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業戶投訴調度規程
1.工作目的
規范對業戶投訴的調度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服務質量。
2.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管理處經理、分管服務投訴管理的主管。
調度人員:在正式班時,為管理處的專職/兼職調度員。在非正式班時,為當值的值班人員。
實施責任人:即負責處理投訴案的具體執行人,包括管理處的管理人員、維修工、保安員、清潔工及其他操作人員。
管理處調度人員(值班人員):接聽投訴電話(或接待投訴人員),在《投訴、調度記錄》中做記錄,并按調度流程實施調度或做其他處理,同時負責跟進。如問題重大而無法處理,應即報管理處負責人或直報公司領導。
管理處負責人:應每周檢查一次投訴的質量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月要給調度人員的服務質量在《投訴調度記錄月總結表》上下評語,因工作質量(服務質量)不合格產生的投訴,上報公司并填《糾正與預防措施》報告,上報質量管理部備案,做好主動處理投訴工作,為應急和處理突發事件做好準備。
3.工作指引
3.1 管理處調度人員
3.1.1 接到業戶口頭/電話投訴或其他投訴信息后,即填寫《調度記錄》,并按規定確定處理方式后立項(填表)。
3.1.2 用口頭/電話的方式將投訴內容告之有關主管(隊長)或直接告之維修班長(當值保安隊長)。如一時找不到,可立即與實施責任人聯系,并要求對方按規定立即安排處理,并做記錄(填表)。
3.1.3 如投訴的內容緊急或事關重大,應即報管理處負責人或直報公司主管領導,并做記錄(填表)。
3.1.4 在投訴案立項并通知有關處理部門、領導或實施責任人二小時后,要進行第一次跟進,
了解處理與安排情況,并催促處理進度(填表)。
3.1.5 在當日下班前要進行第二次跟進,了解處理與安排情況(填表)。如該立項事宜還未作處理和安排,應即把情況通知管理處負責人并做記錄。
3.1.6 在投訴案處理完畢后,調度人員接到實施責任人口頭、電話或送回的《服務單》副本等的反饋證實,應即將投訴案做銷項處理(填表)。
3.1.7 銷項的手續最終要到調度人員接到《服務單》副本之后才能完結。調度人員要在此副本上簽字,并裝訂歸檔,以備查或供有關人員計費使用。
3.1.8 調度人員每周一要對上周的投訴案做一次全面跟進,了解進度及處理安排情況,如有無法處理或處理條件不具備的情況,應記錄下來由管理處負責人確認或確定新的處理方法(記錄、填表)。
3.1.9 月總結
A.調度人員每月要總結一次投訴處理情況,填寫《投訴調度記錄月總結表》,并簡要做出總結報告(填表)。
B.管理處負責人除每周檢查一次投訴處理質量外,每月要在《調度記錄月總結表》上加評語并簽名。
3.2 緊急或重大事情投訴(求救)的處理方法
3.2.1 緊急或重大事情(調度)是指如下事情:
A.凡出現危害業戶財產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
B.凡出現火警預報和火警的報告。
C.凡出現在小區范圍內的人身、交通安全事故。
D.當地政府、執法機關、上級公司領導指定要速辦的公務或采取的必要措施。
3.2.2 接悉重大事情(求救)的緊急投訴后,調度人員必須立即按以下步驟調度處理:
A.各管理處調度人員(或值班人員)應按應急處理規程進行處理,同時用最快的方式通知管理處負責人來處理,如當時負責人因故不在場或找不到,可越級用最快的方式通知公司的主管副總經理,直至總經理。
B.在通知了以上人員后,管理處的調度人員(值班人員)緊跟著立即用最快的方式通知有關責任人員:如保安部經理、工程部經理、保安隊長、電梯隊長、維修班長、保安班長等,要求其立即趕到出事現場了解和處理事件,并立即報回調度人員處,同時直接向領導匯報。
C.以上通知完成后,調度人員(值班人員)應立即將處理情況記錄(填表)并立項。調度人員在事件處理告一段落之前或沒有后續人員接替的情況下,不能擅離崗位,要起到溝通聯絡、協助處理事件的作用。
3.2.3 處理緊急投訴完成或告一段落后,調度人員要按以下方式繼續跟進調度:
