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轄的海域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等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標準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和出境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安排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范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三條 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扶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
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停產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脅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還應當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 生態建設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功能保護的需要,對下列區域、水體依法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區域、水體符合功能區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頭區;
(二)重要漁業水體、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水體;
(三)風景名勝區水體;
(四)重要的湖泊、濕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價值的區域、水體。
依法劃定的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水環境功能確定為一、二類水質水體的流域上游(含支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推廣節水減污技術,依法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藥,發展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控制化肥、農藥對水體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存貯、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養殖排泄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采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產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河道、溝池等開展清淤保潔工作,提高城鄉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九條 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條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水環境容量、水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水質不符合功能區要求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
第三十一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二)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三)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
(四)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通過竣工驗收;
(二)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配備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和物資;
(四)重點排污單位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證明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還應當載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其中,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后,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節余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鎮水環境綜合整治。
鄉、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六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工業廢水的,其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 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環境超標排放以及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九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過納管標準時,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的納管設備、閥門等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流域、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 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強制措施,確保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
第六章 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體系,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四十四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記錄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四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設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聯網,并提供在線監測數據。
第四十六條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水行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電話。
第四十八條 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海事、農業、漁業、水行政、國土資源和安全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采取查封、暫扣措施。
第五十一條 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及時公布重大水污染違法情況。
第五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定期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對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應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第五十八條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五十九條 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六十一條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準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排污單位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拒絕、阻擾、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
篇2:物業知識教材:小區水污染及其防治
物業知識教材:小區水污染及其防治
一、物業水污染的產生
城市各物業水污染,一般是指人們在使用物業過程中大量排放的污染物和液體進入水體,使水質量下降,利用價值降低或喪失,并對生物和人體造成損害這一現象。這種損害還包括缺水、地表下沉和水土流失等現象。
全世界每年排放的污水據估計已超過7000億立方米,造成的淡水污染達55000億立方米,已相當于全球河水徑流量的44%以上。中國目前每年排放的廢水達349億噸。據預測,即使加以控制,到2000年全國工業廢水年排放量仍將達到500億噸,而城市污水也將達到200億噸。目前長江每年接納污水高達130億噸,平均每天吞下350萬噸。其中已監測到的污染物質多達40余種,其中酚和氰化物達1800萬噸,砷及汞、鉻、鎘、鉛等有毒金屬1630萬噸,石油類近萬噸。
有人預計,2000年后,長江每年容納的污水將達到300多億噸。目前,粗略統計,長江流域的工礦企業有4萬多個,城市污染源有1.6萬多個,而大的污染源有400多個。全國排放污水200萬噸以上的6個城市中有4個在長江沿線,即大工業城市上海、武漢、重慶和南京。黃河目前平均每天接納污水500萬噸。富饒的河套寧夏段氮氧的平均值和汞的平均值分別超標50%和36%,汞的最高值超標1.6倍,我國水質污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
城市物業的使用(生產、經營、辦公、居住等)是水污染的大戶,其水污染主要來源于工業廢液污染和生活廢水污染。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水污染,如垃圾填埋場污水滲漏產生的二次水污染、醫療污水污染、有毒危險品和放射性物質滲入水中造成的水污染,等等。
(一)工業廢液污染
工業廢液污染是自城市化以來已產生,并且是現在仍面臨的嚴峻的問題。歷史上發生了倫敦泰晤士河污染、日本水俁市怪病的例證。設在水俁灣的日本氮肥公司于1932年擴建成合成醋酸廠,并于1949年開始生產乙醛和氯乙烯,將生產中含大量甲基汞的廢水排入水俁灣,使灣內水質、沉積物和生物受汞的嚴重污染,造成水俁病的發生。該病的患者達2227人,其中死亡225人。
我國一半左右的城市是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據44個城市調查,有41個城市地下水受到醛、氰、砷等的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的有9個城市,中度污染的有17個城市。全國27條主要河流(包括長江、黃河、松花江、珠江、湘江等)現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污染嚴重的有15條。如汾河(太原段)的含酚量超過國家標準3800倍,成為名符其實的“酚河”;淮河(蚌埠段)的含酚量和含汞量分別超過標準的56倍和9倍;作為上海飲用水源的黃浦江,每天要接納約500萬噸的工業和城市污水,每到夏天江水發黑發臭,1978年黑臭時間達106天之久。
城市工業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使地表水、地下水直接受到危害。市政水源井和單位自備水源井多數不符合飲用水質標準,有些水井含酚、鉻、胺基物等超過控制標準幾十倍到幾百倍。松花江自吉林化學工業公司下游23千米的江段水中含汞量每升高達2.3微克~20微克,比轟動世界的日本水俁病首發地水中含汞還高1.4倍~5倍。我國有些地區盲目地過量開采地下水,水資源枯竭,引起地面沉降,形成“漏斗”。河北平原因此而形成的“漏斗”有30多個,面積達1.3萬平方千米,大量水井被迫報廢,造成用水緊張。
(二)生活廢水污染
從全世界的范圍看,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水質污染的主要來源已逐漸發生變化。公害盛行的時代,工礦企業排污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使人畜、農業和漁業嚴重受害的主要來源;而進入大眾高消費社會,水質污染的來源已變為主要是生活污水中含有的過量的營養化物質排入水域,造成赤潮、水質發黑等水質污染現象。
較早發現赤潮是在日本東京灣,持續時間越來越長,而且逐年提前發生。20世紀60年代東京灣就發現赤潮,一般是每年的5月底至9月。1962年4月,東京灣一帶兩個水灣突然泛起赤潮,提前了50天左右。這是由于生活污水排放使水域越來越富有營養所造成的。
