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業主委員會關于園區專項財務審計工作的情況通報
**園業主委員會于20**年4月11日19點30分在會所多功能廳舉行第九十次會議。會議同意,就園區專項財務審計工作情況向園區業主通報如下:
1、**園業委會于20**年2月19日---2月26日委托華聞會計師事務所對**園物業管理處的20**年財務工作進行了獨立審計。業委會對審計報告中所反映出的1999年以來往來于物業管理處和開發商之間約1100萬元的對沖賬目問題進行討論,并在20**年3月以函件方式要求**園物業管理處就此審計報告中的若干問題書面給予回復說明。**園物業管理處應業委會的要求,提交了相關的文件和資料給予解釋說明,由于涉及專業性、時效性等原因,業委會對**園物業管理處提交的相關解釋說明不予認可。考慮到涉及業主重大利益,業委會遂于20**年7月委托華聞會計師事務所就1999年以來往來于**園物業管理處和開發商之間約1100萬元的對沖賬目的依據及合理性進行專項審計。同時,業委會表示將尊重并接受審計結果,并保留根據審計結果繼續追訴的權利。
2、受業委會委托的華聞會計師事務所對**園物業管理處提供的1999年9月至20**年12月的“其他應收款-利暉公司”科目、“其他應付款-利暉公司”科目的明細賬及相關原始憑證進行專項審核,并于20**年1月做出包括開發商未交付或承諾給物業公司啟動性經費等內容的專項審計報告。報告中明確開發商利暉公司沒有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1995年市政府第21號令)的相關規定即:“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向**園支付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審計報告全文業主可前往業委會辦公室查閱)
3、業委會依據審計報告在20**年1月以書面問詢函方式要求開發商利暉公司和**園物業管理處分別給予說明。**園物業管理處書面回復對此結論不持異議,利暉公司在書面回復中亦沒有給予明確否定意見。業委會遂于20**年3月29日向北京市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利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物業管理啟動經費。
4、 20**年3月31日朝陽法院以《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中“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為由,認為業主委員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隨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回復。
5、業委會認為,雖然原**園物業管理委員會在任期內沒有就此提出訴訟并已由于期滿解散而喪失法律訴權,但依據京建物[20**]16號即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20**年物業管理委員會轉換為業主委員會工作有關問題通知的內容(已向朝陽法院提供),目前業委會仍有權繼續就此提起訴訟,但最終朝陽法院沒有采納業委會的意見。
6、根據上述情況,業委會為繼續維護園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據市政府第21號令相關規定即:“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已責成其中的另一接受主體物業管理企業即第一太平**園物業管理處代業委會向開發商利暉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利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物業管理啟動經費。工作進展情況請關注園區公示欄、業委會博客、《**園園區通訊》。
**園業主委員會
20**年4月15日
篇2:業委會對物業管理處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決議
業委會對物業管理處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決議
朝陽園業主委員會于20**年3月8日下午2點在會所多功能廳舉行第四十次會議,會議應到委員七名,實到七名。此次會議符合《朝陽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法定人數。
鑒于業委會已收到華聞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第一太平戴維斯物業顧問(北京)有限公司朝陽園物業管理處20**年度物業費收支專項審計報告》,經業委會討論研究,決議如下:
1)業委會決定將此報告向園區全體業主公開,園區業主均可在業委會辦公時間內到業委會辦公室審閱報告的全部內容。
2)業委會認為,這是朝陽園歷史上首次由業主獨立進行的對物業管理處的財務審計,對園區業主具有重要的意義。
3)業委會對報告中所提出的物業管理處可能存在的相關問題(資金挪用、占用,人員編制,預算制定,供暖費收繳等)已經正式致函物業管理處,要求其給予解釋和澄清,并對出現的問題要有明確的整改意見。
4)業委會希望以此為契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改進和加強對物業管理處的監督力度。
朝陽園業主委員會
2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