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使用權認購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二○**年*月*日
停車位使用權認購合同書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
乙方:
就乙方購買甲方停車場(以下簡稱該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事宜,經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停車位概況
1、位置:本合同項下的停車位是停車場號停車位(以下簡稱該停車位,具體位置如附件一車位位置圖所示,該附件圖僅為該停車位位置的標示)。
2、該停車位長米,寬米,實際使用面積為平方米;
3、用途:該停車位僅作為停車使用,不得改為其它用途;
4、該停車位準停車輛型號范圍:
二、使用期限
停車位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天。
三、銷售標準
本合同項下車位使用權買賣不以面積計價,車位按個發售。
四、費用及支付
1、車位價款
(1)該停車位的價款為元(大寫:人民幣);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同時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
2、物業管理費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各項關于停車位的物業管理費用。費用標準:人民幣**元/月。
(2)此費用作為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停車場地(不包括本合同項下車位)的保潔、維修保養、秩序、線路指引標志等除保管之外的監督管理費用。
(3)物業管理費按季交付,乙方在支付車位使用費同時向甲方交納首期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其余每期應于每季開始前**日前交納。
五、購買條件
乙方須為已經購買**單元的業主,并須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附后。
六、停車位的交付
在乙方全額交付上述費用后**日內,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該停車位交予乙方使用。
a)因本合同項下車位不能進行全封閉單獨管理,故不能作為單獨物業辦理產權登記或租賃備案登記等政府手續。
乙方已理解上款內容之含義,并明確其所購買的是車位使用權,期限屆滿日期與該停車位土地出讓年限屆滿日期一致。
b)權屬辦理
1、雙方同意待國家和大連市頒布相關規定后,如乙方申請,權屬按政府相關手續文件按規定辦理;
2、如按上款辦理手續時,對車位權屬面積計算,當時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否則停車位權屬面積由實際使用面積加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組成;
3、車庫的附屬設施如出入口、車道、警衛室、泵房、電機房、設備間等共用建筑面積作為車位的共用建筑面積。
4、公攤面積計算如當時無國家計算標準,按本合同簽訂時的國家標準計算。
七、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將該停車位交付乙方使用;
2.制定、修改停車場管理制度(見附件2);
3.負責該停車場日常通行的維護,保證乙方正常使用;
4.甲方僅提供車位停放服務,對車輛發生損毀、丟失等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5.做好該停車場(不包括該停車位范圍內)的衛生保潔工作;
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業有權對認為可疑的車輛進行檢查,乙方應協助檢查,不得阻撓;
7.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業對該停車場的維修,應當提前三日(緊急情況除外)通知乙方。否則,造成乙方無法使用該停車位的,甲方應按日減收物業管理費。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是本合同使用期限內該停車位的唯一合法使用者;
2、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停車場使用守則,并承擔相應責任;
篇2:蘇州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物價局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蘇住建規〔20**〕7號
各區住建局、物價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蘇州市區實際情況,現對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出售、附贈和出租等處置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標準配建
1.小區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是小區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小區業主使用的汽車停放設施與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建設汽車停車位(車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位置、數量、形態、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等。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項目進行承接查驗的同時,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實文件,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及其配套設施等同時進行承接查驗。
二、明確處置管理原則
3.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人防車位和未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或采用長期租賃、使用權(收益權)一次性轉讓等方式變相出售。
4.建設單位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或規劃核實文件)和出售、出租價格以及平面位置圖等,系人防車位的應當在平面位置圖和現場明確標注。
5.擬出售汽車停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套)業主只能購買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
6.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購買或承租、受贈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分類規范處置行為
7.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建設單位可以臨時租賃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已經入住業主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期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待小區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汽車停車位(車庫)進行處置。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滿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先期入住業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購買或承租、受贈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入住業主仍有需求的,可以臨時租賃一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新交付房屋業主對尚余汽車停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
8.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汽車停車位(車庫)附贈予特定業主;配建比例滿足1:1或以上的,附贈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超過1個/戶(套)。受贈業主仍有承租、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9.別墅等房屋專有部位建筑面積內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已計入規劃配比個數的,該業主需要另外購買或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10.小區房屋全部交付滿六個月后,建設單位在征求未購買或受贈、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需求意見,并滿足其購買、承租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后,有未銷售、出租的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有1個車位或車庫業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有需求的已有2個車位(車庫)的業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對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無需求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11.小區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以承包經營、整體打包或變相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汽車停車位(車庫)出租價格應當符合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
12.小區配建的訪客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四、加強處置行為監督
13.建設單位在申報商品住房備案價格時,應當對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最高銷售價格作出承諾;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之后,應在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相關信息的同時公示汽車停車位(車庫)價格承諾。汽車停車位(車庫)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承諾價格。
14.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擬訂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承接查驗資料,向項目屬地住建部門備案,并接受屬地住建部門的指導。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完成備案之前,不得以定(訂)金、意向金、誠意金或類似形式預收款項。
15.屬地住建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進行指導,提出合規合理建議。強化對建設單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處置行為事中事后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簽,直至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16.研究建設市區統一的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網上處置備案系統,建立公開透明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平臺。
五、執行時間
17.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文之日前已經交付的小區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處置。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物價局
20**年9月18日
篇3:泰州市市區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辦法(2017)
泰政規〔20**〕4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年4月10日
泰州市市區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醫藥高新區,下同)范圍內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銷售、租賃、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地下停車位,是指住宅區(含商住區)內用于停車的各類地下場所(包括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庫,以及按照規定可以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市區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監督管理部門;各區住建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物價部門負責市區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價格管理工作。
市民防部門負責市區住宅區人防工程用作停車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宅區地下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區業主的停車需求,其歸屬由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第六條 住宅區建設單位的產權地下停車位出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租賃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制定公布。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車位的,不得將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租賃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民防、住建部門制定公布。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停車服務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停車服務費,用于住宅區地下停車區域的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一)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制定公布;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停車服務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業主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停車服務單位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停車服務單位收取的停車服務費,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九條 建設單位出售(附贈)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應當在售樓處現場明示本項目的地下場所平面圖、車位分布圖、車位出售價格,并明確標注劃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區域。
第十條 建設單位未出售(附贈)的住宅區地下停車位,應當優先保障本住宅區業主的停車需求;業主要求租賃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滿足本住宅區業主的購買和租賃需求后還有多余車位的,可以租賃給本住宅區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停車服務單位租賃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應當在售樓處現場(或者地下場所出入口)明示本項目的地下場所平面圖、車位分布圖、車位租賃價格、停車服務費價格,并明確標注劃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區域。
第十二條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明示“人防工程”等字樣,按規定收取的租金在扣除該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