暫住登記,不得收取費用。辦理暫住證,按照國家、省規定交納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暫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它身份證件。
第四章房屋租賃登記
第十八條租賃房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依法所有、委托代管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員的,出租人應當持以下證明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并在登記備案后到社區(村)流管站或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或依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暫住證: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其他合法證明;
(二)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單位介紹信;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當事人委托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出租共有房屋,應當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出入口和通道等,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違法建筑、權屬有爭議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按月將本機構受理的房屋出租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報告房產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的社區(村)流管站。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管理工作,并按月將本企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獲悉的租賃房屋的有關情況報告房產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社區(村)流管站。
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并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產管理等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密切相關的部門,應當規范流動人口生產、生活、居住、就業、子女教育、計劃生育、衛生等管理工作,并為流動人口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及服務。
第二十四條已辦理暫住證的暫住人口,在正當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依法需辦理各種證照和其他有關手續時,工商、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及時審核辦理。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門應當保證暫住學齡兒童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將暫住人口醫療衛生及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納入經常性工作范圍,在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計劃生育等方面提供與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按國家政策享有同等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管理。公安、城管等行政機關應當將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勸導或護送到救助站(點)實施救助;對帶傷、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按照就近的原則交衛生和防疫部門采取必要的治療措施,由民政部門實施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流動人口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規范中介服務,提高就業率;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及時受理、處理流動就業人員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拖欠、克扣流動人口工資行為;嚴肅查處強迫超時、超強度勞動和違章作業、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制度。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應當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作為暫住人口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其公安派出所應當指導社區(村)和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點)開展工作,并適時組織清理清查。
第三十一條社區(村)流管站應當每月對本地暫住人口租賃房屋情況調查兩遍以上,掌握房屋出租和人員流動的動態情況,動員暫住人口登記辦證,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并將清查情況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深入開展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探索解決流動人口在城市的落戶問題。
第三十三條暫住人口用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暫住人口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暫住人口用工管理制度;
(二)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三)與所在地計生部門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
(四)按期向勞動就業管理部門申報用工情況;
(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
(六)不得雇用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暫住人員;
(七)及時向登記機關提供暫住人口變動情況;(八)對生產、經營等用工場所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九)發現違法犯罪線索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到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手續,并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二)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流動人員出租房屋;
(三)建立承租人登記制度,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區(村)流管站采集承租人和暫住人員身份證件
種類及號碼、基本情況等資料,承租人變更應當及時報告登記機關;
(四)在承租人入住或離開3日內向當地流管站報告,發現承租人員懷孕或年度內生育的,應當于當天向流管站報告;
(五)告之并督促暫住人員在入住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六)按規劃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七)發現出租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八)對出租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定期限內到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申報、交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
第三十五條暫住人口和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二)不得利用出租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及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按規定向暫住地流管站交驗婚育證明,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暫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五)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材料,配合依法實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暫住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
第三十七條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的;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三)出租的房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五)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者通風報信的。
第三十八條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流管站工作人員在暫住人口租賃房屋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或者侵犯暫住人員或房屋出租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流管站專職協管員在協助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侵犯暫住人員和房屋出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公安、社會勞動和保障部門按照招聘專職協管員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綜治委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題詞:行政事務人口管理房屋登記通知
篇2:地產公司租賃房屋管理規定
地產公司租賃房屋管理規定
1、公司房屋租賃,由營銷部負責聯系房屋中介公司辦理相關租賃手續;
2、房屋租賃價格由營銷部根據市場行情、房型等報價,經相關領導審批,總經理做最后定價;
3、客戶確定租房后,由營銷部負責擬草租賃合同文稿,報相關領導審閱;
4、客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營銷部在公司內部網上填寫《租賃合同審批表》,逐級報領導審批,總經理簽字確認后,并負責將合同文本送至公司蓋章;
5、營銷部負責在房屋租賃時間到期的前一個月和客戶確定是否續簽;
6、新簽租賃客戶和續簽租賃客戶的租賃款項由營銷部負責催繳;
7、財務確認租賃款付清后開具款項收據,營銷部負責將收據交中介公司或客戶本人;
8、營銷部負責建立客戶租賃檔案,并將相關資料統一交公司檔案員存檔。
篇3:新鄉市暫住人口服務管理和租賃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
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
新政[ 20** ] 20號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進一步理順流動人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市),擬在其他地區居住3日以上的流動人口。
寄養寄讀、探親訪友、出差、就醫、旅游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在本市暫住的港澳臺、外籍人員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四條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自覺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任何公民都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五條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管理機制
第六條對流動人口堅持“公平對待,搞好服務,合理引導,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七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決策、統一政策、統一協調”的要求,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兩級政府,即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負責抓;三級管理,即市、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三級管理;四級網絡,即市、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和社區(村)四級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機制,實現政府主導、部門實施、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第八條市、縣(市、區)設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機構,辦公室設在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本地暫住人口租賃房屋登記、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督促和考核,推動流動人口社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日常管理和科技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公安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設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勞動保障事務所、計生辦、城管科、工商所、稅務所、司法所、房管部門、綜治辦等為中心成員單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行政負責人兼任中心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副職與公安派出所長兼任副主任(來自:m.dewk.cn),負責對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以下簡稱流管站)以及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點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協調駐轄區相關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就業、救助、服務等事項。