A.跟進了解事件處理情況,并在《工作日志》和《投訴調度記錄》中做記錄(填表)。
B.跟進了解善后工作的進度、情況,并做記錄(填表)。
C.對各級領導的要求措施件件立項,并下達執行,做好跟進與記錄(填表)。
D.在進行以上工作的同時,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簽字后,可將本次緊急投訴案銷項。
4.參閱文件、資料
4.1 《業戶投訴處理程序》
4.2 《業戶投訴的立項和銷項規定》
4.3 《業戶投訴處理及時率的解釋與規定》
5.質量記錄
5.1 《工作日志》
5.2 《物業管理投訴調度記錄》
5.3 《物業管理投訴調度記錄月總結表》
篇2:小區業戶投訴調度處理規程
1.工作目的
規范對業戶投訴的調度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服務質量。
2.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管理處經理、分管服務投訴管理的主管。
調度人員:在正式班時,為管理處的專職/兼職調度員。在非正式班時,為當值的值班人員。
實施責任人:即負責處理投訴案的具體執行人,包括管理處的管理人員、維修工、保安員、清潔工及其他操作人員。
管理處調度人員(值班人員):接聽投訴電話(或接待投訴人員),在《投訴、調度記錄》中做記錄,并按調度流程實施調度或做其他處理,同時負責跟進。如問題重大而無法處理,應即報管理處負責人或直報公司領導。
管理處負責人:應每周檢查一次投訴的質量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月要給調度人員的服務質量在《投訴調度記錄月總結表》上下評語,因工作質量(服務質量)不合格產生的投訴,上報公司并填《糾正與預防措施》報告,上報質量管理部備案,做好主動處理投訴工作,為應急和處理突發事件做好準備。
3.工作指引
3.1 管理處調度人員
3.1.1 接到業戶口頭/電話投訴或其他投訴信息后,即填寫《調度記錄》,并按規定確定處理方式后立項(填表)。
3.1.2 用口頭/電話的方式將投訴內容告之有關主管(隊長)或直接告之維修班長(當值保安隊長)。如一時找不到,可立即與實施責任人聯系,并要求對方按規定立即安排處理,并做記錄(填表)。
3.1.3 如投訴的內容緊急或事關重大,應即報管理處負責人或直報公司主管領導,并做記錄(填表)。
3.1.4 在投訴案立項并通知有關處理部門、領導或實施責任人二小時后,要進行第一次跟進,
了解處理與安排情況,并催促處理進度(填表)。
3.1.5 在當日下班前要進行第二次跟進,了解處理與安排情況(填表)。如該立項事宜還未作處理和安排,應即把情況通知管理處負責人并做記錄。
3.1.6 在投訴案處理完畢后,調度人員接到實施責任人口頭、電話或送回的《服務單》副本等的反饋證實,應即將投訴案做銷項處理(填表)。
3.1.7 銷項的手續最終要到調度人員接到《服務單》副本之后才能完結。調度人員要在此副本上簽字,并裝訂歸檔,以備查或供有關人員計費使用。
3.1.8 調度人員每周一要對上周的投訴案做一次全面跟進,了解進度及處理安排情況,如有無法處理或處理條件不具備的情況,應記錄下來由管理處負責人確認或確定新的處理方法(記錄、填表)。
3.1.9 月總結
A.調度人員每月要總結一次投訴處理情況,填寫《投訴調度記錄月總結表》,并簡要做出總結報告(填表)。
B.管理處負責人除每周檢查一次投訴處理質量外,每月要在《調度記錄月總結表》上加評語并簽名。
3.2 緊急或重大事情投訴(求救)的處理方法
3.2.1 緊急或重大事情(調度)是指如下事情:
A.凡出現危害業戶財產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
B.凡出現火警預報和火警的報告。
C.凡出現在小區范圍內的人身、交通安全事故。
D.當地政府、執法機關、上級公司領導指定要速辦的公務或采取的必要措施。
3.2.2 接悉重大事情(求救)的緊急投訴后,調度人員必須立即按以下步驟調度處理:
A.各管理處調度人員(或值班人員)應按應急處理規程進行處理,同時用最快的方式通知管理處負責人來處理,如當時負責人因故不在場或找不到,可越級用最快的方式通知公司的主管副總經理,直至總經理。
