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接管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規定
1.0 目的
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確保物業維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出納員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行政/財務組相關人員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催繳工作。
3.3財務部會計負責維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管理、核算工作。
3.4財務部經理負責維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3.5公司總經理及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的審批。
4.0 程序要點
4.1物業維修基金的分類:
4.1.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用于購買管理用房、墊支購買部分商業用房和住宅共用設施的重大維修工程。
4.1.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
4.2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4.2.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a)小區內的道路;
b)小區內的路燈;
c)小區內園林綠化地;
d)小區內的地下排水;
e)小區內的文化體育場所;
f)小區內的停車場;
g)其他公用設施。
4.2.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a)房屋的承重墻的結構部位;
b)抗震結構部位;
c)外墻面;
d)樓梯間;
e)公共通道;
f)門廳;
g)公共屋面;
h)電梯;
i)機電設備;
j)本體消防設施;
k)公共天線;
l)本體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離盜監控設施;
n)其他房屋本體共用部分。
4.3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
4.3.1配備電梯的住宅:
a)發展商按每年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
b)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4.3.2不配備電梯的住宅
a)發展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b)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4.4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4.4.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機初始登記前按本規定3.1. a)和4.3.2. a)的規定,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4.4.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本規定4.3.1. b)和4.3.2. b)的規定,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4.4.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規定4.3.2.a)的規定交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4.5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時,應向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a)公司總經理簽字并加蓋管理公司或項目處章的使用申請;
b)相關項目的有關圖紙、預算資料;
c)施工承接單位或人員資質資料。
4.5.2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在接到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后14日內召集業主大會審議:
a)同意使用的,向區住宅管理部門報送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和公司總經理或項目處經理共同簽字的《物業維修基金命名用申請表》,區住宅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表后的14日內完成審批,并將款項劃撥到公司帳戶。
b)不同意使用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應將不同意見書通知管理公司。
4.5.3業主大會不同意使用維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認為有充足理由的,應向區住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經復議同意管理公司申請,業主管理委員會必須執行;
4.5.4業主管理委員會可以對使用維修基金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及材料消耗等進行監督,并按工程要求進行驗收;
4.5.5維修基金帳目,應由下列單位每3個月張榜公布一次:
a)業主管理委員會;
b)管理公司或項目處。
4.6維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維修基金由小區住宅管理部門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小區管理部門不得干涉業主管理委員會對基金的正常使用,但應嚴格按使用審批程序審查無誤后支出。
4.6.2小區財務根據維修基金的收支單據編制記賬憑證、登記帳簿,按相關規定進行獨立的帳務處理;
4.6.3小區業主或其他相關人員及單位,如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帳目有疑問,可向下列單位提出質詢:
a)業主管理委員會;
b)管理公司或項目處。
4.6.4管理公司或項目處接到質詢后:
a)原則上應在7日內予以答復;
b)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4.7維修基金資料的保管:
4.7.1財務部會計應在每月31日將本月維修基金的發生憑據匯總、記帳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4.7.2財務部經理對維修基金的財務資料審核無誤后,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8維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況,作為財務部相關人員的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0 記錄
5.1《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MPS-A2-06
5.2《物業維修基金使用情況公布表》MPS-A2-07
篇2: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財政局常房發[20**]7號和常財基[20**]1號以及常房發[20**]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做好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以下簡稱本體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續籌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在辦理業主入伙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向業主足額收取本體基金,并開具本體基金專用發票;未交清本體基金的業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向業主收取的本體基金,無論總額多少,都必須于五個工作日內如數交到公司財務部。
四、公司財務部在匯總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收取的本體基金后,應嚴格按照市房管局《關于加強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規定,于每月10號前將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體基金解繳市物業管理中心。
五、當維修基金余額不足應歸集基金總額的30% 時,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所在區房管局和業主委員會及時進行續籌。
六、本體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28號以及市房管局常房發[20**]83號文件規定。在接受業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訂維修工程預算書,向市基金中心申請用款,與有資質房屋修繕單位簽訂維修工程合同,實施維修工程,并參與工程驗收。
篇3:物業公司列支維修基金規定
物業公司列支維修基金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維修工作,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公司效益,特制訂公司維修工作及費用支出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維修項目包括:
1、基建維修;
2、設施設備的維修(包括零配件更換等);
3、維修基金中列支的任何維修項目;
4、汽車維修根據集團相關規定;
二、公司需成立維修項目預、決算小組,由各部門相關員工組成,成員數為4-5人,其中組長1人;
三、維修項目預算金額一次性在2000元以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經辦部門提出維修方案,包括維修項目的名稱、內容、所用材料、相關費用的預測等。
2、經辦部門把維修項目方案交公司預、決算小組審核,由預、決算小組確認后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實施。同時,價格等必須貨比三家;
3、預、決算小組在收到提交的方案后一般情況下3天內進行答復,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4、經辦部門根據公司預、決算小組確認的方案組織、落實,并驗收合格后按相關程序報銷相關的維修費用支出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