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教研科研成果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院教職工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充分調動教職工開展教科研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營造和培育良好的科研學術氛圍,提高學院整體發展水平,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于教科研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科研成果獎勵每年評審一次,實行一次性獎勵,以獎金的形式發放。評審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評審對象是本年度的各類項目。
第三條 教科研成果的獎項設為如下四項:獲獎成果獎、論文獎、著作及教材獎、教科研課題立項獎與立項參與獎。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上述四個獎項中的一項,不能重復申報多項。
第四條 成果獎勵對象為我院在職的在編和固聘教職工。
第五條 獎勵項目若為多人合作成果,所有獎勵只頒給項目負責人,其他參與項目的參加人員,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參與情況分配。各類獎項若先獲得較低等次獎勵并報學院計發了獎金,后又獲得較高等次的獎勵,學院按較高等次的獎勵追加差額。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六條 獲獎成果獎
獲獎成果獎是指對已獲得各類成果獎勵的項目進行院級獎勵,這類項目必須以z職業學院為署名單位,同時是我院教職工為項目負責人。獎勵的項目和獎勵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 論文獎
論文獎是指對在各類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進行院級獎勵,這類項目必須以z職業學院為署名單位,學術論文是指在各級各類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以發布科學研究觀點、成果為目的的論文。獎勵的項目和獎勵標準見附件2。
第八條 著作及教材獎
著作及教材獎是指對正式出版的教科研學術專著、正式出版的教材進行院級獎勵,重印、再版的不再計發。獎勵的項目和獎勵標準見附件3。
第九條 教科研課題立項獎與立項參與獎
教科研課題立項獎是指對由政府或教育、科研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發文,我院為主持單位立項的,作為教科研課題立項獎進行院級獎勵;教科研課題立項參與獎指我院為參與單位立項的,作為教科研課題立項參與獎進行院級獎勵。獎勵的項目和獎勵標準見附件4。
第十條 上述四類獎項的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系指黨政管理機構、教育主管部門、科研主管部門,不含各種協會和團體。橫向課題的合作署名我院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單位。
第十一條 如遇獎勵等級不確定的情況,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裁定。
第三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各類獎項由申報人根據自己的專業情況和擬申報的項目情況,分別選擇填寫《z職業學院教育教學研究成果獎申報書》(附件5)或《z職業學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獎申報書》(附件6),科研科將根據申報人選擇填寫的申報書性質歸類存檔。
(二)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科研科報送電子版申報書和紙質申報書、申報項目的成果證明材料。
(三)科研科對申報項目的成果證明材料進行核對(核對后原件返還申報人),匯總后報學院學術委員會評審。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
(一)教科研成果獎勵申報需提交反映成果的原件和相關復印件一式兩份。申報獲獎成果獎項的材料復印要求:獲獎證書及相關表彰文件、專利證書、橫向課題的鑒定結論書等;申報論文獎的材料復印要求:正文和版權頁;申報著作及教材獎的材料復印要求:封面、封底及版權頁;申報教科研課題立項獎及參與獎的材料復印要求:教科研課題立項文件。
(二)申報材料由各部門匯總交科研科審核。原件經審核后返還。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
(一)學院教務處科研科負責學院教科研成果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二)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學院教科研成果獎的申報人,不得參加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評審工作。
(三)教務處科研科匯總申報材料,核查申報資格和申報材料,提交學院學術委員會評審。
(四)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產生教科研成果獎。投票須有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贊成方有效。
(五)學院教科研成果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學術委員會通過的學院教科研成果獎,向全院公示。學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布的教科研成果獎若持有異議,須在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7日內向教務處提出;異議要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寫明聯系人姓名、通訊地址和電話;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明本人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電話。
不符合本款規定和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教務處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密。
異議由教務處負責協調處理。教務處在受理異議后,應當在7日內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材料,并將核實情況以書面材料形式向學術委員會匯報,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
(六)異議期結束后,評選結果由教務處報學院,由院長辦公會議批準、發布。
第十五條 學院授予主要完成人獲獎證書和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與外單位合作取得的獲獎成果獎金,只限我院參與的集體或個人享有。
第十六條 對于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科研成果的獲獎者,撤消獎勵,收回證書、獎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表彰和獎勵:
(一)召開學院表彰會,向獲獎項目頒發證書、獎金。
(二)獲獎成果材料歸檔并記入成果完成人檔案。作為教師及管理人員年度考核、評定職稱、晉級評優、推薦先進等的重要依據。
(三)在校園網和校園宣傳欄介紹重要獲獎成果和獲獎者個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z職業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相悖的,按本辦法執行。
篇2:集團企業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集團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充分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二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科技進步獎的。
第三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技術創新獎的。
第四條 利用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有關基金的。
第五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革新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第六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影響并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或者獲得發明獎的。
第七條 通過國家或省、市級產品技術鑒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省、市重點新產品認證的。
第九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或省、市立項的。
