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HFGS-20**-4
惠府〔20**〕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4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年4月1日
惠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對供需關系的調節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版)〉的通知》(粵府辦〔20**〕42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放開住宅小區、商業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保管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483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市、縣兩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核定,對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第四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列入本辦法第六條定價范圍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經營者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費的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收費標準,并根據停車設施的類型,提供停車設施的用地、規劃等資料。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改革創新,改進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范圍,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六條 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具體價格管理形式由市、縣兩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依法施劃的道路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僅限于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景點)、口岸配套停車設施。
(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五)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設施。
第七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應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等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法與業主或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停車設施經營者接受車位所有權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及其他合法單位或組織等的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或其他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停車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已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不得向車位使用人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四)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設施經營者可根據建設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其中與住宅小區共用停車設施的,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本條第(三)點的辦法確定和調整。
第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環境,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建設運營成本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在權限范圍內制定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惠城區范圍內,列入本辦法第六條定價范圍:第(一)、(二)、(三)點,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定;第(四)、(五)點,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惠城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第十條 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為服務對象提供的配套停車設施,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收費標準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第十一條 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應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可按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實施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分區域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的,區域劃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確定。
不同區域停車設施,應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應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明顯高于路外、擁堵時段明顯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鼓勵對新能源汽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不同車型和不同時段計費,具體計費辦法由市、縣兩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
1. 實行按天計費的,白天時段為8時至18時(含18時),夜間時段為18時至次日8時(含8時)。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兩個時段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2. 實行計時或計次收費的,計費時間以24小時為一個周期,超過一個周期后重新計費。
第十四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以下減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具體延長時限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2.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二)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置免費停放時限。
(三)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
(四)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車設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按指定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執行,并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查封、扣押期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置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法、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進入停車設施時,停車設施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記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交納停放服務費,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策,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實施價格欺詐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需求者與他人進行交易,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可結合實際通過制定或指導交易雙方制定議價規則、發布價格行為規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第十八條 各級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提升停車信息化管理和停車裝備制造水平,加強停車綜合治理,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各級價格、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管、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形成多層次、全覆蓋的監管網絡,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
(一)各級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停車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證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二)各級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并按規定及時在當地政府信用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建立健全“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三)對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并公開相關收支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益性停車設施,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研究探索由停車設施經營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的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惠府〔20**〕54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惠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惠府〔20**〕72號)同時廢止。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現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