第十一條流管站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主任任站長,公安派出所社區(駐村)民警任副站長,成員由治保委員、勞動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員、計生委員、民政專干等組成,負責協調辦理租賃房屋登記備案、暫住人口登記、計劃生育管理、糾紛調解;根據職能部門授權提供其他便民服務和組織動員流動人口參與轄區各類公益事業活動;協調駐轄區相關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就業、救助、服務等事項。
(一)社區流管站按照每500名暫住人口配備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協管員。專職協管員優先從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中聘用,具體招聘、考核、管理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市區聘用專職協管員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各縣(市)聘用專職協管員所需經費由縣(市)財政承擔。
(二)村流管站工作由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兼任,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工作經費由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村三級統籌解決。
(三)企事業單位住宅物業、住宅小區設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點,由所在單位或
物業管理公司指定人員負責協調本單位、小區內的暫住人口、租賃房屋登記備案工作,隨時掌握單位、小區內人口異動情況。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領導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全面提升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暫住登記
第十三條暫住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內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到社區(村)流管站或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人口擬在暫住地暫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7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未滿16周歲的暫住人口和已滿16周歲在我市就學的大中專學生不申領暫住證,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四條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的,應當出示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攜帶近期免冠照片2張,按下列規定確定辦理責任人,并由責任人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一)個體工商戶雇用暫住人員的,由業主負責辦理;
(二)單位招用暫住人員的,由用人單位辦理;
(三)外來成建制的務工單位、外地派駐的辦事機構,應編制實有暫住人口名冊,由單位負責辦理;
(四)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由單位負責辦理;
(五)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本人持戶主的戶口薄辦理;
(六)租賃房屋居住的暫住人口,由房屋出租人辦理,辦理時應當出具房產管理部門的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七)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辦理。
第十五條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根據暫住人的申請,確定暫住時限,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0日內在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證手續;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自變動暫住地址之日起7日內到變動后的暫住地辦理暫住登記變更手續;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應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暫住證丟失,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六條辦理暫住登記,不得收取費用。辦理暫住證,按照國家、省規定交納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暫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它身份證件。
第四章房屋租賃登記
第十八條租賃房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依法所有、委托代管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員的,出租人應當持以下證明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并在登記備案后到社區(村)流管站或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或依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暫住證: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其他合法證明;
(二)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單位介紹信;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當事人委托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出租共有房屋,應當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出入口和通道等,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違法建筑、權屬有爭議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按月將本機構受理的房屋出租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報告房產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的社區(村)流管站。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管理工作,并按月將本企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獲悉的租賃房屋的有關情況報告房產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社區(村)流管站。
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并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產管理等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密切相關的部門,應當規范流動人口生產、生活、居住、就業、子女教育、計劃生育、衛生等管理工作,并為流動人口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及服務。
第二十四條已辦理暫住證的暫住人口,在正當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依法需辦理各種證照和其他有關手續時,工商、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及時審核辦理。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門應當保證暫住學齡兒童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將暫住人口醫療衛生及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納入經常性工作范圍,在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計劃生育等方面提供與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按國家政策享有同等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管理。公安、城管等行政機關應當將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勸導或護送到救助站(點)實施救助;對帶傷、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按照就近的原則交衛生和防疫部門采取必要的治療措施,由民政部門實施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流動人口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規范中介服務,提高就業率;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及時受理、處理流動就業人員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拖欠、克扣流動人口工資行為;嚴肅查處強迫超時、超強度勞動和違章作業、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制度。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應當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作為暫住人口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其公安派出所應當指導社區(村)和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點)開展工作,并適時組織清理清查。
第三十一條社區(村)流管站應當每月對本地暫住人口租賃房屋情況調查兩遍以上,掌握房屋出租和人員流動的動態情況,動員暫住人口登記辦證,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并將清查情況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深入開展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探索解決流動人口在城市的落戶問題。
第三十三條暫住人口用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暫住人口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暫住人口用工管理制度;
(二)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三)與所在地計生部門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
(四)按期向勞動就業管理部門申報用工情況;
(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
(六)不得雇用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暫住人員;
(七)及時向登記機關提供暫住人口變動情況;(八)對生產、經營等用工場所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九)發現違法犯罪線索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到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手續,并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二)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流動人員出租房屋;
(三)建立承租人登記制度,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區(村)流管站采集承租人和暫住人員身份證件
種類及號碼、基本情況等資料,承租人變更應當及時報告登記機關;
(四)在承租人入住或離開3日內向當地流管站報告,發現承租人員懷孕或年度內生育的,應當于當天向流管站報告;
(五)告之并督促暫住人員在入住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六)按規劃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七)發現出租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八)對出租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定期限內到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申報、交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
第三十五條暫住人口和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二)不得利用出租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及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按規定向暫住地流管站交驗婚育證明,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暫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五)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材料,配合依法實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暫住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
第三十七條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的;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三)出租的房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五)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者通風報信的。
第三十八條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流管站工作人員在暫住人口租賃房屋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或者侵犯暫住人員或房屋出租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流管站專職協管員在協助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侵犯暫住人員和房屋出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公安、社會勞動和保障部門按照招聘專職協管員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綜治委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題詞:行政事務人口管理房屋登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