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設置固定隔離樁,物業將面臨追責
需謹慎設置固定隔離樁,否則物業將面臨這種追責!
因小區內設置的道路隔離樁位置失當,延誤了一名120急救病人的及時救治......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行為與病人搶救不及時而離世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物業公司應酌情賠償死者父母2萬元。
急救時間線:
20**年4月22日23時許:馮某在家中突發疾病,馮某的父親即撥打120電話求救;
23時24分19秒:救護車到達馮某所住小區的西大門;
23時35分37秒:救護車與馮某父親會合后即向其房屋方向行駛,但因用于急救的輪床無法從馮某家房屋前的石板小路上通過,救護車又選擇了其他路線行駛,至離馮某家房屋較近的隔離樁處停車,120急救人員步行前往馮某家中;
23時38分40秒左右:急救人員到達馮某家中,并對其進行了搶救,但馮某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醫療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馮某于20**年4月22日23時44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為腦癱。
20**年6月,馮某父母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他們認為,因物業公司在小區路面設置了固定、無法移動的隔離樁,導致救護車不能及時、直接到達自家所在居民樓,貽誤搶救時機而致馮某死亡,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2.1萬余元。
物業公司申訴:
本案中其不存在侵權行為,對馮某的死亡的結果不存在過錯。物業公司對死者馮某的醫療救護僅在知情情況下負有道德上的方便義務而非法定保障義務,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系,其在小區路面上安置的隔離樁不是導致馮某死亡的原因,根據死亡醫學證明記載,馮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為腦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
生命權在所有人身權利中處于最高地位、最高位階。與其他權益產生沖突時,生命權應該首先得到保護。
被告作為物業管理者,在選擇隔離樁時具有一定的疏忽。被告在選擇隔離樁時,應當預見到發生急救、火災等緊急情況時,其設置的固定式隔離樁可能直接影響到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快速通行,從而錯失挽回一條生命的機會,甚至影響重大公共利益。而被告設置路障的行為導致原告實際可以選擇的路線減少,故認定該行為與延遲救治死者馮某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從民法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原、被告雙方應合理分擔馮某的死亡結果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馮某自幼患有腦癱,且該疾病具有較高的生命危險,也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馮某自身疾病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性,而被告因設置隔離樁不當而導致延遲救治在其死亡結果中的作用甚小。同時,事發當天,天氣惡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救護車的行車速度,屬客觀原因,無法預見。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兩原告2萬元。
篇2:小區內設置固定隔離樁位置失當,物業將面臨追責
小區內設置固定隔離樁,物業將面臨追責
需謹慎設置固定隔離樁,否則物業將面臨這種追責!
因小區內設置的道路隔離樁位置失當,延誤了一名120急救病人的及時救治......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行為與病人搶救不及時而離世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物業公司應酌情賠償死者父母2萬元。
急救時間線:
20**年4月22日23時許:馮某在家中突發疾病,馮某的父親即撥打120電話求救;
23時24分19秒:救護車到達馮某所住小區的西大門;
23時35分37秒:救護車與馮某父親會合后即向其房屋方向行駛,但因用于急救的輪床無法從馮某家房屋前的石板小路上通過,救護車又選擇了其他路線行駛,至離馮某家房屋較近的隔離樁處停車,120急救人員步行前往馮某家中;
23時38分40秒左右:急救人員到達馮某家中,并對其進行了搶救,但馮某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醫療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馮某于20**年4月22日23時44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為腦癱。
20**年6月,馮某父母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他們認為,因物業公司在小區路面設置了固定、無法移動的隔離樁,導致救護車不能及時、直接到達自家所在居民樓,貽誤搶救時機而致馮某死亡,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2.1萬余元。
物業公司申訴:
本案中其不存在侵權行為,對馮某的死亡的結果不存在過錯。物業公司對死者馮某的醫療救護僅在知情情況下負有道德上的方便義務而非法定保障義務,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系,其在小區路面上安置的隔離樁不是導致馮某死亡的原因,根據死亡醫學證明記載,馮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為腦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
生命權在所有人身權利中處于最高地位、最高位階。與其他權益產生沖突時,生命權應該首先得到保護。
被告作為物業管理者,在選擇隔離樁時具有一定的疏忽。被告在選擇隔離樁時,應當預見到發生急救、火災等緊急情況時,其設置的固定式隔離樁可能直接影響到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快速通行,從而錯失挽回一條生命的機會,甚至影響重大公共利益。而被告設置路障的行為導致原告實際可以選擇的路線減少,故認定該行為與延遲救治死者馮某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從民法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原、被告雙方應合理分擔馮某的死亡結果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馮某自幼患有腦癱,且該疾病具有較高的生命危險,也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馮某自身疾病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性,而被告因設置隔離樁不當而導致延遲救治在其死亡結果中的作用甚小。同時,事發當天,天氣惡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救護車的行車速度,屬客觀原因,無法預見。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兩原告2萬元。
篇3:河北省關于新竣工工程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的通知(2011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竣工工程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的通知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促進工程質量提高,現將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以下簡稱責任標牌)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依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第七條明確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
20**年3月3日全國建筑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明確要求,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由參建的企業、法人代表及相關負責人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工作,確保今年取得實質性推進。對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問題,各地要特別重視。
二、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的時間和范圍
自20**年6月1日起,我省區域內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
三、責任標牌的內容、尺寸、材質
標牌必須明確刻寫工程名稱、開竣工日期、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全稱,法人代表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標牌寬不小于750mm,高不小于500mm,字體應采用宋體,文字高≥35×寬≥35mm。材質應為花崗巖或不銹鋼耐久性材料,標牌保存年限應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責任標牌的設計、制作及安裝
責任標牌由工程的設計單位負責。設計文件中必須有標牌的位置和安裝示意圖等內容。住宅工程設置在外墻單元入口一側,公共建筑(商場、賓館、會展中心等)設置在外墻主立面主入口處,市政工程設置在工程明顯部位。責任標牌應在可視范圍內,標牌下邊緣距地面應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責任標牌由建設單位負責制作。標牌制作、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標牌由施工單位負責安裝。標牌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前安裝完畢。
五、責任標牌設置的檢查、驗收
監理單位在簽發竣工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前,負責檢查標牌內容的完整性、正確性和標牌的安裝質量。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標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