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02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3.02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人才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條 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參加社會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醫療、工傷、失業保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被保險人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歷年個人應補繳的部分由原單位負責補繳。
(二)個人帳戶補繳辦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應按11%的規定標準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實際繳費不足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一并補繳。
(三)被保險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企業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手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如遇國家和本市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進行調整時,按統一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規定補建個人帳戶。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篇2: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關于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02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3.02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人才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條 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參加社會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醫療、工傷、失業保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被保險人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歷年個人應補繳的部分由原單位負責補繳。
(二)個人帳戶補繳辦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應按11%的規定標準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實際繳費不足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一并補繳。
(三)被保險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企業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手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如遇國家和本市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進行調整時,按統一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規定補建個人帳戶。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專口負責人對物品進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