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投訴處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投訴處理的程序和流程,加強投訴處理的及時率,保證為投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物業服務,根據相關制度,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轄物業范圍內的投訴處理工作,均適用于本考核辦法。
第三條 服務中心主要負責投訴的受理、處理、回訪以及匯總統計工作。每月25日將投訴匯總報表送報督導室。
第四條 督導室負責投訴的處理,并檢查投訴的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投訴的受理與接待
第五條 服務中心調度員或主管在接待投訴人來訪時,行為舉止應熱情、大方。對于未按《住戶接待語言行為規范》的要求,使用文明服務用語,扣罰當事人30元,引起投訴人投訴的,扣罰當事人50--200元。
第六條 調度員未按規定記錄投訴項目,包括投訴人、投訴時間、投訴事項、聯系方式以及接單人等,缺少記錄項目,扣罰當事人50元;導致投訴處理不及時或不準確的,扣罰當事人100-200元。
第七條 調度員或主管在接聽來電時,應使用規范用語,對于投訴人提出的簡單問題,應做好詳細解答。對于未按規定用語和標準接聽電話的,扣罰當事人30元;對于解釋工作不到位,引起投訴人誤解或曲解,影響物業公司信譽的,扣罰當事人50-100元。
第三章投訴的處理與回訪
第八條 調度員在接到投訴人投訴后,無論是有效投訴還是無效投訴,均應在首報五分鐘內將相關投訴反饋至相關部門的相關人員。對于無效投訴,經證實后,調度員應對投訴人做好詳細的解釋工作。如有對某項投訴置之不理或不處理,扣罰當事人50元;引起投訴人再次投訴的,扣罰當事人100元。
第九條 對于緊急投訴,調度員未在3分鐘內反饋處理和上報,扣罰當事人100元;引起嚴重后果的,應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的罰款;對于其它投訴,調度員未在12小時內處理和反饋,扣罰當事人100元;導致投訴問題積壓,影響投訴處理的及時率,引起投訴人再次投訴的,扣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條 調度員或主管安排人員處理投訴,應當科學、合理,并將投訴事項詳細告知投訴處理人。對于因調度不合理或者交代不清等原因,扣罰當事人50元;而導致投訴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的,扣罰當事人100元。
第十一條 投訴處理人在接到調度安排后,無論是否合理,均應予以服從,及時有效地進行投訴的處理工作。對于不服從調度安排,態度惡劣的,扣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二條 投訴處理人應在接單后12小時內完成投訴的處理。對于未完成的,須將處理情況和進度反饋至調度中心。如與投訴人有約定處理時間且合理的,以約定時間為準,但應有書面證明。對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反饋,扣罰當事人50元。
第十三條 投訴處理人對于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的投訴,應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同時應對投訴人做好安撫和解釋工作。對于投訴首報24小時之內還未完成且不上報的,或對投訴人未做好安撫和解釋工作,扣罰當事人50元;引起投訴人強烈投訴的,扣罰當事人100元。
第十四條 對于投訴處理,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應當合理合法,解釋工作應當到位。對于處理投訴采取不合理合法的方式,或因解釋不到位,扣罰當事人100元;引起投訴人強烈投訴的,扣罰當事人200元,扣罰部門經理100元,扣罰主管領導100元。引發嚴重后果的,作專題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 公司在全員范圍內推行投訴處理"首問責任制"。對于接到投訴的第一人,不管是否為投訴處理人,應當積極接待,并及時反饋至相關部門,跟進投訴處理情況和結果,并將其告知投訴人。對于未按規定跟進投訴,對投訴問題進行推委,未及時反饋相關人員或部門的,導致投訴處理工作沒有落實,當事人當月工資下浮100元。
第十六條 投訴處理完畢后,投訴處理人應將其處理結果在完成后的12小時以內反饋至調度中心。對于未及時反饋,導致投訴匯總工作出現漏報和不及時的,當事人當月工資下浮50元。
第十七條 調度中心根據反饋的信息,對于已經完成的投訴,應在一周內進行電話回訪。對于重大投訴,應安排相應的物業助理進行上門回訪,回訪應當有書面的記錄或回執。對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電話回訪的,當事人當月工資下浮30元。重大投訴回訪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無書面記錄、回執的,當事人當月工資下浮50元。
第四章投訴處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服務中心于每月25日將投訴匯總報表送督導室,經發現有漏報、錯報和不報的,服務中心主任當月工資下浮200元,服務中心主管領導當月工資下浮100元;督導室必須至少2次/月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抽查,督導室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督導,督導室主任當月工資下浮200元。
第十八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對歸屬各自部門的投訴處理情況進行抽查。對于不能及時處理問題,投訴處理率未達到100%的,扣罰相關責任人300元。
第十九條 以上的違規行為,連續發生兩次,當事人和部門領導加倍處罰;連續發生三次,當事人作勸其離職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 以上扣罰均從責任人當月的獎金中予以執行,直至扣完為止。
第二十一條 本考核辦法由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考核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市人民醫院投訴處理制度
> 某市人民醫院投訴處理制度為了及時處理各種投訴,保障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醫院改進服務,提高服務質量,維護醫院形象。根據有關法規和醫院規章制度,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投訴處理制度。
1、訴接待室具體負責接待和受理醫院的各類投訴。
2、反映人對院領導、職能部門、各科室口頭投訴的,當時能夠口頭回復而反映人又滿意的,可以不按程序辦理,但投訴室需要做好記錄。
3、缺少憑證和情況不明的投訴,要及時通知投訴者,待補齊所需材料后受理。
投訴內容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由為首的職能部門牽頭,其余部門必須無條件地配合處理,不得互相推諉扯皮,影響案情的辦理。
4、受理投訴的部門和辦理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公正辦案處理投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處理,使投訴者和被投訴者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5、對涉及醫療質量的疑難、復雜案件,投訴室應提交醫教處處理(由醫院安全醫療委員會作出醫療鑒定,然后答復)。
6、投訴立案調查的投訴事件,受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反映人答復,對疑難、復雜的案件最遲不能超過15個工作日。
7、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應及時告知投訴人按法律程序處理。
8、對個別反映人蠻橫無理的要求、不文明的舉止,盡可能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對說服解釋無效的,可直接與醫院保安聯系采取必要的自我防衛措施。
篇3: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科技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投訴處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對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的投訴(電話、來信、來訪),公司辦公室要填寫工作作風監督反饋記錄單,逐一登記。
第三條 處理。對直接反映各部門工作作風問題的投訴,由公司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了解,投訴屬實的,責任部門負責人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無特殊原因一般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條 轉辦。對應由被投訴部門進行解釋或解決的問題的投訴,公司辦公室要及時轉有關責任部門辦理。責任部門一般應于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直接答復投訴人。對7個工作日內處理不完或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的問題,也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條 反饋。責任部門對投訴反映的問題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將情況反饋給公司辦公室歸檔。
第六條 考核。每年年末,公司辦公室要將各部門處理投訴的情況進行匯總,作為對各部門行政效能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本辦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