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崗勤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崗勤服務管理,提高崗勤服務質量,降低客戶投訴率,塑造z保安靚麗的品牌形象,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保安服務操作規程和質量控制》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安崗勤服務是指公司對內設立和對外派駐的保安員所提供的保安服務。
第三條 崗勤服務管理主要包括崗勤服務組織管理、崗勤服務場所管理、崗勤服務人員管理、客戶投訴管理、崗勤服務督察、糾察、檢查及獎懲等內容。
第四條 崗勤服務堅持“忠于職守、服務第一”的原則,貫徹落實“最佳質量、最佳儀表、最佳態度、最佳安全”的服務理念,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清除不良,持續改進,充分展現保安人員的風采。
第二章 崗勤服務組織管理
第五條 崗勤服務實行“統一標準、部門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統一標準”是指根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和行為標準作為基本依據;“部門管理”是指誰設立誰管理和誰派駐誰管理的制度;“分級負責”是指各部門應對轄區內崗勤服務形成層層監管;“責任到人”是指不論管理者和員工都必須承擔工作責任,獎優罰劣。
第六條 崗勤服務管理部門主要發揮以下作用:
1、負責提供崗勤服務理念,制定和補充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轄區內崗勤服務人員的調配、輪訓、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
3、負責協調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及時溝通和掌握崗勤服務情況;
4、負責處理轄區崗勤服務中出現的投訴;
5、負責建立健全崗勤服務的檔案管理。
第三章 崗勤服務場所管理
第七條 崗勤服務場所應有保安崗勤標識,制備相應的服務規范、巡檢記錄、交接班記錄等服務基礎材料等。
第八條 崗勤服務場所應當保持文明整潔衛生,無噪音、無雜物、無雜人,配備必要的警械,切實維護正常有序的崗勤秩序,以增強客戶的形象感、安全感和美譽感。
第九條 崗勤服務人員面對突發事件時,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應對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條 崗勤服務人員不準玩游戲、不得看書報、不得吃零食、不得脫崗、睡崗、空崗、串崗、干私活等。
第四章 崗勤服務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崗勤服務人員應經過崗前培訓及考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崗勤服務要科學地設置工作崗位,明確崗位分工和崗位職責,做到“一崗多責、一人多能”,符合保安運作的各項要求。
第十三條 崗勤服務人員工作標準:
1、真誠服務。按照崗位責任制要求,以誠待人,文明服務,不得自毀形象,態度蠻橫或冷漠無理;不得怠慢、頂撞、刁難、戲耍他人等。
2、形象服務。認真遵守公司關于保安員行為規范的要求,經常對員工職業形象進行檢查,不斷提升員工的素質和形象。
3、規范服務。嚴格按照服務合同的要求進行服務活動,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公司。
4、安全服務。保證客戶人身安全和資產安全,保守客戶秘密。
第五章 投訴處理
第十四條 受理投訴實行部門負責制。如部門解決不了或超出處理權限時,應由部門負責人轉報公司督察室共同處理解決,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投訴者。
第十五條 受理投訴,應按照限時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1、屬于崗勤點處理的投訴問題,應由大隊長及時處理;
2、屬于部門處理的投訴問題,應由部門負責人在二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反饋責任單位及投訴者;
3、屬于公司處理的投訴問題,應由公司職能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將意見反饋責任單位及投訴者;
4、各級處理投訴后,應及時聽取投訴者反饋意見,及時總結投訴處理情況,進一步改進崗勤服務工作;同時要做好投訴檔案管m.dewk.cn理工作,做到有據可查;
5、公司糾察負責督促檢查責任單位和個人落實整改情況;公司督察室負責對投訴涉及相關部門關系的協調,并全程跟進督察檢查責任部門在限時內進行處理及回訪等。
第六章 崗勤服務檢查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崗勤服務檢查制度,并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切實強化責任,促進崗勤服務規范化。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制定或細化崗勤服務檢查標準,并組織實施對崗勤服務的檢查、考核、督導、調查、記錄、反饋、整改等管理;原則上每月對所轄崗勤點輪檢一次。
第十八條 公司督察與糾察配合各部門進行管理,對嚴重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必要的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定期走訪客戶,了解和收集客戶單位對我們的服務滿意度及工作
建議等。
第七章 崗勤服務獎懲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根據崗勤服務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充分激發廣大員工爭優創佳的積極性,切實提高崗勤服務水準。
第二十一條 崗勤服務情況列入績效考核,成績優秀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崗勤服務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做出必要的處罰:
1、對客戶退回人員及所在班組長(分隊長)分別處以50—100元罰款;
2、對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人員,視情節分別對責任人和所在班組長以上負責人給予100—1000元罰款;
3、對因重大失誤和嚴重違紀被新聞媒體曝光,嚴重影響保安公司聲譽的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視情節分別處以200—2000元的罰款,或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細化崗勤服務標準及具體實施辦法,上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2: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12修正)
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修正)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號)
《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3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35號
市長:陳海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經清理,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
五、將《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沈政令【1998】7號)第十七條刪除。
......