赤潮的發生,直接原因是生活污水中氮、磷等富有營養鹽類過量地流入水域特別是不易流動的封閉性內灣、內海和湖泊,這些水域流動性差,容易積蓄污濁物質和滋生藻類及其他水生物。大量的浮游微生物于是迅速繁殖和積聚,使水的顏色呈赤茶色,因而被稱為赤潮。
人們注意到赤潮的消長與工業生產和生活消費有一定的關系。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生活排水中富營養污水是赤潮發生的主要原因。1973年中東石油危機致使燃料緊張,東京地區生產削減20%左右,赤潮現象非但沒有緩和,反而有所增加。因為雖然工業污水排出量減少,但生活排水的污濁成分如氮、磷等開始增大。1979年東京灣內排入的氮有55%是來自于生活排水,到19*生活排水排出了58%的磷。這種生活公害的增長是大眾高消費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征。廣州現在每天污水排放達到200多萬噸,生活污水是其主要部分。
推廣水沖廁所使馬桶絕跡,加上其他生活污水都來不及處理就直接排入江中,嚴重污染了珠江水域。
物業水污染除了工業廢液、生活污水外,還有如醫療污水與污物污染、城市路面排水不暢、坑坑洼洼、積水養蚊蠅等污染。
二、物業水污染的危害
物業在使用過程中,人們的一切活動所造成的排入水體的污染物超過該物質在水體中的極限容量或水對該物質的自凈能力,就會破壞水體的原有用途,形成對水體本身的污染、底泥污染和水生物的污染。這類水體的系列污染必然給人類和自然界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一般來說可分為損害人體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和降低經濟活動效益三個方面。
(一)水污染有損人體健康
水不僅是重要的環境因素,也是人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人體內含水量約占體重的65%,每人每天生理需水量約為2升~3升。人體內的一切生理活動,如體溫調節、營養輸送、廢物排泄等都需要水來完成。因此,水體污染會直接或間接損害人類的身體健康。
我國城市水污染已經相當普遍,近年發展到十分嚴重的地步,污水危害健康的事件和事故逐年上升。如1992年,河北定州市因飲用了被甲醇污染后的水,導致數十人視力障礙,其中一部分失明;1992年江蘇徐州市和1999年1月福州市均發生了化糞池與蓄水池相通,使糞水等污物進入蓄水池和水箱,被人飲用后而使多數人急性腹瀉的惡性事故。城市江河水域的飲用水源嚴重污染,使不少城市發生水質性缺水。如淮河于流水域污染過重,沿江城市居民一度用礦泉水煮飯;蘇州河水墨黑發亮更是家喻戶曉;上海等城市已經不能從近處取水供城市居民用水需要;廣州市處于水域寬廣的珠江流域中心,珠江穿城而過,四周水網密布,但現在由于污染過甚,已跨入水質性缺水城市的行列。
另外,在被污染的水中,有機污染物中的苯酚類、醛類、石油類和有機氯等也對人體健康有直接的、深遠的危害。以有機氯為代表的合成高分子物質,大多數極難在自然環境中被分解,危害時間較長。這些物質和重金屬一樣,能夠被水生生物等富集成百萬倍,然后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危害健康。據研究,這種危害可延續到第二代、甚至第三代。隨著有機農藥的廣泛使用,有機氯污染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
(二)水污染破壞自然資源
水污染的危害還突出地表現在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方面,尤其是水產資源受到污染之后,遭到破壞甚至毀滅性的情況極為嚴重。
人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排放出的含有大量需氧污染物(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質等)的污水與污物進入水體之后,在水中溶解氧的作用下,逐漸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等,這一過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氧。但在正常狀態下,20℃時,水中含有溶解氧僅為9.17毫升/升,由于需氧污染物分解的消耗,使水中溶解氧的含量急劇下降,甚至產生無氧層。這會使依靠溶解氧生存的魚類窒息或大量死亡。同時,缺氧狀態還會使水中的細菌特別是厭氧菌大量繁殖,并促進有機物分解放出甲烷、硫化氫等有毒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就會更不利于魚類的生存。如果污染物持續不斷地注入,水中則長期處于缺氧狀態,魚類資源被破壞,水體也會變黑變臭,成為有毒、有害的死水。
污水中的氮、磷等植物營養素所造成的“富營養化”,也可以成為缺氧危害的重要因素。水中含有過分豐富的植物營養素時,水中的藻類等低等植物便大量繁殖,占據大量空間,并隔絕空氣與水面的接觸,使水中的溶解氧降低。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是帶有膠性膜的蘭藻類取代硅藻、綠藻,占據整個水域。蘭藻不適合作為魚類食料,而且有些種類有毒。蘭藻的大量繁殖,使魚類的生存空間縮小,死亡藻體又大量消耗溶解氧,會導致魚類缺氧死亡。1972年8月日本瀨戶內海一次“赤潮”就造成1428萬尾魚死亡,損失71億日元。“赤潮”實際上是因紅藻大量繁殖引起海水變色的現象。湖泊富營養化的進一步發展,還會使湖泊淤積為沼澤,最終演化為干地而斷絕水資源。
污水中的酸、堿和無機鹽污染對農業土壤的影響也很大。例如,給農田長期灌溉pH值小于5.5的酸性水,土壤中硝化細菌的生長就會受到抑制,氮肥不能充分釋放,磷酸鹽肥效也會降低,土壤中鈣、鎂成分容易流失,會使作物產量大幅度下降,甚至成為不毛之地。另外,用堿和無機鹽濃度較高的水灌溉農田,也會造成土壤鹽堿化和農作物減產。
(三)水污染會降低經濟效益
水體污染對工業、農業等生產活動的影響主要表現為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低和浪費嚴重,生產的產品質量下降或不穩定等,直接導致產出率及產出水平低下、產品價格提高、喪失市場競爭力,最終使企業經濟效益降低,甚至出現虧損。例如,大連棉織廠原有7種產品被評為全國和省的優質產品,現在因水質遭到污染,水洗工藝達不到要求,結果42萬米彩色織布只有2萬米達到優質標準。淮河流域蚌埠段和淮南段,因水質污染影響供水質量,在1978年11月到1979年5月半年之內,使沿岸工廠生產的產品全部降級為次品。據對15個工廠統計,因此而停產造成的損失達1000萬元。吉林化肥廠用被污染的江水做冷卻水,結果使冷卻設備和管道加速結垢、堵塞,導致冷卻效率降低了30%,合成氨年產量減產1萬余噸。此外,城市近郊工業區的污水污染農田,造成經常性的賠款。如1981年,上海市賠償93.2萬元,重慶市賠償63.6萬元。類似情況在全國經常發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十分嚴重。
三、物業水污染的防治
