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號:第38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 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救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人員,依法及時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高效、有序,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與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縣級減災委員會為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聯動合作機制,加強各級減災委員會之間、本級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相鄰行政區域之間的聯動與合作,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自然災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林業、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 程規定,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 件的地區,可以建設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知識普及活動。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學生應急救助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志愿服務,開展災害防范、災害救助、恢復重建等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災害預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重大項目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建設防災減災基礎工程,提高自然災害防御能力。區域性干旱地區,應當采取興建調水工程、開發水利設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修訂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利用公用通信網絡資源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形成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分析評估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所需裝備的品種、數量和技術參數,配備必要的工作防護、應急通訊、應急交通、音像錄制等救災裝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實時監測預警自然災害,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報告本級減災委員會,并通報預警地區的減災委員會。
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分析、評估預警預報信息,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預警響應,采取相應的預警措施,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提供應急供水、供電、消防、衛生防疫等必要的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設置明顯標志牌、指示牌,并明確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應當設置應急避險點。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年初組織對本地易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風險排查、登記和評估,探索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數據庫;對發現的災害風險,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治理,組織危險區域的居民避險轉移安置。
第十三條 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完善救災物資生產、采購、運輸、儲備、調撥、補充、監管和緊急調運體系。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確定的儲備庫建設規劃,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設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本地自然災害風險,按照便利、經濟的原則協商購物超市或倉儲,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專業隊伍建設,適時組織救助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援人員、災害信息員、志愿者等自然災害救助隊伍業務培訓,提高防災減災和應急救助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的科學應用研究,建立科學實用的自然災害預防、預警、監測、評估體系。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自然災害信息員,協助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接收、傳遞,災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參與自然災害救助、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自然災害信息員與基層社會管理網格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結合,可以享受適當的工作補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發揚團結互助的救災精神,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與、主動配合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對獲悉的自然災害信息,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自然災害信息員報告。
第三章 應急救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對自然災害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 件的,應當及時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根據災情和影響程度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等級。
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等級,按照責任分工,履行各自的應急救助職責,加強工作協調和合作,共同落實應急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在應急響應啟動后,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 受災地區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向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條 件的救助對象發放應急救助補助和物資,保障受災人員應急期間食品、飲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核查因災遇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時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遇難人員符合工傷認定條 件的,依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實、統計本轄區因災遇難人員,對其親屬給予慰藉、幫扶等人性化關懷。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慰問、幫助等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向遇難人員親屬、因災重傷重殘人員及其他急需幫助的人員,提供人道救援、心理輔導等救助。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儲備的救災物資不能滿足應急救助、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等需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民政部門先行組織緊急采購,再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補報采購計劃。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裝備等不能滿足救助需求時,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持。