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業經20**年7月31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民用建筑節能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鼓勵各類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宣傳、咨詢、推廣、培訓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市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
未列入前款規定推廣使用目錄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可以經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列入推廣使用目錄。
第八條 在本市使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其產品供應單位應當持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施工規范、出廠檢驗報告和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到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鼓勵開展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研究、示范和推廣。
在民用建筑上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光伏發電、發光二極管照明等技術的具體要求,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并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專項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專項審查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應當由審查人員簽字,并加蓋審查單位印章。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的建筑節能審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和民用建筑節能備案表。
未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的和民用建筑節能備案表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下列民用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請國家、省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
(三)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既有民用建筑分類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保溫、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勵設計、安裝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確保房屋結構和防火安全,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統計、監測制度,對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建筑能源消耗統計臺賬,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記錄能源消耗情況,對用能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和崗位培訓,并配合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統計調查和建筑能耗監測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用能單位委托節能管理專業單位進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和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市節能建筑管理辦法》(2000年3月2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2000]31號文件公布;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同時廢止。
篇2:沈陽市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辦法(2006)
沈陽市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
《沈陽市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辦法》業給市政府20**年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沈陽市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提高節能建筑質量,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以及墻體材料應用和管理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節能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筑節能墻改辦)負責本市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引導、扶持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
第五條 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堅持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新建與改建并重,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應當執行國家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省、市建筑節能設計地方標準。
居住建筑應當執行國家《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部分)》和省、市節能設計地方標準。
公共建筑應當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省、市節能設計地方標準。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并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采用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產品,保證節能建筑設計質量。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時,應當將建筑節能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必審內容,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第十條 經節能設計審查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后30日內到市建筑節能墻改辦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筑工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節能設計,保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和門窗按照規定進場檢測,不符合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的,不得在工程中應用。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對不符合標準和建筑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十四條 對達不到建筑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節能建筑實行認定制度。認定工作由市建筑節能墻改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逐步禁止生產其它粘土制品墻體材料。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不得設計和使用實心粘土磚,逐步禁止設計和使用其它粘土制品墻體材料。
建筑非承重墻體、構筑物、圍墻和臨時建筑不得設計和使用粘土制品墻體材料。
第十九條 推廣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屋面和樓梯間的保溫、隔熱技術和產品;
(二)高效節能門窗及其保溫隔熱、密閉技術和產品;
(三)供熱采暖系統調控與熱計量、空調制冷節能技術和產品;
(四)太陽能、地下能源、風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和產品;
(五)建筑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六)遮陽與通風設施應用技術和產品;
(七)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二十條 推廣發展下列新型墻體材料: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和條板、石膏砌塊和條板;
(三)非粘土類燒結磚;
(四)輕質墻板、復合保溫墻板、整體式墻板;
(五)高摻量的利廢制品;
(六)其它不含粘土成份的新型墻體材料。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中應用的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設計、施工、驗收標準。無上述標準的,應當通過市建筑節能墻改辦組織的技術論證。
市建筑節能墻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推薦、限制、淘汰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產品。
第二十二條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經有關部門認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在推進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委托設計、施工、監理、組織竣工驗收,影響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計單位不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將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直至取消其施工圖審查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到市建筑節能墻改辦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施工技術標準和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或使用不符合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影響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監理單位不按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實施監理,或同意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與建筑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區別設計和使用,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分別對設計和使用的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沈陽市建筑節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辦法》(沈政令〔1998〕9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