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關于長沙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近,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下發《關于長沙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引導做好文件精神的了解和貫徹落實,現就文件起草背景、政策依據以及主要思路等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長沙市機動車保有量快速上升,截止20**年11月底,我市城區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129.17萬輛,城區停車泊位總數77.35萬個,共有停車場2168家,停車位76.11萬,其中,公共停車場803個,公共停車位21.12萬個,專用停車場1365個,專用停車位54.99萬個,道路臨時泊車1.24萬個(其中收費泊車位404個)。停車矛盾進一步加劇,需要繼續利用價格杠桿來調節停車需求。
二、文件制定的依據
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定價目錄>的通知》(湘發改價調〔20**〕1237號)、《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價服〔20**〕11號)制定。
三、主要內容
一、停車收費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標準,并對中央在長和省、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用、公益企業單位、公立醫院、景區、車站碼頭、機場、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等配套停車場及道路泊車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背街小巷及除市管停車場外的各類停車收費監督管理。
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不高于全市統一標準的原則下制定本地區停車收費標準。
二、計費方式。停車收費實行計時或計次收費方式。具備計時收費條件的停車場應采取計時方式,以加快車位周轉,暫不具備計時條件的可采取計次方式收費。一個停車場只能采取一種計費方式。
收費計時單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15分鐘為一個收費計時單位。不足一個收費計時單位的按一個收費計時單位收費。公共停車場收費計時單位白天時段為半小時,夜間時段為1小時,不足一個收費計時單位的按一個收費計時單位收費。
計次收費每次時間以12個小時為限。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占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不同車型按以下標準計算停車泊位。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機動車)按一個車位收取;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機動車)按二個車位收取;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貨車或載客40座以上的機動車)按三個車位收取。
三、定價形式。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面向公眾開放的內設停車場,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商業場所配套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商業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企業單位內設停車場,物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收費標準。
四、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實行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間、長時間高于短時間、高峰時段高于非高峰時段的差別價格政策。
五、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實行差別定價;停車場區域劃分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六、城區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車實行計時收費,背街小巷臨時停車泊位實行計次收費。
七、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停車場實行優惠收費政策,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另行核定。
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對來本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對辦理業務有關車輛免費停車的時段、相關憑證,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并公示。
九、公立醫院對與就診有關車輛停放的免費時間以及優惠條件,由各醫院根據車輛停放的周轉情況合理確定并公示。
十、為了緩解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重點路段、重點景區交通壓力,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重點路段和景區在重要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重大活動期間停車收費可實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0%。但須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提前三天向社會公示方可執行。
十一、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背街小巷、公共停車場,應到所分級管轄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登記申報手續,并按《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詳見附件二)。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后,應對申報的材料認真審查,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資料不齊全的停車場,不得批準其收費。
十二、認真做好價格公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管轄范圍內的停車場經營者在停車場入口處和交費處醒目位置懸掛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標明停放收費單位、場地地址、收費類型、收費區域、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及舉報電話“12345”等;根據不同的定價形式,公示牌分三種顏色:執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采用綠色公示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采用藍色公示牌,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采用黃色公示牌公示。
十三、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加強對停車收費檢查督促,及時受理違規收費舉報投訴,對不按規定公示,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予以嚴肅查處,維護正常的停車收費秩序。對沒有取得停車收費資格實施停車收費的投訴,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并配合交警部門及時依法處理。
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年3月11日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