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液等的隨意排放是造成物業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防止水體污染首先要從斷源開始,即控制污水的排放,將“防”、“治”、“管”三者結合起來。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減少污(廢)水的排放量
改變傳統的工業發展模式,使工業用水重復利用并設法回收廢液,盡量減少工業用水總量,這是減少污水排放量的基本方法。通過實施超標準用水高價收費的差別價格,促使工礦企業盡量縮減用水量,也不失為一項有效措施。例如采用無水印染工藝代替水染工藝,高爐加裝煤氣洗滌用水循環使用設備,在互無影響的前提下實現一水多用等,都可以大量節約用水量。現在許多國家正在研究把處理凈化的城市污水開發為新水源,將其再利用于工農業、漁業和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法,也是減少和節約用水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降低所排污水的有害程度
通過綜合利用或技術改進盡量降低污染物的濃度,也能有效減少污染。例如,采用無氰電鍍工藝代替氰電鍍法,用軟性洗滌劑代替不能自然分解的硬性洗滌劑。再例如,造紙黑液是很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含有大量的堿和其他有機物,通過綜合利用,從中回收堿和二甲基亞砜等有用物質,就可變成一種生產資源。對于生活排水,要控制其污染物質的量。例如,日本東京近旁的崎玉縣水域有機污染物質73%是生活排水引起的,該縣1992年首先開展減少生活排水污染物質的運動,其方法訂得很具體,如廚房洗碗槽要裝能濾水的垃圾袋,淘米水留著洗碗,減少其排出,嚴重影響水質的醬湯汁、酒和食用油不得進入下水道,洗碗應先擦后洗,減少洗滌劑的使用量,水要盡量節約和重復使用等等,這是有效減少水污染的方法。
(三)加強廢水處理環節,杜絕任意排放
為確保水體不受污染,必須在廢水排入水體之前進行妥善處理,以免影響水體衛生狀態和經濟價值。對含有特殊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液,應在工廠內設置專門的處理或回收設施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才能排入公共污水水道。生活污水的排放也要經過處理后才準排入自然水體。
污水處理還涉及到下水道污水處理后留下的大量污泥。隨著污水處理水平的提高,污泥不像以前那樣直接排入江河,所以污泥量呈增加趨勢。污泥應及時填埋,否則會給新一輪的污水處理增加負擔和成本。現已開發利用污泥制作一些建筑材料的技術:將下水道的污泥焚燒,用燒后的灰制作建筑材料。日本名古屋1992年污泥灰的利用率已達到23%,這是一個值得借鑒的環保方法。
(四)加強對水體及其污染源的監測管理
經常對物業用水和排水進行監測,了解物業水污染等情況及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確保物業使用者的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確保不造成對外界的影響和危害。這樣可使物業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有目標有方向的進行,是防止水污染嚴重化不可缺少的有效手段。
篇3:電池公司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電池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污水收集管理及處理設施管理,鞏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節水
加強員工的節約意識教育,培訓,強化隨手關水龍頭的意思,并進行監督制度,對發現用水后不關水龍頭進行懲罰,舉報者獎勵。通過安裝水計量儀表,制定出各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量考核制度。
三、廢水收集
1、初期雨水
環保組設置專人負責初期雨水的收集管理,必須確保負責人在公司全天值班,
確保在下雨后5分鐘內到達,確保轉輸泵正常運行,確保雨水池廢水無外溢,確保收集10分鐘的初期雨水后人口開啟轉換閥。同時確保預處理系統正常運行處理初期雨水。
2、食堂廢水
食堂含油潲水專門收集,交有回收利用資質單位收集。
3、含鉛廢水
① 生產車間加工員工培訓管理,減少檢測工序廢水的漏、滴,漏滴廢水一般在廠房內,應采用干抹布清理,車間清潔先采用掃帚清掃,收集廢渣納入危險廢物管理。然后采用濕度小的拖把清理,禁止在車間內清洗抹布、拖把。
②車間抹布、拖把只能到洗浴間外的清洗臺清洗,確保廢水進入預處理站處理。
③車間檢測工序廢水箱廢水必須全部倒入廢水轉運車,轉運車必須全部轉運到預處理站處理,嚴禁隨意傾倒廠區雨污溝,設置專人完成轉運工作,并進行環保安全培訓,監理轉運監督管理制度,發現偷倒的罰款。
④員工必須在指定的位于預處理站旁洗澡堂洗浴,員工洗完澡后要及時關閉水龍頭,做到節約用水,為保證每位員工都能洗上澡,洗好澡,每位員工洗澡時間不能超過15分鐘。洗浴后,員工必須在指定的位于預處理站旁的洗衣房清洗衣物,確保每位員工“干凈回家,放心生活”。
四、污水處理設施管理
1、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含鉛廢水預處理站、生化處理總站。
2、經設施處理后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
3、設施必須配備專門巡查、操作人員,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操作人員必須按規程操作做好設施運行記錄、在線監測結果記錄。
4、污水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公司環保組審查和批準:
(1)、需暫停運轉的;
(2)、需拆除或閑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5、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并報公司總經理。
6、污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測系統顯示污染物排放超標,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并報公司環保組組長。
7、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進行批評,并寫出書面檢查:
(1)、操作者不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閑置處理設施的;
(3)、設施停運、造成污染和危害,未報公司環保組的;
(4)、拒報或謊報污水處理設施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