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是指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賓館、飯店、冷飲經營場點、旅店、歌舞廳、練歌房、游樂場、錄像放映廳、音像制品經營場點、洗染店、美容院、理發店、洗頭房、浴池等單位。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商、公安、城建、文化、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安裝吸收油煙、異味的設施,并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排放高度和位置的確定,應當以不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為原則;
(二)凡使用1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及各種爐灶的,必須使用清潔燃料,嚴禁原煤散燒;
(三)在居民區和居民樓內不得興辦產生惡臭、異味、噪聲污染的各種飲食娛樂服務場點。對原有場點必須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嚴禁進行露天燒烤經營活動;
(五)使用音響器材的,必須符合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七)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保證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和閑置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
第七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變更登記時,應同時提交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和承諾,工商部門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排放污染物必須定期向市、區、縣(市)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申報。
第九條 排放污染物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條 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市、區、縣(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在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對經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視其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第十八條 對阻礙環保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7)
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85號
《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德仁
二○○七年一月六日
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包括飲食業(含酒店、飯店、賓館、燒烤店)、娛樂業(含游戲廳、歌舞廳、音像放映廳、網吧)、洗浴場所(含帶有松骨、按摩的項目)、洗衣場(店)、機動車維修業(含機動車修配、清洗、裝飾裝修)、加工業(含塑鋼、鋁合金、廣告燈箱、鐵藝、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廢舊物資收購站(點)等。
第三條 在大連市及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開辦、經營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居民住宅區內禁止開辦歌舞廳、游戲廳、機動車維修業、廢舊物資回收、加工業服務項目。
多層住宅樓內(含樓下公建房)禁止開辦飲食業、洗浴場所服務項目。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不得進行改建、擴建;關閉、歇業以及轉讓、變更后仍開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居民住宅區的范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飲食娛樂服務項目,建設者或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的,必須在項目建設施工前,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征求相鄰權利人的意見,在已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還須征求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在項目施工前,應征求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附具對相鄰權利人意見及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
第七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建設者或經營者在建設施工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飲食娛樂服務項目投資在3千萬元以上或位于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森林公園、名勝古跡等特殊區域的,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應從方便居民生活、發展服務業、擴大就業、符合環保要求等方面,規劃建設適合開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用房。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審批時,應對規劃建設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用房提出規劃要求。
第九條 開發單位在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時,必須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房屋用途進行開發建設。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房地產權屬證書上注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應按照權屬證書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用途建設飲食娛樂服務項目。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內應單獨設置具有相應污染防治設施的公建項目。非住宅房屋在設計和施工時,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個人應在用于服務企業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間設有防潮、防噪聲、防油煙、防異味、防熱和內壁式煙道等污染防治設施。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經營前,其污染防治設施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和省政府規定標準要求的,不得營業。
第十一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確需拆除和閑置的,必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按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申報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設施情況等有關資料。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省或市規定的標準,并依法繳納排污費。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污染排放大戶或污染物嚴重超標的,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限制其排放總量及濃度。
第十三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內以及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內經營飲食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使用煤氣、電、液化氣等能源。其他縣(市)、區飲食娛樂服務項目使用能源的規定,由縣(市)、區政府(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安裝隔油裝置。隔油裝置清出的廢油脂或廢棄的炸貨油(不含餐飲垃圾,下同),必須交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單位統一處理。禁止買賣廢油脂或將廢油脂隨意排放;禁止隨意排放油煙。
第十五條 從事汽車修配產生的廢油、廢蓄電池等危險廢物必須用專門設施集中存放,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集中處理。
第十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七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設置空調、通風等設備,應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環境質量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限期拆除污染設施,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燒設施,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達標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或者有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著服務社會、方便群眾的原則,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