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檢查與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一、塔機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機械設備的使用應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機械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達到“應知、應會”的要求,塔機司機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考核,持有市建委核發的上崗證,無上崗證者不得上機操作和維修。
2、機械設備要實行專人,專機機長制,機組人員必須有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
3、機長對所使用的設備負有責任,要認真執行設備的定期保養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保證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并有權制止機組人員違章和超負荷行為。
4、因工作需要,塔機司機進行調換時,必須經過技術教育,包括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知識等技術教育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術訓練,會定期保修,會排除一般故障,否則絕不允許上機操作。
5、因工作需要更換機長時,應辦理設備的交接手續,安全運行記錄和運轉臺時記錄以及維修記錄。
6、設備租賃公司和工地項目部安全負責人聯合對設備每月進行月檢一次。并填寫月檢記錄,雙方簽字存檔。
二、塔機設備的定期保養與維護 1、日常保養由設備司機進行。
2、要求設備司機班前進行檢查和潤滑、試運轉;工作中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塔機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班工作完畢應對塔機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并將塔機設備狀況如實記錄到交接班記錄上。
3、日常保養工作應接受維修工人的技術指導,操作司機應接受公司設備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4、保養應按計劃及規定項目對設備進行局部和重點部件的拆卸、檢查,要徹底清洗外部,內部保養清潔,潤滑各部配合間隙,緊固各部位。
5、檢查和調整各種離合器、制動器,安全保護裝置和操作結構,保持靈敏有效,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其連接及固定是否安全可靠,檢查各系統的傳動裝置是否出現松動、變形、裂紋、發熱、異響和運轉失常等,發現后及時進行修復。
6、連續運轉的設備,其保養周期可在一季度內進行,整修保養內容除電器部分由電工負責外,其余均由操作者負責進行。 7、保養后應達到的標準:(1)“限位、保險”靈敏可靠;(2)鋼絲繩無斷絲、斷裂,達到國家標準系數,(3)電器部位達到技術要求。 三、塔吊設備的安全與管理
1、為防止安全事故與機械事故,司機必須經過專業訓練,了解操作機械的性能和保養規程,并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嚴禁喝酒、看書、聽音樂和有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在機械開動后要思想集中,認真負責堅守崗位。 3、塔機在運行期間做到:(1)在工作中嚴禁超載、違章操作和帶病作業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程;(2)塔機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其中保證項目: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險裝置齊全靈敏;一般項目:塔機基礎,電纜線、螺絲緊固及電器保護,塔機設備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數值。 塔機司機要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篇二: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并建立 數據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
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 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見附件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并通知產權單位: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其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手續。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并向設 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
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
告知手續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三)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安裝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并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傳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時按規定提交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 資料。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
建筑起重機械核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機關不予使用登記并有權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
(二) 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 未經安裝驗收或者經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在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手續時,注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實行年度統計上報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將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匯總后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匯總表見附件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
第二十二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及注銷手續
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
建質[20**]7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見附件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并通知產權單位: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其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手續。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并向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三)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安裝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傳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時按規定提交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核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機關不予使用登記并有權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
(二) 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 未經安裝驗收或者經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在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手續時,注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實行年度統計上報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將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匯總后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匯總表見附件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
第二十二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及注銷手續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
附件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匯總表
附件一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
1、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
***-* *****
(1) (2) (3)
其中:
(1)起重機械備案屬地代號——第一位“*”表示省(區)的簡稱;第二位“*”為設區市的英文字母代號;第三位“*”為區、市(縣)的英文字母代號。設區市的代號以及區、市(縣)的代號,由各省(區)自行確定。
(2)起重機械規格型號——“*”表示起重機械類別英文字母代號(代號對照表見表A)。
(3)起重機械備案序號——“*****”表示五位阿拉伯數字備案序號,由區、市(縣)從00001開始編號。
2、示例:蘇AB-T00001
表示:江蘇A市B縣進行起重機械備案的一臺塔式起重機,備案序號為00001號。
3、代號對照表表A
附件二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匯總表
省(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篇2:監控設備檢查保養規程
監控設備檢查保養規程
1.0目的
維護人員正確保養監控系統;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客戶服務中心
3.0管理職責
3.1工作負責人:工程主管;
3.2相關專業維修人員協助維護檢查工作的實施;
4.0定義
無
5.0規程
5.1攝像部份:攝像機各部份連結緊固可靠,監控對象圖象清淅;
5.2室外攝像機防護罩的防水、防塵、防振等性能良好;
5.3傳輸部份:傳輸饋線連接可靠,信號衰減度小,監控圖象無干擾;
5.4控制部份:集中控制器各控制功能完好.電動云臺各連線可靠,水平.垂直旋轉控制準確.在最大范圍內攝取的對象能成像清淅;
5.5圖象處理與顯示部份:視頻切換手動自動切換靈活準確.監視器重現圖象清淅(黑白600
線,彩色300線).錄像機各切換功能完好,錄像時間、效果與實際標稱值相符、圖像重放清
淅;
6.0附則
按照程序定期實施保養檢修計劃;
7.0支持性文件
篇3:公司車輛日常檢查維修及保養規定
公司車輛日常檢查、維修及保養管理規定
(一)車輛保養由小車班負責人按月出計劃、有步驟的組織實施。實行車輛保養定人、定位、定項目、定工具,并根據維修保養項目的大小、費用等情況向財務部報預算,待財務部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
(二)各駕駛員負責自己駕駛車輛的日常檢查和保養。車輛的保養和維修由駕駛員申請,經小車班負責人協調同意后方可執行。當班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正常工作,未當班駕駛員跟蹤修理廠所維修保養的項目。(注:跟蹤的目的在于確認修理的項目、換件、修理時間無拖延,確保按時取車,保證正常工作的調度運行。)
(三)各駕駛員要做好車輛的保養和清潔工作。
(四)小車班負責人每周不定期檢查車輛的保養、清潔和維護工作。對一次保養清潔不到位者提出口頭警告,對兩次以上者給予書面警告。屢教不改者給予辭退處理。
(五)小車班負責人需每月向行政部負責人匯報一次月工作總結,包括各駕駛員工作情況、車輛情況、出車情況等。
(六)駕駛員在行駛中,如發現車輛有異常,應馬上選擇安全的地方停車檢修。若不能解決,應即設法向小車班負責人講明情況,由小車班負責人派專人處理。
(七)檢查細則:
1.檢查燃料、潤滑油、冷卻液、電瓶液是否足夠,制動器、離合器、總泵油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標準,輪胎螺絲是否緊固,清除嵌在輪胎內間及表面的雜物。
3.檢查手、腳制動器性能是否良好,各連接管道是否漏油。
4.檢查方向機、轉動軸及轉向橫直拉桿連接是否緊固,有效。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是否正常,電瓶連接線、搭鐵線是否牢固清潔。
6.檢查發電機皮帶、風扇皮帶是否正常,檢查傳動皮帶繞度和完好情況。
7.檢查票證、隨車工具是否齊全。
8.按照操作規程起動車輛,察聽發動機聲音是否正常。
9.車輛發動后,檢查各儀表、指示燈工作是否正常,若發現故障,馬上熄車并向小車班負責人報告。
(八)排除行駛中發現的故障。
(九)放盡儲氣筒及油水分離器內的積水和污物。
(十)收車后按車容標準清潔車輛,然后把車開回停車場停放好。
(十一)收車后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尾蓋,鎖好防盜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