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可以在小區里公布欠費業主的房號嗎
物業公布未交物業費的業主房號,這樣做是否侵犯業主的隱私呢?
近日,家住城西某小區的程先生給記者來電說,他們小區物業為了催繳物業費,在小區大門口貼出未繳物業費業主的房號。
對此,律師表示,物業此舉并不違法。
陳先生說,上周五下班回家,在小區的公示欄內,貼著一張表格,不少業主盯著看,他也過去看了看,原來是物業公布未交物業費的業主的房號,自己家也在其中。“平常家中經常沒人,也沒注意到物業催繳物業費的通知,忘記繳費,打個電話也行啊,貼出來多難看。”陳先生說,在公示欄前,一些業主對公示的房號業主指指點點,甚至用言語來諷刺、挖苦。陳先生覺得,物業這樣做法有點不妥,有侵權之嫌。
記者了解到,一些小區物業除了在小區進出口貼房號,還有的物業公司會在不繳費業主的樓道口張貼催款通知。“某棟樓某號業主,您去年的物業費還沒繳,為了讓您能繼續享受到物業服務,請您盡快繳納物業費。”
針對此事,記者咨詢了律師路光亮,據他介紹,這樣做一是為了推進收費透明公開,使小區內全體業主知道收費情況,二是為了促使業主能夠主動付清所欠的物業費,并且在小區范圍內,這一行為僅僅是行使催收義務,從目前狀況來看,物業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路律師表示,《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物業為了小區內全體業主的利益將收費情況與業主欠費的事實客觀地張榜公布,該行為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對欠費業主不構成名譽侵權。“物業僅公布未交物業費的業主房號,未公布業主姓名,對于小區外的公眾來說,是無法把欠費者姓名與房號對應起來的。”路律師說。
篇2:案例:業主要求公布公共收益業主的撤銷訴訟
案例:業主要求公布公共收益業主的撤銷訴訟
某業主委員會成立,原先的業委會與某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過物業管理合同,期限兩年,合同中約定小區停車費用于小區建設和彌補物業虧損,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后,現任某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續簽合同,后房地局要求物業公司繼續對該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之后,某業主委員會仍與該物業公司簽訂《小區公共收益情況約定》,約定某小區的停車費每月300元,電梯廣告費每月250元用于公寓房屋的日常,維修、公燈費等支出,單獨立賬??顚S?,由業委會核定并定期向業主公布。。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共同制定了某小區業主大會賬目公布報表,商鋪住宅物業管理費用賬戶公開報表,停車廣告收益等報表予以公布。
后4名業主對電梯改造的維修基金支出、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等費用產生異議,要求業委會提供維修基金支出的費用清單及結算報告、分攤依據明細賬目撤銷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的《某小區公共收益情況約定》。因業主與業委會協商不成,4名業主分別起訴到法院,認為在未得到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擅自指定該物業公司為小區物業管理,遂起訴要求公布小區公共收益及支取情況,公布近3年來的物業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審理中,4名業主還提供了上海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指出某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公共收益支配等存在問題。
法庭上,某小區業委會辯稱,原該小區物業一直由該物業公司在管理,合同到期后物業公司因虧損不愿繼續服務。經區房地局指定某物業公司繼續對小區進行管理,而非業委會擅自決定聘用。鑒于該現狀,某小區的公共收益仍在補貼物業公司,來彌補物業公司開支上的虧損。雙方有合同約定,在每半年一次的財政收支情況表中予以公布。業委會對維修基金使用是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的,每半年公布財務報表,并公布支出情況,涉及售后公房的維修基金也由建設銀行定期發放,均不存在未公布的現象。
法院認為,業主對居住物業的共有部分,均具有共同管理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代表了業主意愿,對眾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對業委會的決定,享有監督權。某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某小區公共收益情況約定》,是涉及全體業主權益的事項,應當先征詢業主同意再經業主大會討論后通過。鑒于某物業管理虧損的特殊性,一直延續著公共收益補貼物業公司的做法,該小區的部分業主也予以積極支持。4名業主對該補貼做法有不同意見,業委會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好解釋工作?!赌承^公共收益情況約定》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在眾業主之間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現僅有4名業主訴請撤銷權,未達到小區超過50%的業主認可,法院遂一審判決對4名業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僅4名業主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經大部分業主認可的《某小區公益性收益情況約定》,雖然各小區業主均享有成員權,但其行使成員權的方式卻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此類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應經法律規定的程序,正確行使成員權才是明智之舉。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上海目前是可以受理的,認為個別業主有權提起撤銷權訴訟,但司法實踐中并不統一,也有案例認為業主沒有撤銷權。
此外,某物業按照約定按期公布維修基金、公益性收入的使用、收益情況,4名原告要求判令某物業公布相關情況的請求屬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篇3:物業可以在小區里公布欠費業主的房號嗎
物業公司可以在小區里公布欠費業主的房號嗎
物業公布未交物業費的業主房號,這樣做是否侵犯業主的隱私呢?
近日,家住城西某小區的程先生給記者來電說,他們小區物業為了催繳物業費,在小區大門口貼出未繳物業費業主的房號。
對此,律師表示,物業此舉并不違法。
陳先生說,上周五下班回家,在小區的公示欄內,貼著一張表格,不少業主盯著看,他也過去看了看,原來是物業公布未交物業費的業主的房號,自己家也在其中。“平常家中經常沒人,也沒注意到物業催繳物業費的通知,忘記繳費,打個電話也行啊,貼出來多難看。”陳先生說,在公示欄前,一些業主對公示的房號業主指指點點,甚至用言語來諷刺、挖苦。陳先生覺得,物業這樣做法有點不妥,有侵權之嫌。
記者了解到,一些小區物業除了在小區進出口貼房號,還有的物業公司會在不繳費業主的樓道口張貼催款通知。“某棟樓某號業主,您去年的物業費還沒繳,為了讓您能繼續享受到物業服務,請您盡快繳納物業費。”
針對此事,記者咨詢了律師路光亮,據他介紹,這樣做一是為了推進收費透明公開,使小區內全體業主知道收費情況,二是為了促使業主能夠主動付清所欠的物業費,并且在小區范圍內,這一行為僅僅是行使催收義務,從目前狀況來看,物業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路律師表示,《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物業為了小區內全體業主的利益將收費情況與業主欠費的事實客觀地張榜公布,該行為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對欠費業主不構成名譽侵權。“物業僅公布未交物業費的業主房號,未公布業主姓名,對于小區外的公眾來說,是無法把欠費者姓名與房號對應起來的。”路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