B.在通知了以上人員后,管理處的調度人員(值班人員)緊跟著立即用最快的方式通知有關責任人員:如保安部經理、工程部經理、保安隊長、電梯隊長、維修班長、保安班長等,要求其立即趕到出事現場了解和處理事件,并立即報回調度人員處,同時直接向領導匯報。
C.以上通知完成后,調度人員(值班人員)應立即將處理情況記錄(填表)并立項。調度人員在事件處理告一段落之前或沒有后續人員接替的情況下,不能擅離崗位,要起到溝通聯絡、協助處理事件的作用。
3.2.3 處理緊急投訴完成或告一段落后,調度人員要按以下方式繼續跟進調度:
A.跟進了解事件處理情況,并在《工作日志》和《投訴調度記錄》中做記錄(填表)。
B.跟進了解善后工作的進度、情況,并做記錄(填表)。
C.對各級領導的要求措施件件立項,并下達執行,做好跟進與記錄(填表)。
D.在進行以上工作的同時,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簽字后,可將本次緊急投訴案銷項。
4.參閱文件、資料
4.1 《業戶投訴處理程序》
4.2 《業戶投訴的立項和銷項規定》
4.3 《業戶投訴處理及時率的解釋與規定》
5.質量記錄
5.1 《工作日志》
5.2 《物業管理投訴調度記錄》
5.3 《物業管理投訴調度記錄月總結表》
篇3:園區業戶報修投訴調度處理工作流程
園區業戶報修、投訴調度處理工作流程
1、定義
(1)報修、投訴:業戶因對園區內、住戶家中發生的問題以及物業管理的服務需求或不滿時,通過各種方式向有關部門反映的行為,稱之為投訴。報修、投訴的方式包括來電、來訪、來函、其它(如登報)等。
(2)接待員:指專職負責業戶報修、投訴的接待、接聽并跟進處理全過程的客服部接待員,或非工作時間的值班人員。
(3)實施人:即處理報修、投訴案的具體執行人,包括項目管理中心的客服部管理人員、維修工、保安員、清潔工及其他工作人員。
2、職責
(1)接待員:接聽報修、投訴電話(或接待投訴人員),在報修、投訴記錄中作記錄,按相關要求跟進處理,如問題重大無法處理,上報客服部主管、項目經理或直報公司領導。
(2)公司或項目管理中心任何員工:接到業戶或相關人員報修、投訴后,記錄相關信息,電話或口頭通知客服部接待員。若事件緊急,需同時依據6.3款緊急或重大事情報修、投訴的求救處理方法辦理。
(3)實施人:負責處理報修、投訴案的實施,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客服部接待員。
(4)客服部主管:每天下班前檢查接待員處理報修、投訴過程記錄,簽字確認,保證報修、投訴管理有始有終。
(5)項目經理:每月5日前檢查上月(每月1日至31日)的報修、投訴相關記錄,并根據工作情況,加強業務指導,保證各項工作更加良性發展。
3、主要投訴分類
(1)按投訴的性質分:有效投訴、溝通性投訴
⑴.有效投訴分為兩種情況
⑵.業戶對管理服務、收費、經費管理、維修養護等方面失職、違法、違紀等行為的投訴,并經過有關行業主客中門查實登記的。
⑶.業戶向項目管理中心提出的管理方式或管理人員故意或非故意、或失誤造成業戶或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訴。
⑷.溝通性投訴
⑸.求助型:投訴者有困難或總是需給予幫助解決。
⑹.咨詢型:投訴者有問題或建議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溝通聯絡。
⑺.發泄型:投者帶有某種不滿,要求把問題得到解決。
⑻.溝通性的投訴若處理不當,會轉化成有效投訴,所以必須認真處理溝通性投訴。
(2)投訴的內容分:對設備的投訴、對服務態度的投訴、對服務質量的投訴
⑴.對設備的投訴
⑵.業戶對設備的投訴主要包括照明、供水、供電、供暖等等。
⑶.對服務態度的投訴
⑷.不負責任的答復行為,冷冰冰的態度,及不禮貌熱情的接待等。
⑸.對服務質量的投訴
⑹.業戶對維修的質量、服務的質量及效率的投訴都屬于服務質量的投訴。
4、工作程序
(1)報修、投訴處理
⑴.接到業戶報修、投訴信息后,客服部立即填寫《報修投訴處理記錄表》,按規定立項,并填寫相關立項內容。
