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城管發〔20**〕85號號
關于印發《啟東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啟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凡啟東市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歸集并存入市維修資金專項帳戶的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涉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需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時,按照以下操作規程辦理。
事前申請:1.報修人填寫《啟東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前申請表》,填明申報項目內容及現狀,制定初步維修方案和費用預算。2.報修人將《小區使用維修資金公示》在小區醒目位置公示7天,接受業主監督,公示結束后匯總情況,報修人提供清晰的公示影像資料2張(遠、近照各一張)。
辦理申報手續:初審通過后,報修人收集以下資料:1.維修項目修理方案;2.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業主確認書;3.維修工程預算書(5000元以上項目需專業單位編制預算);4.需維修部位照片;5.維修工程已超出保修期的證明材料;6.相關設施設備維保合同;7.承諾書;8.其他。
維修過程監督:經復審并報財政局審核通過后,通知實施維修,維修過程中報修人應做到:1.設施設備部件更換項目,施工前需現場驗貨;2.對于維修工程,要做到事前查驗,事中巡視,事后核查。
竣工驗收:1.報修人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填報竣工驗收單;2.報修人應當將工程決算結果向產權人公示7天;3.回收報廢的設施設備。
結報:1.報修人填寫《啟東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批表》;2.維修工程決算書;3.審計報告;4.工程付款單位臺頭、付款銀行及帳戶、發票。5.工程質量保證金在保質期滿后,按實返還。
對于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市城管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如發現弄虛作假和申報不實的情況,責令改正,此后相關報修人提取專項維修資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項目需提供審計報告;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弄虛作假和申報不實情況的,相關報修人所有專項維修資金提取均須提供審計報告,產生的審計費用由報修人自行承擔。
本操作規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1.啟東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操作規程
2.表一:啟東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前申請表
3.表二:小區使用維修資金公示
啟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年11月24日
篇2:東莞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2008)
東莞市政府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監管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交存主體和標準
1、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存;在上述期間之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負責交存。
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2、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負責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時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因房屋轉讓等原因,引起業主變更的,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在本規定實施后,未交存維修資金且新舊業主在合同中未約定維修資金交存主體,但已辦結過戶手續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辦結過戶手續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二)專用賬戶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定維修資金監管協議的銀
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戶按樓盤--幢--戶規則設置,每戶業主有獨立的專用賬戶。
對已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將維修資金全部轉入專用賬戶,并把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做好臺帳,同時將每個單位的明細列出,直接交給當地房管所。房管所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在轄區內公示15天后,無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專用賬戶得維修資金按要求劃入各業主專用賬戶。
已交存的維修資金達不到規定的交存標準的,由相應交存主體負責補交。
(三)交存手續
1、對新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存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金額等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購房者的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當地房管所。
對已銷售的商品房,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應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或補交,交存憑證(復印件)應送當地房管所。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來自:m.dewk.cn),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已辦結入住手續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并把交存憑證(復印件)送當地房管所。
(四)續交
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30%的,應當續交至首期標準。維修資金續交主體為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委員會,并通過業主大會續籌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本人,要求其續交。
二、維修資金使用
(一)維修資金轉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維修資金必須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共同參與的全過程監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它部門)不可擅自動用。
(三)業主可以查詢本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但不可自行提取資金。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及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權注銷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維修資金注銷手續。手續辦結后,業主可從賬戶內提取剩余資金。
(四)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發到每個業主的賬戶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與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有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維修資金的監管
(一)市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1、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帳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市房產主管部門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并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20**年12月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