需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的,應當在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歸還所有權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受災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救災需要,可以依法對受災地區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確保運輸線路暢通,保證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采取開辟專用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通行收費公路、橋梁、輪渡的搶險救災車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和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續報和核報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動態、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動態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技術人員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的評估、核定工作。
第四章 災后救助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災后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劃,組織提供資金、物資、技術、人力等資源,有序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制定災后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建設以及城鄉住房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合適的安置方式,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對安排臨時住所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搭建帳篷、活動板房或者借用公房、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安置點,集中安置受災人員。因地形地貌條 件限制,不宜設置臨時安置點的,可以異地集中安置。
第二十五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受災地區和安置區域的管理,組織居民修復公共設施,恢復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做好安置點的消防、衛生防疫和受災人員的撫慰、疏導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災后救助,組織本轄區、本單位受災人員開展生產自救、互幫互助、重建家園。
第二十六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因災住房倒塌或者嚴重受損,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間的食品、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優惠政策,組織修繕或者重建因災損毀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可以采取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避險搬遷、對口援建、幫工幫料等措施予以重點幫扶。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為民房重建提供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等必要的技術支持。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群眾,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災地區居民安置、住房重建、新建項目選址,應當符合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山洪、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隱患區及危險品生產或者存儲點、傳染病自然疫源,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林地。
第二十九條 探索建立重大災害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引導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農村居民自愿參保。有條 件的地區,可以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現有減災救災政策,由人民政府給予居民適當的保險費補貼。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救助資源,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按程序及時向符合條 件的受災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專項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
第五章 款物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撥付、發放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透明和使用效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調撥、分配、回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無償用于下列事項:
(一)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
(二)受災人員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安全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災人員的醫療救助;
(四)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
(五)受災地區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六)因災損毀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
(七)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
(八)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的其他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核算、專款(物)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款物使用范圍。
第三十二條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部門應當規范救助款物的發放、采購方式。采取現金救助形式的,除應急救助補助、撫慰金外,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采購救助物資,并及時發放。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居)務公開等方式,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捐贈)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并建立臺賬予以存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當地財力增長和救災實際需求,合理制定、適時調整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和補助測算標準。
災害應急救助、損毀住房補助、冬春生活救助等救助對象的確定程序和審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的規定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應急救助決定、命令的;
(二)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程序采購、供應救災物資的;
(三)編造或者散布虛假自然災害信息的;
(四)不按照專款(物)專用原則分配、使用救災款物的;
(五)救災款物的發放不公開、不及時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
(二)未采取災害預防和救助措施,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三)未及時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采取相應預警措施,導致災害損失嚴重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篇2:(中學)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
