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統一對公司各類標識的管理。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活動和過程中物資和服務的標識。
3.0 職責
3.1技術部負責各類標識方案的制定;
3.2資源部按相關程序負責各類標式的采購;
3.3各部門、區域負責轄區內標式設置策劃和設置申請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4各工程專業公司負責所屬區域標識的安裝、維護。
4.0 內容
4.1各部門、區域對轄區內公共地方需新增設標識的項目,應填寫《新增標識申請表》交技術部加具意見,后送公司主管領導、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
4.2資源部按《物資采購控制程序》對公共地方使用的標識進行采購;
4.3公共地方的標識由負責工程維護的工程公司進行安裝及維護;
4.4停車場及道路交通的標識設置和內容由保安部策劃;
4.5各部門、區域對管轄范圍、項目內的設備、設施的標識由各部門、區域按《設備、設施編號要求》、《設備、設施標識》要求進行標識。
5.0 相關文件
5.1《設備、設施編號要求》 RGPM-7.5.3-C-01-02
6.0 應用表格
6.1《新增標識申請表》 RGPM-7.5.3-D-01-01
6.2《設備、設施標識》 RGPM-7.5.3-D-01-02
篇2: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2007年)
建科〔20**〕2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四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 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管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公示、審定、公布通過的項目。
第七條 對審定的項目由建設部公布,并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八條 建設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對申請的項目組織評審,建立并管理評審工作檔案,受理查詢事務。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來自:m.dewk.cn),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第十三條 評價標識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后,由組成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并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第十四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由建設部審定。
第十五條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標識持有單位應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十九條 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建設部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處于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辦法對其規劃設計進行評價。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2012年)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20**)
為加強本市建筑節能推進工作,規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行為,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建科[20**]8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是指通過檢測和評估確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的活動。建筑能效標識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測評的結果,對建筑能耗水平進行明示的活動。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具體負責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活動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以上的,下同);
(二)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各級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請各級財政支持的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本市鼓勵其他民用建筑進行能效測評標識。
四、本市民用建筑實施能效標識,應當委托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認定的測評機構,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標準》(DG/TJ08-2078)進行能效測評并出具測評報告。
被列為上海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使用《上海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能效測評服務合同格式文本》,測評機構向建設單位提交的測評報告應當使用《上海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能效測評報告格式》
五、能效測評的主要內容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對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內容進行資料審閱、現場驗證、能效模擬計算和綜合分析,評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論值。
六、申請能效測評標識的民用建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建筑物圍護結構節能措施;
(二)已完成建筑物內部相關用能設備安裝并調試;
(三)各類示范項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項規定。
七、建設單位應當向測評機構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項目立項、審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備案證書;
(三)相關施工圖及施工圖設計節能計算書;
(四)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和部品的產品合格證;
(五)墻體保溫材料及屋面保溫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
(六)門窗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檢測報告或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測評報告;
(七)與項目圍護結構相關的進場復驗報告(包括墻體保溫材料、屋面保溫材料及建筑外門窗等);
(八)外墻節能構造鉆芯檢驗報告;
(九)節能工程及隱蔽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記錄和驗收報告;
(十)采暖通風空調系統運行調試報告或建筑設備工程系統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十一)新型節能措施應用情況報告。
八、建設單位在項目投入使用1年后, 可自愿委托測評機構對建筑能耗進行實際值測評。建設單位可依據實際值測評報告,向市市場管理總站提出申領建筑能效實際值測評標識牌和證書。實際值測評應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采暖通風空調能耗計量報告;
(二)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報告;
(三)新型節能措施應用情況報告;
(四)實際能耗總量。
九、若工程項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測評內容,并且因故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專項能效測評的,建設單位和測評機構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1年內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部分的測評工作。
十、建設單位應將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置于建筑主入口等顯著位置。
十一、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的有效年限與等級如下:
(一)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理論值)證書有效期為1年。
(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實測值)證書有效期為5年。
(三)按照測評結果,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劃分為5個等級,并以星為標志。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
十二、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重新進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
(一)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實測值)證書期滿。
(二)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三)主要用能設備更新置換。
(四)造成建筑物節能措施損壞或失去作用的。
十三、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可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申訴∶
(一)對建筑能效測評結果有異議的。
(二)對建筑能效標識有異議的。
(三)認為測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四、本實施細則由市市場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十五、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