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學院團費的收繳與管理制度
團費收繳工作是團支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它不僅是團組織管理教育團員的一項制度,也是團員的團組織保持經常聯系,在經濟上支持團的工作,履行團員義務,不斷增強組織觀念的一種必要形式。因此,團章規定,每一個團員都必須按時向團組織交納團費。
青年入團后,應從上級團委批準其為共青團員的月份開始,每月按時由本人向團組織交納團費,直到離開團的組織為止。
交納團費的具體規定如下:
1、團員凡有固定工資收入者,每月按工資比例交納團費。工資收入在51元以下者,交納工資額的0.3%;工資收入每月在51元至101元者,交納工資額的0.5%;工資收入每月在101元以上者,一律按1元交納,自愿多繳者不限。
團員增加工資后,應從增加工資的當月開始,根據增加工資后的實際工資額按規定比例交納團費。每月加納團費的比例不包括其他臨時性收入,如施工補助費,獎金等。但實際上已成為固定收入的津貼費,應列入固定工資額。
2、沒有收入的學生團員,每月交納團費一次,每次5角。
3、如被開除團籍的團員,在恢復團籍后,在開除團籍處分期間的團費可以不再補交,如本人自愿補交,團支部也可以接收。
4、受留團查看處分的團員,在查看期間仍應按團章規定交納團費。
5、團員入黨,在預備期只交納黨費,不交納團費。
6、外出流動團員,參加所到地區團組織活動的,可向該團組織交納團費。所到地區團組織應將團員交納團費情況在其團員證“團費收繳卡”內注明。團員因外出流動不能按時交納團費的,可將其交納團費的時間適當延長,但不能超過6個月。
7、系團總支按20%的比例留用團費,其余80%向上級團委交納。個別團總支因團費收入較少或外出流動團員較多,征的上級團委同意后,可以酌情考慮上交比例,但不得以種種理由不向上級團組織交納團費或少交團費。
團費是團組織活動經費的來源之一,是團組織開展活動,活躍團的工作的重要物質條件。因此,團支部要認真做好團費收繳工作,并經常教育團員認識交納團費的意義,督促他們自覺履行團員義務,按規定交納團費。對于個別連續6個月以上不交納團費,不參加團的組織生活,或不做團組織分配工作的團員,應按團章規定進行教育處理。
團總支留用團費的支出和上級團委對團費的支出應由當級團的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
篇2:某中學團費收繳和管理制度
中學團費收繳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團的組織建設,規范團費收繳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及《共青團陜西省關于團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團費的收繳
第二條團費收繳時間為每學期開學第一周。
第三條團費繳納標準為1角/月。凡屬我校的在冊團員,都必須交納團費,自愿多交者不限。保留團籍的學生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可不交納團費,也可自愿交納。
第四條各團支部應將本支部團員交納的團費全部上交所屬團總支,不得擅自留用;各團總支所收團費的足額上交校團委。
第五條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拒交團費者,當自行脫團處理。團員如確有生活困難,無力交納團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團員大會討論,經團總支審核,報校團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第六條團支部收取團費后須做好交納情況的登記工作,并將交納情況登記文檔與團費一同交至所屬團總支。團總支匯總后填寫《團費上繳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自行存檔,一份連同應繳團費于每學期第三周前上交校團委,并做好登記以及立賬工作。
第三章團費的管理
第七條團費只能用于團的事業和團的活動的必要開支。以下開支可從團費中列支:
(一)團員、團干部學習培訓;
(二)訂閱必要的業務學習資料、團員讀物和雜志;
(三)組織開展團內表彰活動;
(四)舉辦團日活動。
第八條各團總支應設專人(一般為團總支組織部部長)負責團費的管理工作。團費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做好帳目移交工作。
第九條團費的支出要有原始憑證。原始憑證需有經手人和審批人簽名,并注明詳細用途。
第十條用團費所購買的各類物品,要建立分發帳冊,做到票、帳、物相符。
第十一條各團總支要建立團費收支帳簿,做到手續健全、帳目清晰,并應定期公布團費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團費要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準借支、侵占和濫用團費,嚴禁用團費請客送禮或用于個人生活福利。對不合理的團費開支,團費管理人員要拒絕支付,并及時向上級團組織反映。
第十三條校團委每學年至少對基層團組織的團費管理情況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作為團內考核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對于違反規定,貪污、浪費或任意挪用團費的單位或個人,除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外,問題嚴重者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修訂權和解釋權歸校團委所有。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篇3:學院委員會團費收繳管理辦法
學院委員會團費收繳及管理辦法
團費的交納和管理工作,是增強團員意識和組織觀念、加強團員組織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團的組織建設狀況的重要指標。為了做好各團總支、團支部團費收繳和管理工作,促使團員青年及時、足額交納團費,團組織用好、管好團費,特制定了《團費收繳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共青團員按照團章規定向團組織交納團費是保持與團組織的經常聯系,增強組織觀念和履行團員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加強團費的交納和管理使用,根據上級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和目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學年足額交納團費是每個共青團員的義務。對不按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團組織應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一次不交納團費的,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三條 共青團員每學年統一交納該學年全部團費,由各團支部組織委員負責收取,交團總支組織委員,匯總收齊后上交院團委。共青團員應自覺地向所在團組織交納團費。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團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團員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
第四條 共青團員交納團費的基本標準為每學年3元/人,共青團員除按規定交納團費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團員如確有生活困難,無力交納團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團員大會討論同意,院團委批準,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第五條 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愿交納團費者不限。
第六條 團總支于每學年開學后一個月之內將所收取團費總數上繳院團委。
第七條 院團委由組織部負責收取團費。指定專人負責團費管理。團費應單獨立戶存入銀行,不得同團組織的其他經費混在一起。
第八條 規范團費的使用范圍。團費主要用于以下活動:
1、教育、培訓、表彰團員、團干部;
2、編印、購買團員學習材料或書籍;訂閱團的報刊、青年讀物等;
3、其他團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變相或超范圍使用團費。
第九條 嚴格團費使用的審批手續。
第十條 對于按時完成團費收繳任務、團費管理使用規范的團組織,院團委將通報表揚。不能按時完成團費收繳任務或團費管理使用不規范的團支部,一律取消評優資格。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挪用、貪污團費的,必須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團組織應定期向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報告團費收繳和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我院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