⑵.立即用電話或對講機通知相關部門,派發《工程維修派工單》的方式,將報修、投訴內容通知有關部門主管、調度或領班,如一時找不到,可立即與具體實施人聯系,要求對方按規定立即安排處理,并作記錄(填報修、投訴記錄表)。
⑶.如報修、投訴內容緊急或事關重大,即報客服部主管或項目經理或直報公司領導,并作記錄。
⑷.報修、投訴實施人接到信息后,立即前往現場,電話聯系或采用其他方式,做好報修、投訴處理工作,得到業戶的滿意后,立即用電話方或對講機方式通知客服部接待員。
⑸.處理報修、投訴的基本原則
⑹.真心誠意地幫助業戶解決問題
努力識別并滿足業戶投訴的真正需求,滿懷誠意在幫助業戶解決問題,這樣,才能贏得業戶的信任與好感,才有助于總是的解決。
⑺.把對讓給業戶
業戶因為有問題或不滿才會報修、投訴,往往業戶的情緒會失控,客服部接待員及實施人要從對方的角度去理解問題,即使業戶言談中有不對的,也要把對讓給業戶,切記不能與業戶發生爭論,否則會進一步激化矛盾。
⑻.損害公司的利益。
⑼.在報修、投訴立項并通知有關處理部門、領導或實施人兩小時后,或報修、投訴仍未銷項處理,客服部接待員要進行第一次跟進,了解處理與安排情況,并催促處理進度(填表)。
⑽.若投訴仍未能解決,在當日下班前要進行第二次跟進,了解處理與安排情況(填表)。如該立項事宜還未作處理與安排,即報客服部主管。
⑾.在報修、投訴案處理完畢后,客服部接待員接到實施人送還的《工程維修派工單》相關頁等反饋證據,核驗無問題后,即可以將報修、投訴案作銷項處理(填回訪記錄表)。
⑿.客服部接待員接到《工程維修派工單》,核驗無誤后,每月一并裝訂歸檔,以備查或供有關人員計費使用。
⒀.客服部接待員每周一對上周的投訴案作一次全面匯總,了解處理安排及相關投訴案的處理進度,如有無法處理或處理條件不具備的情況,應單獨記錄,交客服部主管確認新的處理方法,做好記錄。
⒁.月總結
①.客服部接待員每三個月一次核算投訴率:
a、園區內以及住宅區業戶的總數量。
b、當月受理有效投訴的件數。
c、投訴率:
投訴率=②.項目管理中心每月的投訴率<5%。
⒂.客服部接待員每三個月一次(第三個月的5日前)總結報修、投訴處理情況,做出報修、投訴總結報告(將投訴率一并計算上報),報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報項目經理。
⒃.項目經理每月例會查閱上月報修、投訴記錄及處理情況,每三個月一次(第三個月的5日前)在報修、投訴總結報告上加評語并簽名。視具體工作,采用不定時抽查的方式配合日常的檢查工作。
⒄.對于超出投訴率的情況,項目經理要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分析總結,要有整改措施與步驟,并就問題的分析和意見寫成書面報告上報公司。
(2)緊急或重大事情信息來源
⑴.程序凡出現危害業戶財產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安全事故。
⑵.凡出現火警預報和火警的報告。
⑶.凡出現在管轄區范圍內的人身、交通安全事故。
⑷.當地政府、執法機關、上級公司領導指定要速辦的公務或采取的必要措施。
(3)接到重大事情緊急(求救)報修、投訴后,處理步驟如下:
⑴.客服部接待員應速通知客服部主管、項目副總經理或總經理。
⑵.通知以上人員后,客服部接待員應速通知有關實施部門負責人,如部門主管或領班等,要求其速到出事現場了解處理事件,速報回客服部接待員,同時直接向領導匯報。
⑶.以上通知完成后,接待員應立即將處理情況記錄(填報修、投訴記錄表)并立項。接待員在事故處理告一段落之前或有后續人員接替的情況下,不能擅離崗位,要溝通聯絡,協助處理事件。
(4)處理緊急報修、投訴完成或告一段落之后,接待員要按以下方式繼續跟進:
⑴.跟進了解事件處理情況,在《報修投訴處理記錄表》中作記錄(填表)。
⑵.跟進了解善后工作的進度、情況,并作記錄(回訪記錄表)。
⑶.對各級領導的要求措施逐項記錄,并下達執行,做好跟進與記錄(填報修、投訴記錄表以及回訪記錄表)。
⑷.在進行以上工作的同時,客服部主管或項目經理同意簽字后,可將本次緊急投訴案銷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