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為確保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保證在食品的經營過程和控制中,降低食品安全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單位應制訂食品相關制度和操作流程,以保證食品在經營加工過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進貨制度》,對所有食品做好驗收與記錄工作。
三、對于經營加工的食品,要對原料進行嚴格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食品的操作流程,并規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與貯存,必須按照“五專”管理,精確填寫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并嚴格執行《廢棄物處置制度》。
四、對于食品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每天對從業人員的健康證、個人衛生進行檢查并規范。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和制度要嚴格檢查并記錄,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負責人報告。
六、對于在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行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本單位法人或負責人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規范制度與過程的控制。
篇2: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為確保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保證在食品的經營過程和控制中,降低食品安全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單位應制訂食品相關制度和操作流程,以保證食品在經營加工過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進貨制度》,對所有食品做好驗收與記錄工作。
三、對于經營加工的食品,要對原料進行嚴格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食品的操作流程,并規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與貯存,必須按照“五專”管理,精確填寫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并嚴格執行《廢棄物處置制度》。
四、對于食品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每天對從業人員的健康證、個人衛生進行檢查并規范。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和制度要嚴格檢查并記錄,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負責人報告。
六、對于在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行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本單位法人或負責人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規范制度與過程的控制。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20**年11月7日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下簡稱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管理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清真食品的管理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經貿、城建、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檢疫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
對于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條 自治區對從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核發《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定企業名稱或者字號時,對未申領《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予冠以“清真”字樣。
第八條 《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由自治區民族事務工作部門統一監制,由市、縣(區)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核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出租、出賣《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
第九條 申領《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企業,其下列人員必須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