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武房發〔20**〕50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各區房管局,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市房產信息中心,市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
經市局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現將《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15日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提高維修資金使用效率,簡化使用撥付流程,優化管理模式,市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實行預撥制度,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依據各區上年度維修資金實際使用金額,結合近三年使用平均增長率,確定本年度資金使用預撥基數,每年元月初、7月初按預撥基數的50%分兩次對各區進行撥款,各區局對本轄區內每筆維修資金使用項目審核通過后直接向申請人撥付資金,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不再就單筆資金逐一撥付。通過建立預撥制度,簡化現行的審核和撥付兩級程序,實現區局審批、區局撥款,縮短辦理時限,提高維修資金使用效率。
二、工作原則
嚴格依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房管局關于貫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操作規程》、《武漢市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在確保資金正常使用、安全運行的前提下開展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
三、各方職責
(一)市局物業處負責對預撥使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資金監管處負責對預撥賬戶資金進行監管。
(二)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預撥賬戶開設、資金額度核算、使用資金集中撥款;開展預撥工作業務操作培訓;做好資金使用財務核算和撥付資料檔案管理;協助市局開展預撥使用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各區局負責年度預撥資金的計劃申報;每筆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和撥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的運行和管理;使用檔案立卷、歸檔、保管、查詢和利用;維修資金歷史使用數據核對、新增使用數據系統錄入;撥付資料影像化掃描;資金使用分戶流水核對和臺賬登記;撥付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四)市房產信息中心負責業務處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培訓及維護工作。
(五)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負責配合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各區局完成賬戶開設和管理、賬務核算以及網上銀行操作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16日)
召開動員大會,總結江岸、江漢兩區試點經驗,部署全市預撥工作。
(二)預撥準備階段(7月底前)
1、配備財務人員(6月21日前)。各區局明確2名財務部門人員分別為網上銀行付款經辦人員、復核人員,并向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備(聯系人:夏媛)。
2、賬戶開設和網銀開通(6月底前)。區局配合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完成“武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區二級分戶”的開設、網上銀行開通、工作人員權限配備等工作(聯系人:夏媛)。
3、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移交(7月初)。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與各區局做好備選庫系統安裝、使用移交工作,并做好移交記錄(聯系人:袁紅林)。
4、開展資金年度預撥(7月初)。區局提交資金年度使用預撥計劃申請,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按年度預撥基數的50%撥款(聯系人:夏媛)。
5、組織開展業務培訓(7月底前)。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市房產信息中心、專戶銀行、檔案整理服務單位統一組織預撥業務、檔案整理、系統操作、網上銀行操作實務培訓(聯系人:鄒游)。
(三)區局使用撥付階段(8月以后)
自8月1日開始,區局正式受理的新增使用預算申請,直接由各區局撥付資金。此前未結算的申請仍執行原流程,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按筆撥付。
(四)業務規范階段
1、歷史使用檔案整理、立卷、歸檔(12月底前)。按照市房管局和市檔案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印發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檔案分類方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暫行)的通知》及相關補充通知要求,各區局對20**年8月1日以后的維修資金歷史使用檔案,進行整理、影像化掃描、立卷、歸檔等規范化檔案管理。20**年8月1日以前各區局形成的維修資金使用初審檔案復印件,由各區局根據其利用價值自行確定歸檔原則和方法(聯系人:夏媛)。
2、歷史使用數據核對(12月底前)。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導各區局對歷史使用核心數據進行整理和核對,形成歷史使用項目清冊,確保各項目歷史使用臺賬與使用檔案信息相符(聯系人:袁紅林)。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市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潘臻肇
副組長:吳彤、周軍、龍克虎、各區局分管局長
組 員:周建宏、傅嘉亮、張毅、付禮棟、龔旭、各區局物業和財務科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公,具體負責協調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做好與各工作單位的銜接和進度督辦。
六、有關要求
各區房管局及各參與單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加強隊伍建設,充實管理力量,堅持依法依規審核,確保預撥工作取得實效。
(一)統一業務操作流程
預撥工作按照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開設賬戶及資金年度預撥、區局使用審核及撥付、資金預撥增補、使用資金賬務核算等流程進行。具體操作規范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建立調度會制度
預撥工作啟動后,局物業處要定期召開例會調度,及時發現和分析問題,研究解決措施。
(三)嚴格權限管理
維修資金各區二級分戶專項用于資金預撥業務往來及使用撥付業務,應確保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區局應指定專人負責維修資金使用撥付網上銀行操作及復核,明確崗位職責及用戶密碼權限管理規定,確保撥付資金準確、安全。
(四)及時整理專業檔案
預撥工作相關業務檔案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各區局按職責范圍和工作程序進行管理。資金使用撥付檔案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作為財務檔案進行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維修資金使用審批檔案由各區局按檔案管理辦法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和利用。
(五)加強長效管理和監督
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建立維修資金使用審批和預撥工作日常指導和檢查監督機制,制定量化的專項檢查標準,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資金流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同時,要安排專人對口各區局開展一對一業務指導,切實提高區局業務能力。
篇2: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實施方案(2016)
