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大堂水漬致業主摔傷
業主由于大堂水漬摔傷,物業服務企業為何擔責
案件情況
朱某某系深圳市**區某彩虹之岸*棟**房業主,深圳A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A物業服務企業)系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由深圳A物業服務企業B管理處具體負責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20**年3月21日早上7點左右,朱某某自其家中乘坐電梯下樓,因B管理處的清潔人員拖地后導致地面濕滑,且未擺放警示標志,朱某某走出電梯后摔倒,當時由于沒人看見,朱某某自行走出大廳走后,遇一名外圍清潔工,該清潔工看到后,便扶住朱某某,并稱拖地的清潔工剛剛離開,朱某某因摔倒后腳部疼痛,在外圍清潔工的幫助下回到家中。20**年2月26日,廣東中一司法鑒定所出具粵中一鑒(20**)臨鑒字第0068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朱某某傷殘程度為拾級傷殘;(2)其左踝關節創傷性骨性關節炎尚需理療及藥物治療。朱某某因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與A物業服務企業公司、B管理處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
焦點問題
1.原告在其居住的小區樓下大堂摔傷A物業服務企業是否為此擔責?
2.清潔作業時如何有效地規避可能出現的意外法律風險?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區大廳摔倒,不慎摔傷造成傷害,朱某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對損害的發生自身負有過錯;B管理處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在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的情況下,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根據本案案情,法院酌定朱某某本人承擔70%的責任,B管理處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于B管理處隸屬于A物業服務企業,因此,B管理處與A物業服務企業應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管理處清潔工拖地后留下過多水漬,制造了危險源,又沒有即時清理,也無證據證明有采取設置警示牌或者將有水漬的地方圈起來等措施,因此管理處存在過錯。關于因果關系,不作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檢驗標準是,如果管理處盡到責任做出了應做的行為,也即拖干了地面,或者設置了警示牌、將有水漬的地方圈起來,就不會發生摔倒的結果。本案朱某某是因管理處未盡到上述責任而摔倒,故管理處的不作為與朱某某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故管理處的不作為構成了侵權。
關于管理處是否可以減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如果朱某某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可根據朱某某和管理處各自的過錯大小以及對發生損害結果的作用進行損失分擔。本案地面的水漬可以看得見,住戶也知道清潔的時間和清潔后可能存在水漬,故住戶應當注意避免滑倒,原審法院酌定朱某某承擔70%的過錯責任,并無不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評析
關于本案中侵權責任的構成,管理處對在其清潔范圍內的地面的水漬的清理義務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地面的水漬是由他人造成的,第二種情形是水漬由管理處的清潔工人拖地時現留下來的。在前一種情形,管理處承擔合理注意義務,在其知道水漬存在時有清理義務和告知業主謹慎注意的義務;在第二種情況,由于水漬是由管理處清潔工人造成,也即是管理處的行為制造了危險,管理處有義務采取清理水漬、設置警示牌或者將有水漬的地方圈起來等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本案屬于第二種情形,因此,兩審法院最終判決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是基于管理處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
無論是大堂清潔作業,還是在社區的主要人行通道實施環境維護,操作員工不可只顧埋頭干活,對于一些存有安全隱患的區域,要優先及時處理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可能致人滑到的香蕉皮,面積較大的水漬,可能劃傷的尖銳物品垃圾等。只有及時處理或采取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才能避免許多無所謂的意外事件發生,從而降低的被糾責的法律風險。
篇2:物業管理案例:業主因潮濕地滑摔傷 物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物業管理案例:業主因潮濕地滑摔傷,物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業主李某經過其所住的商住樓大堂時,因潮濕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個多月,花費醫藥費數千元。李某認為其摔倒主要是因為地滑,因此物業公司應負擔一定責任,物業公司應當補償其醫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
請問此事物業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談談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負責賠償的關鍵是看法律有沒有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員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物業公司對地面潮濕既沒有警示性標志又沒有采取防范措施,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篇3:物業管理案例:樓道內摔傷索賠案
物業管理案例:樓道內摔傷索賠案
去年10月中旬,某業主反映8月中旬某天她母親送客人下樓,因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大腿骨折。她認為是由于保潔工拖地不當,造成地面濕滑導致摔傷,要求管理部予以賠償。
物業管理部先對該業主進行了安慰和溝通,隨后立即展開調查。向當事保潔工及地段保安了解情況,當時他們都沒有聽到業主反映此事;我們又對當時樓道內的裝修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8月份該門棟沒有業主裝修,因此不存在裝修垃圾致使業主摔倒的可能;然后對當事保潔工的操作情況進行了暗查,并向氣象臺查詢了當時的天氣情況。10月13日(陰天,氣溫15 ℃~19℃),該保潔工上樓拖洗為9:12,離開時間為9:32,9:44上樓查看,樓道地面已完全干燥(為了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是在該保潔工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查看的);根據氣象資料顯示,8月12日至8月18日,除了12日有短時陣雨外,均為晴到多云的天氣,平均溫度均在30℃以上。據此推測,樓道地面應在10分鐘以內干燥。根據上述情況判斷,業主因保潔工操作不當摔倒的可能性不大。隨后,管理部出示了大量調查、取證材料進一步與業主溝通、解釋,業主終于承認此事與物業公司無關,放棄了索賠的要求(通過仔細詳盡的調查取證,以理服人,為管理部妥善處理此事提供了充分的依據)。
點評:
管理部以積極、事實求是的態度認真對待業主的投訴,既不偏袒自己的員工,又以事實為依據得到了業主的認可,妥善處理了這起投訴。
通過此事,管理部得到的啟發是:要求我們對完善各項操作規范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不斷的改進。在濕度較大的天氣,應調整用干拖把拖拭樓道;對樓道內裝修戶應加強重點管理,避免因樓道濕滑或裝修垃圾引起業主的人身傷害,真正給業主提供安全舒適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