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應按規定交納黨費。
第二條 交納黨費的比例
(一)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繳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的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活的部分(獎金)。
(二)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三)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四)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三條 黨費繳納與上繳辦法
(一) 黨員每月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交納黨費。如有特殊情況,黨員本人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時交納的,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預交或補交。預交或補交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二) 公司各黨(總)支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向公司黨委工作部上繳一次黨費。各黨組織在向公司交納黨費時,須出示***黨(總)支部收繳黨費表一式兩份,組織部收款人負責審查黨員交費情況,簽收和出具收款收據,并留存一份歸檔。
第四條 黨費的使用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適用范圍是:
(一) 培訓黨員或入黨積極分子;
(二) 訂閱或購買用于進行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
(三) 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四) 補貼生活困難的黨員。
第五條 不能留存黨費的基層黨(總)支部,開展黨的活動,本著“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各單位從行政管理費中支付。
第六條 堅持向黨員大會報告制度。黨(總)支部每年年底應將黨費收繳情況向黨員大會報告或張榜公布。
篇2:黨員黨費交納制度
黨員黨費交納制度
(1)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
按時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一個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具體表現。黨員交納的黨費除了在經濟上對黨有所資助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因此各級黨的組織,要教育黨員懂得交納黨費的意義,自覺地按時按規定交納黨費。
根據章程及有關規定,黨員要按照以下要求交納黨費:
①黨員必須本人交納黨費。在一般情況下,本人交納黨費確有困難,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許他人轉交,黨費不得由財會人員在工資中代扣。
②必須按時交納黨費。一般情況下,黨員應按月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黨費,不能預交,不能當月不交,以后補交,也不能一個月交幾個月的黨費。如因為出差或因事出國、出境等,本人交納黨費有困難的,支部可以允許他提前交納或回單位后補交。預交和補交的時間均不得超過6個月。對于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交納黨費或集中交納黨費的,支部應及時進行教育和批評。黨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支部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作出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③必須按規定標準交納黨費。中央關于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是根據黨員的實際經濟狀況決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④必須使用人民幣(包括硬幣)交納黨費,不能用單位食堂的飯菜票、浴票、理發券等代價券交納黨費。黨員交納黨費是件嚴肅的事,如發現用代價券交納黨費的情況,支部必須及時進行教育。黨員出國出境,向國內黨支部用外幣交納黨費,可由支部到銀行兌換后,按人民幣金額登記入冊。
(2)黨員交納黨費的實施辦法
根據中央組織部規定,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均應按照工資比例交納黨費: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1%;每月工資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5%;每月工資收入在800元以上(稅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2%;每月工資收入在1500元以上(稅后)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3%。
每月工資收入總額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貼)、獎金(指作為工資部分的獎金,不包括一次性重獎和年終一次性獎金,下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各類津貼、獎金)。實行年薪制的人員按月平均收入計算。
篇3:黨費收繳管理辦法
黨費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應按規定交納黨費。
第二條 交納黨費的比例
(一)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繳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的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活的部分(獎金)。
(二)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三)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四)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三條 黨費繳納與上繳辦法
(一) 黨員每月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交納黨費。如有特殊情況,黨員本人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時交納的,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預交或補交。預交或補交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二) 公司各黨(總)支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向公司黨委工作部上繳一次黨費。各黨組織在向公司交納黨費時,須出示***黨(總)支部收繳黨費表一式兩份,組織部收款人負責審查黨員交費情況,簽收和出具收款收據,并留存一份歸檔。
第四條 黨費的使用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適用范圍是:
(一) 培訓黨員或入黨積極分子;
(二) 訂閱或購買用于進行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
(三) 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四) 補貼生活困難的黨員。
第五條 不能留存黨費的基層黨(總)支部,開展黨的活動,本著“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各單位從行政管理費中支付。
第六條 堅持向黨員大會報告制度。黨(總)支部每年年底應將黨費收繳情況向黨員大會報告或張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