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園小區居民守則
1.自覺維護住宅區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及公共設施的完好,禁止在公共樓道、大廳、外墻等處擺放雜物和設置廣告牌等。
2.保持小區的外貌和房屋結構的完整,不得擅自釬鑿樓宇的任何部分,不得亂搭建、張貼、未經申報批準不得私自裝修。
3.遵守深圳市衛生管理條例,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禁從樓上傾倒雜物、撥水,不準亂丟垃圾,不準飼養家禽。
4.愛護區內花草樹木,嚴禁踐踏攀折。
5.車輛停放有序,服從車管人員的指揮。
6.嚴禁嫖娼、賣淫、吸毒、賭博、酗酒、打架、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
7.嚴禁高空拋物,確保人身安全。
8.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進入小區。
9.講文明、懂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互諒互讓。
10.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費等費用。
11.服從并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12.業主有責任幫助、教育親友和子女共同遵守簽訂的《業主公約》及管理處的各項管理規定。如有違反,責任由戶主承擔。
篇2:某鎮居民清潔垃圾衛生公約
zz鎮居民清潔垃圾衛生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清潔垃圾能力,加強圩鎮環境衛生管理,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凈化清新的現代化城鎮,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鎮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zz圩鎮環境衛生管理。圩鎮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和本辦法的規定。積極維護市容的美觀和環境的整潔,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防礙環境衛生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公務。
第三條:有關職能部門派出所、工商所、衛生院要積極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條:圩鎮區內主要道路、公共廣場、公共廁所、公共垃圾池,由環衛作業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小街小巷劃分衛生責任區,由各責任區負責清掃。
第五條:集貿市場,工業品市場等場所,由環衛作業單位負責清掃保潔,街道市場各種攤點從業者的一切雜物掃清堆集好。
第六條:沿街門店單位和住戶,應按照規定的范圍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美化、綠化、凈化管理制度。
第七條:在圩鎮內的單位、住戶的生活垃圾,按規定地點放置,嚴禁亂倒、亂堆、亂放。
第一章征收衛生費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根據廣東省物價局經營服務性許可收費、廉江市物價局《20**.6》制發的服務性收費有關項目和規定,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實行“人民圩鎮、人民管理”及衛生經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從圩鎮機關單位、檔口住戶、個體工商戶街道市場攤點中收取圩鎮衛生經費,征收標準如下:
1、居民住戶月收衛生費5元。
2、單位年征收衛生費標準見附表。
3、經營檔口的住戶(含承包戶)每戶月收衛生費10-12元。
4、在街道、市場擺攤者,污染環境衛生的禽畜牲物,收取衛生保潔費50-100元。
5、固定飯店、酒家、賓館每戶月收衛生費20-30元。
6、副食、百貨,藥材批發部月收衛生費20元。
7、外來流動人員月收衛生服務費每人2元。
第四章罰則
第九條:在街道、綠化帶內、街邊、墻角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積污坭的罰款50-100元。
第十條:改建樓房屋宇拆灶開門、開窗等一切余坭雜物及一切生活廢品,要自行搬走,嚴禁亂堆圩道,違者罰款50-200元。
第十一條:經營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嚴禁廢舊物雨淋曝曬,防止廢舊物品產生惡性氣味污染環境,違者罰款100-200元。
第十二條:單位、商店、住戶等的積水污泥,禽畜糞便發出霉氣味,污染環境衛生,經責令不改的罰款50-100元。
第十三條:晚間十一點鐘以后機械作業嘈雜聲影響區域住戶不能入睡,第二天不能正常生活工作的,經勸告無效的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侮辱、謾罵、毆打環衛工作人員或阻撓防礙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飲食店、屠宰場等將污水直接排出街道的罰款200元,嚴重的限期停業整改。
第十六條:抗交或不按時交納衛生保潔費的,實行強制執行,并按其應交數加倍處罰。
第十七條:從事環境衛生的工作人員,要做到盡職盡責,收取衛生費要專款專用,并要經常保持街道路面整潔。
二0**年八月三十日
zz鎮20**年度機關單位衛生費征收標準
zz鎮清潔垃圾工作責任書
zz鎮圩鎮凈化工作承包合同書
篇3: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專人保管制度。保管人由社區兩委提名,并經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原則上,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由社區報賬員保管,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不得直接管理印章。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的使用要嚴格審批。對于社區里的重大事項,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事項需要使用印章時,須經社區兩委聯席會議研究同意,由居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印章使用登記制度,對印章的使用時間、事由、經辦人、批準人、用印數量等進行登記,以備查對。
四、居民委員會既要嚴格遵守印章管理規定和使用程序,又要方便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嚴禁借管理印章之機向群眾“吃、拿、卡、要”。如有上述情況,一經發現,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