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為了維護業主/租戶的利益,規范地下停車場的交通秩序,為業主/租戶提供安全有序的停車場所。
2、 適用范圍:大廈停車場(庫)
3、 停車場(庫)使用管理標準
3.1停車場內有車管員24小時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將車場管理制度和收費標準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的明顯位置。
3.2本車場實施非接觸式IC卡停車管理系統,IC卡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3臨時計時收費的車輛,須在入口處領取計時收費IC卡,并隨身攜帶不得折損,車輛駛出時計時收費并交回IC卡。
3.4機動車進場(庫)時應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服從車管員指揮,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車位使用費。
3.5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其使用。
3.6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好凸面鏡。
3.7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并在大廈的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3.8嚴禁超高(限高1.8米)、超速(限速5公里),超重和漏油、漏水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車庫,進入車庫后請注意庫內限高標識。
3.9進入停車場(庫)應嚴格按照交通標志行駛,機動車行車道內慢行注意行人。
3.10機動車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通道內停車、練車、試車。
3.11車輛進場(庫)后,車頭應朝出口方向,車與車、車與墻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不小于0.4米。
3.12駕駛員對停放車輛必須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車內請勿存放貴重物品,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由車主自負。
3.13進入停車場的車主要服從車管員的管理,愛護停車場的設施、設備,不準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氣和供水等場地設施,自覺維護車場的秩序。
3.14嚴禁在停車場內加油、洗車、修理車輛,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嚴禁載運易燃、易爆和具有化學腐蝕性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庫)。
3.15嚴禁在停車場(庫)內存放物品,嚴禁亂扔廢棄物,車輛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即行處理。請自覺維護停車場(庫)的衛生。
3.16已租/購車位的使用人須按協議繳納管理費。停車場有權拒絕糾紛未解決和不能出示有效憑證的車輛出入停車場。
4、 職責
4.1車場領班負責對停車場(庫)內設備、設施定期進行檢查。
4.2車場領班負責對車場(庫)的施劃提供可行性方案。
4.2車管員負責停車場(庫)內的交通指揮和車輛行駛安全。
4.3車管員負責對進入停車場(庫)的車輛進行登記,并對問題車輛要求車主簽字確認。
5、 相關記錄:
5.1《來賓車輛登記表》
5.2《崗位交接班記錄表》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停放管理,根據“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參照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在科學核算當前運行成本和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地下停車位只能用于機動車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由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第四條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制定《**科技大學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細則》。
第五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位車輛停放管理費按年收取,教職工購買地下停車位后,無論使用與否,都需繳納停車位管理費。
第六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場通行卡與學校各門通行卡為同一卡片,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為600元/個/年,不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年費為300元/個/年。
第七條 學校通過計劃財務處對所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職工在工資中代扣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注冊通行卡的職工在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繳納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
第八條 如地下停車場運行成本發生變化,調整收費標準前須經過住戶代表委員會充分討論并表決通過。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