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盈集團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以及納入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的編制、提供及分析工作,保證公司財務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滿足報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據國家《會計法》與《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本制度所稱財務報告包括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和其他財務報告。
第三條 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并對財務報告信息進行分析使用。
第四條 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保證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依法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財務報告的內容
第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的內容:
1、會計報表
(1)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利潤分配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成本報表以及各會計科目明細表、財務管理、經營成果分析表等會計報表。
(2)會計報表必須反映兩個年度及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2、會計報表附注
(1)會計報表附注是為了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
(2)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說明;
2)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3)財稅政策重大變化情況。
4)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5)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說明;
6)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
7)企業合并、分立;
8)重大投資、融資活動;
9)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3、財務分析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當期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及其主要影響因素的總體說明,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同比分析,公司財務策略、融資及資金安排,重要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說明等。
財務分析報告應當至少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1)公司的資產分布、負債水平和所有者權益結構,通過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資產周轉率等指標分析公司的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分析公司凈資產的增減變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規模和凈資產的不斷變化過程;
(2)分析各項收入、費用的構成及其增減變動情況,通過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標,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了解和掌握當期利潤增減變化的原因和未來發展趨勢;
(3)分析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運轉情況,重點關注現金流量能否保證生產經營過程的正常運行,防止現金短缺或閑置;
(4)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5)提出相應建議,供管理層決策。
4、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1)公司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2)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3)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4)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上報
第八條 編制會計報表前,各單位必須進行清查財產、盤點物資、核實債務等工作,做到帳賬實相符。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1、核對各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內容、金額等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本條 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發生額,并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
3、檢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4、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
5、檢查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
第九條 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第十條 集團制定公司的會計政策,各子公司遵照執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與公司存在不一致的,在公司按照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以及合并報表時,按照公司的會計政策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一條 各公司應當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如需改變需上報集團公司財務批準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條 下屬子公司每月15日前向集團公司上報上月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簡報,每季第一個月20日前向集團公司提供上季度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每年第一個月30日前向總公司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以上報表及報告需編制成電子文檔以電郵方式上報同時上報經內部審核簽批程序紙質報告一份。)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按月、季度、年度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集團合并會計報表主要包括:
1.合并資產負債表;
2.合并利潤表;
3、、合并現金流量表,
4.合并財務狀況變動表;
5.合并利潤分配表。
并于每月20日前,每季第一個月25日前,每年2月15日前(遇節 假日順延)向董事會、監事會提供上月、上季、上年度內部財務報表或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 報送文本要求:必須手續齊備:指財務報告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封面上應注明單位名稱、報告所屬年度、月份、實際報送日期等。會計報表應由單位領導、財務負責人、制表人員簽章 。財務報告分為機密、絕密,財務部報出時必須加蓋機密或絕密章 ,嚴防泄密。
第十六條 下屬子公司常規對內財務報告流程
1、子公司指定財務人員提交報告(制表);
2、財務經理審核;
3、財務總經理核準;
4、報公司法定代表審批;
5、子公司財務部負責報送集團財務中心同時報送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 集團常規對內財務報告流程1、集團指定財務人員提交報告(制表);
2、集團財務經理審核;
3、集團財務總經理核準;
4、報集團法定代表審批;
5、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報送集團董事會常務委員會、監事會。
第四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和披露
第十八條 各公司每年在規定時間內配合外聘審計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經內部審核簽批程序后按期向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等機構提供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各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 程和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對外披露財務信息。
第二十條 各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和披露的財務信息必須提前向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五章 財務報告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有權對各下屬公司報送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各公司報表編制人員應積極配合。對審查出的一般問題,各公司應按集團的意見予以整改。審查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下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匯報,同時報備集團董事會常務委員會、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集團審計部門有權對集團財務中心報送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對查出的一般問題,應按內審部門的意見予以整改。審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應及及時向集團董事會、監事會匯報。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及時向股東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 程相抵觸時,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 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草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修訂亦同,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財務管理中心。
篇2:某學校教職工報告制度
報告制度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工向學校報告或學校向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 校教職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安全辦公室或分管校長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學校安全辦公室每季度向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匯報本季度學校安全工作情況。
4、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向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報告,對不能及時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防護措施。
5、 值周教師要向值周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事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相關部門或分管領導報告,并妥善處理。
6、 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由學校校長向上級匯報,并在2小時之內書面報告上級。
篇3:院請示報告制度
請示報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逐級向有關部門及院領導請示報告。
一、遇有嚴重工傷、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類傳染病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病員時。
二、凡有重大手術,重要臟器切除、截肢、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和自制藥品首次臨床應用時。
三、緊急手術而病員的單位領導和家屬不在時。
四、發生醫療事故或嚴重差錯時。
五、丟失或損壞貴重器材、藥品和劇毒藥品時。
六、發現成批藥品失效或變質時。
七、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問題及存在爭議或不能確診的病人時。
八、重大經濟開支。
九、增補、修改醫院規章制度、技術操作常規時。
十、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院外會診、接受院外任務時。
十一、參加院外進修學習、接受來院業務進修人員時。
十二、發生病人逃跑、傷人、自殺以及有自殺跡象的病員時。
十三、丟失重要機密文件時。
十四、職工發生打架斗毆或與社會上發生沖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