中學(學校)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
為了有效提高我校自然災害事故應急反應能力和救災工作整體水平,建立和完善災害救助應急體系,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消除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和校舍安全,維護學校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是災害發生后,對學校受災師生學習、生活進行救助的緊急行動方案。本預案適用于洪災、地震,火災、冰雹,暴風雪、雷電等因素而造成學校校舍倒塌、校園淹沒、道路阻塞等的應急救助反應。
二、災害救助應急機構及職責
(一)領導小組:
總 指 揮:z
副總指揮:z
成 員:z
職責:
1、及時傳達上級防災會議精神,全面部署防災工作。
2、發布布臨災指令,督促各職能小組按本預案開展抗災應急各項工作。
3、指揮抗災救助工作,及時向上級匯報災情。
4、完善自然災害事故的報告網絡,做到早預防、早報告、早處置。
(二)工作機構
1、信息組:
組長:z
成員:z及教導處全體成員
職責:
(1)收集上級發布的防災信息和工作要求。
(2)及時、準確發布防災信息。
(3)掌握學校防災救助工作動態,及時向領導小組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2、宣傳教育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z
職責:
(1)宣傳和組織學習防災自救的知識,加強自然災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2)印發防災救災宣傳資料。
(3)編報防災救災工作動態。
3.應急處置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政治處、安全處成員、全體班主任及公寓管理人員
職責:
(1)制訂學校防災應急預案,繪制應急疏散平面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和標志等,并組織實施演練。
(2)協翻各小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加強重點部位的防護工作。
(4)接到領導小組臨災指令后,廣播室(石尚斌)應立即通知師生撤離,各班按照預案迅速疏散學生和教職員工(王坤、晁存友負責三年級,方戰生,常東明負責二年級,楊煥俠,吳濤負責一年級,王滿倉負責教師院教師的撤離,、王三衛負責農行教師撤離,王衛軍負責西院教師撤離。
(5)各班主任接到領導小組臨災指令后,應立即進入教室疏散學生,靠樓梯口的兩個班的班主任應指揮整層學生有序下樓,切不可擁擠;若在上課其間,各教師應立即組織疏散學生,靠樓梯口的兩個班的教師應指揮整層學生有序下樓,切不可擁擠。(若遇強地震,無法撤離時,上課教師應組織學生迅速躲在桌手下面或墻席等容易形成三角區域的地方)
(6)在上課期間,災情發生時劉豐勝迅速到北教學樓樓梯口通知并疏散學生安全撤離,石尚斌到南教學樓樓梯口通知并疏散學生安全撤離。
(7)學生撤離一律進入學校大操場。教師撤離到廣播室門前空院。
4、后勤保障組:
組長:z
成員:總務處全體成員
職責:
(1)根據需要購置防災設施設備。
(2)搭建學校防災設施。
(3)臨災狀態下,負責調配防災設施設備,提供食品、飲水等生活必需品。
(4)負責救災物資的發放工作。
5、值班巡邏組
組長:z
成員:z
職責:
(1)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
(2)接收記錄上級的電話通知,及時匯報校長。(由郭玉、付娟,朱紅梅、盛莉斐負責)。
(3)晚上進行校園巡邏和檢查,負責學校安全,若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劉豐勝、王峰、宋*、王衛軍負責)
(3)及時督促各年級學生按時離開教室進入宿舍晚唾。。
(4)劉曉娓負責查閱區局育教網的信息,報送各種材料。
6、(晚睡及午體)應急處置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 員:政治處、安全處成員、全體班主任及公寓管理人員
職責:
(1)接到領導小組臨災指令后,督促各班按照預案迅速疏散學生和教職員工(王坤、晁存疚負責三年級,方戰生、常東明負責二年級,楊煥俠、吳濤負責一年級,王滿倉負責教師院教師的撤離,王三衛負責農行教師撤離,王衛軍負責西院教師撤離)
(2)公寓管理人員及時放電開燈,打開公寓樓門。協助班主任疏散學生。(若遇突發災害,公寓管理人員應急時通知學生疏散)
(3)各班主任立即進入宿舍組織學生有序下樓。
(4)石尚斌負責男生公寓學生安全撤離。劉豐勝負責女生公寓學生安全撤離。
(5)學生撤離一律進入學校大操場。教師撤離到廣播室門前空院。
三、防災應急程序
1,臨災應急反應、
接到上級發布的臨災信息后,防災領導小組按程序做好以下六個方面工作:
(1)召開防災領導小組工作會議,部署緊急避險和搶險救災工作。
(2)宣布有關抗寵救災的規定。
(3)根據上級指揮機構發布的災情動態宣布臨災應急期的起止時、間,根據災情發展趨勢決定師生避災疏散時間及范圍。
(4)檢查學校應急措施和防災減災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
(5)強化宣傳教育,防止災情信息誤傳和謠傳,穩定學校秩序
(6)及時向區教育局防災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情信息。重大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應越級報告。
2、災后搶險救災
根
據自然災害事故的發生情況,結合學校的特點,啟動相應的自然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作出應急反應和處置。
保證組織落實,人力落實,財力落實,以最快、最高效的辦法處置,確保師生安全。
(1)學校抗災救災領導小組成員立即進入各自崗位履行各自職責。
(2)學校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發出緊急撤離、集中信號。災情發生在教學時間時立即停止一切教學活動,所有在場教師參加救援和疏導。在上課時由各任課教師帶領學生按指定線路到指定地點集中,班主任立即到班,老師在確認沒有學生時最后一個撤離。
(3)緊急撤離時,學生應停止一切活動,不得攜帶書包,迅速離開現場,聽從老師安排,互相照顧,幫助弱小、有病同學撤離。
(4)門衛聽到信號后就打開大門,總務處工作人員立即檢查應急通道是否暢通。
(5)工作時間發生火災時,發現者除撥打電話119、110報警外,迅速報告學校領導,校領導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關閉電源;夜間發生火災時,發現者要大聲呼救,立即打119,11O報警電話,并報告學校領導。
(6)發生漏水現象危及學生安全的應立即切斷水源(消防用水源除外)
(7)建立避難場所,妥善安置受傷師生,保護學校財產。
(8)及時上報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
(9)除不可抗拒的地震等自然災害外,人為引起的災害應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故現場分析,查明原因。
(10)協助相關部門作好善后處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領導小組成員切實履行各自職能,負責本組救災工作,迅速到一線進行指揮,各小組迅速到達指定位置。
2、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的救助和撤離疏散,不能丟掉一個學生,只有學生全部撤離后,教師方可撤離。
3、科任教師應積極主動協助班主任工作,若在上課期間,必須組織學生撤離疏散,學生撤離完后任課教師方可離開。
4,各處室王作人員及公寓管理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五、附學校防災、抗災撤離疏散平面圖。
篇3:Z中學防雷電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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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教處利用國旗下的講話、班會、黑板報等途徑宣傳有關臺風、暴雨、、雷電、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知識,增強師生防災意識,提高在自然災害發生時的自救本領。
2、后勤處組織后勤人員定時和不定時排查校園的房屋、排水管道、電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樹木、窗戶等安全方面的隱患,查看學校建筑物上的避雷設施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補救。
3、學校在接到上級指令或天氣監測預報、預警信號,需要停課的,則立即采取措施停課放假。必要時,在未接到上級主管部門停課通知而情況緊急的,由學校應急事件處理小組討論決定并報請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停課放假。
4、雷電、暴風、暴雨天氣,各班班主任、任課教師要有秩序地組織學生安全返家,對離學校較遠學生做好必要的護送工作。
5、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在接到雷電、暴風、暴雨信息時,隨時待命,做好有關工作。發現災情時,后勤人員在下班前切斷電源,檢查和加固校內懸掛物等。各班正副班主任負責關好教室門窗。年級主任負責巡查整個樓層設施安全情況后方可離開。
6、發生破壞性災害后,立即做好抗災自救工作。同時,做好災后衛生防疫工作,防止傳染疾病在校園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