第十條 圍繞科技成果,給公司帶來經營性或管理性資質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創新獎,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創新獎,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省各項基金的,獲得基金數額扣除相關費用后按10%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或革新,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給予3000—5000元獎勵;獲國家發明獎的給予10000元獎勵;獲省、市級發明獎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5000元獎勵;獲得省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市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七條 通過國家技術鑒定的給予10000元獎勵,通過省部級技術鑒定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立項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省立項的給予1000元獎勵,獲得市級立項的給予500元獎勵。
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省部級經營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2000元獎勵;市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元獎勵。
第四章 獎勵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或個人須填寫《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五章 獎勵分配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個人,獎勵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獎勵給集體,由該項目主要負責人決定獎勵分配比例并予以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管理性資質,為能夠提高企業知名度或企業形象,有利于工作開展,能夠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成為企業無形資產的榮譽性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經營性資質為直接用于經營或生產的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質。
第二十五條 有關獎勵或資質中區分一、二、三等級的,上述獎勵金額為最高級別獎勵,每差一級,國家級差別1000元,省部級差別500元,市級差別200元。
第二十六條 同種科技成果或技術同時獲得多種不同級別榮譽(各項獎勵、基金、資質)按其中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篇3: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1998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繁榮和發展我省社會科學事業,獎勵在社會科學方面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名稱定為“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下列三類社會科學作品,每類均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一)專著類;
(二)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書、科普讀物類;
(三)論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類。
第三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義頒發。評獎活動每三年舉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評獎活動的管理、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在當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科學作品,符合下列標準的,其作者可以個人或者集體名義申請“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gg開放的方針;
(二)在學術上有科學創新、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體現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精神。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有關單位或組織推薦意見書。
第六條 凡已在相當或高于本獎勵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不再申報參評。
第七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當屆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評審。
省評委會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設立,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評委會成員,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專家、學者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擔任,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條 社會科學各類作品優秀成果獎具體標準是:
(一)專著:在研究現實和歷史的重大問題上有創見;
(二)譯著:譯文準確暢達,譯作內容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教材:在內容上有新意,結構上有突破,對科研、教學有重要應用價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釋準確(來自:m.dewk.cn),對歷史考證有所發現或有重要價值;
(五)科普讀物:適應時代需要,并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書: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
(七)論文:在學術上有創見,或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于解決實際問題;
(八)調查報告、咨詢報告:緊密聯系gg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進行研究,具有較高應用價值和明顯的社會效益,或具有較高的決策參考價值。
第九條 福建省社會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科學、民主、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標準,注重質量的原則;
(三)在同等條件下,青年作者作品優先入選原則。
第十條 省評委會的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評:組織學科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負責成果的初評、初選工作;
(二)復評:組建若干復評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復評,按評審標準和所下達的入選成果比例(或數量)向省評委會推薦各等級獲獎候選項目;
(三)終評:省評委會對各復評組所推薦的各項候選成果進行最后評定。
第十一條 省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期。
第十二條 經公布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對獲獎人授予獎勵證書和資金。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各類各等級獎金數額和評獎工作費用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與自然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享受同等待遇,其獲獎結果記入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
第十四條 參加評選的作品有弄虛作假或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并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有關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侵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評審成員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評審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