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房[2000]73號
實施日期:2000/11/15
關于印發《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房地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荊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荊州市財政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加強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特別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省建設廳、財政廳(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荊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區、縣(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m.dewk.cn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層預等)、戶夕墻面可門廳二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人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用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 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J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必須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 維修基金 人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v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人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來源
第六條 商品住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人。
第七條 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維修基金,屬原房屋產權單位所有;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入。
第八條 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多層建筑提取比例為 20%,高層建筑提取比例為 30%。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第九條 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維修基金。
2、開發建設單位執行荊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2日第七號令(荊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住宅總投資的 1.5%(經濟適用住房 1%)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 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繳交。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執行之前沒有繳交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和購房者必須補交。
第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維修基金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維修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經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用于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維修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 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維修基金自存人銀行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
第十五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代管維修基金中的業務費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中核定。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原出售單位選聘物業公司提出維修計劃,維修計劃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報財政部門審核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七條 商品住房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
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八條 各經辦維修基金的專戶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劃撥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策,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業主續籌。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棟設置,按棟使用,不能挪用。維修房屋棟號內未繳交維修基金的住房,應按建筑面積分攤維修費用。
第二十一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繳交比例退給業主。業主依法轉讓住宅后,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子清退,應辦理帳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監督。同時,還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咨詢、檢查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四條 公有住房出售未按照本規定提取并繳交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繳交者,除不予辦理房改售房手續外,應當處以自應提取繳交之日起未提取繳交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罰款充作維修基金。 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第二十五條 沒有繳交商品住房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住房交易手續;沒有繳交公用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不得辦理房改售房手續;沒有繳交維修基金的購房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本辦法執行之前沒有按照(荊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提取并繳交總投資1.5%(經濟適用房1%)維修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予辦理以后的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維修基金代收代管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處以資金損失萬分之三的罰款,并追究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未經批準,動用、挪用、使用維修基金;
2、造成維修基金其它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對其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等級或吊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造成業主損失的,必須承當賠償責任,并可處以資金損失萬分之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l、擅自挪用維修基金;
2、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帳目;
3、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查詢;
4、維修項目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
5、其它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武漢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省建設廳、財政廳《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宅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道、池、陰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維修基金的監管工作。
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轄區內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按其職責對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都應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
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條 商品住宅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的繳交約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由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開發建設單位移交住宅區時,按照住宅區總規模建安造價1.5%(配電梯的住宅樓按2.5%)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該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七條 公有住宅出售時,售房單位和購房者應按照下列標準繳交維修基金:
1)多層住宅(含住宅層數在7-9層不配電梯的住宅樓)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層住宅(含中高層住宅樓)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30%提取。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售房收入
第八條 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應當在收到維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維修基金繳交登記,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實行專戶管理。
第九條 售房單位應在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出具維修基金存款證明,將代收、提取的維修基金全額解交給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存入財政部門指定銀行開設的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條 維修基金必須以業主委員會或代管部門的名義在銀行開設專戶,按棟立帳,核算到業主。
第十一條 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在解交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之前由售房單位代管。售房單位代管期間,只收不支。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接收維修基金之日起至移交業主委員會管理前,負責代管維修基金。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在三十日內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維修基金移交手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二條 收取維修基金的單位和部門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第十三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應轉作維修基金。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代管維修基金期間發生的業務費用,應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代管的維修基金中列支(控制在代管維修基金利息收入額度內)。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可將維修基金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管。管理單位應每6個月公布一次維修基金收支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和業主的查詢。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終止、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應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維修基金移交手續。并于十日內,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維修基金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帳制度等由市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使用,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
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按照高效節儉的原則使用。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期間,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維修使用計劃,經相關業主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九條 公有住宅售后維修基金的使用,成立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單位會同售房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使用,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期間,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售房單位和相關業主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將經業主委員會、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審查同意的年度維修基金使用決算,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經辦維修基金的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預支、結付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或單棟住宅內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的費用由住宅產權人按建筑面積分攤。
第二十三條 維修基金閑置時,經業主委員會同意,除可用于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維修基金不夠支付維修工程款時,差額部分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分攤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分別由全體業主、整棟房屋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繳納。
業主的維修基金余額低于政府指導標準規定的下限年繳納額時,由業主按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標準按月繳交。
第二十五條 業主依法轉讓住宅后,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業主與受讓人協商清算后,向物業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辦理帳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分別將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和業主的維修基金帳面余額退還所有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按照應當提取的維修基金的數額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售房單位未經批準動用、挪用維修基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1、擅自挪用維修基金的;
2、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情況的;
3、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與檢查和業主查詢的;
4、因維修質量等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 業主
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售房單位、物業管理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發布前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宅,維修基金的繳交和提取按下列規定辦理:
1)業主未按本辦法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維修基金繳交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會同業主委員會依照政府指導標準提出繳交方案(政府指導標準另定),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業主應按月繳交,存入業主委員會維修基金專戶。
2)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提取維修基金的,由售房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房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維修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應以本實施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