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武房發〔20**〕50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各區房管局,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市房產信息中心,市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
經市局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現將《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15日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提高維修資金使用效率,簡化使用撥付流程,優化管理模式,市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實行預撥制度,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依據各區上年度維修資金實際使用金額,結合近三年使用平均增長率,確定本年度資金使用預撥基數,每年元月初、7月初按預撥基數的50%分兩次對各區進行撥款,各區局對本轄區內每筆維修資金使用項目審核通過后直接向申請人撥付資金,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不再就單筆資金逐一撥付。通過建立預撥制度,簡化現行的審核和撥付兩級程序,實現區局審批、區局撥款,縮短辦理時限,提高維修資金使用效率。
二、工作原則
嚴格依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房管局關于貫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操作規程》、《武漢市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在確保資金正常使用、安全運行的前提下開展資金年度使用預撥工作。
三、各方職責
(一)市局物業處負責對預撥使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資金監管處負責對預撥賬戶資金進行監管。
(二)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預撥賬戶開設、資金額度核算、使用資金集中撥款;開展預撥工作業務操作培訓;做好資金使用財務核算和撥付資料檔案管理;協助市局開展預撥使用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各區局負責年度預撥資金的計劃申報;每筆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和撥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的運行和管理;使用檔案立卷、歸檔、保管、查詢和利用;維修資金歷史使用數據核對、新增使用數據系統錄入;撥付資料影像化掃描;資金使用分戶流水核對和臺賬登記;撥付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四)市房產信息中心負責業務處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培訓及維護工作。
(五)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負責配合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各區局完成賬戶開設和管理、賬務核算以及網上銀行操作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16日)
召開動員大會,總結江岸、江漢兩區試點經驗,部署全市預撥工作。
(二)預撥準備階段(7月底前)
1、配備財務人員(6月21日前)。各區局明確2名財務部門人員分別為網上銀行付款經辦人員、復核人員,并向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備(聯系人:夏媛)。
2、賬戶開設和網銀開通(6月底前)。區局配合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完成“武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區二級分戶”的開設、網上銀行開通、工作人員權限配備等工作(聯系人:夏媛)。
3、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移交(7月初)。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與各區局做好備選庫系統安裝、使用移交工作,并做好移交記錄(聯系人:袁紅林)。
4、開展資金年度預撥(7月初)。區局提交資金年度使用預撥計劃申請,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按年度預撥基數的50%撥款(聯系人:夏媛)。
5、組織開展業務培訓(7月底前)。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市房產信息中心、專戶銀行、檔案整理服務單位統一組織預撥業務、檔案整理、系統操作、網上銀行操作實務培訓(聯系人:鄒游)。
(三)區局使用撥付階段(8月以后)
自8月1日開始,區局正式受理的新增使用預算申請,直接由各區局撥付資金。此前未結算的申請仍執行原流程,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按筆撥付。
(四)業務規范階段
1、歷史使用檔案整理、立卷、歸檔(12月底前)。按照市房管局和市檔案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印發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檔案分類方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暫行)的通知》及相關補充通知要求,各區局對20**年8月1日以后的維修資金歷史使用檔案,進行整理、影像化掃描、立卷、歸檔等規范化檔案管理。20**年8月1日以前各區局形成的維修資金使用初審檔案復印件,由各區局根據其利用價值自行確定歸檔原則和方法(聯系人:夏媛)。
2、歷史使用數據核對(12月底前)。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導各區局對歷史使用核心數據進行整理和核對,形成歷史使用項目清冊,確保各項目歷史使用臺賬與使用檔案信息相符(聯系人:袁紅林)。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市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潘臻肇
副組長:吳彤、周軍、龍克虎、各區局分管局長
組 員:周建宏、傅嘉亮、張毅、付禮棟、龔旭、各區局物業和財務科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公,具體負責協調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做好與各工作單位的銜接和進度督辦。
六、有關要求
各區房管局及各參與單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加強隊伍建設,充實管理力量,堅持依法依規審核,確保預撥工作取得實效。
(一)統一業務操作流程
預撥工作按照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開設賬戶及資金年度預撥、區局使用審核及撥付、資金預撥增補、使用資金賬務核算等流程進行。具體操作規范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建立調度會制度
預撥工作啟動后,局物業處要定期召開例會調度,及時發現和分析問題,研究解決措施。
(三)嚴格權限管理
維修資金各區二級分戶專項用于資金預撥業務往來及使用撥付業務,應確保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區局應指定專人負責維修資金使用撥付網上銀行操作及復核,明確崗位職責及用戶密碼權限管理規定,確保撥付資金準確、安全。
(四)及時整理專業檔案
預撥工作相關業務檔案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各區局按職責范圍和工作程序進行管理。資金使用撥付檔案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作為財務檔案進行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維修資金使用審批檔案由各區局按檔案管理辦法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和利用。
(五)加強長效管理和監督
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建立維修資金使用審批和預撥工作日常指導和檢查監督機制,制定量化的專項檢查標準,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資金流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同時,要安排專人對口各區局開展一對一業務指導,切實提高區局業務能力。
篇3: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
【施行日期】20**年1月1日
【修正廢止】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七條 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5%。
現行市區內(含桃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湖新區)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為:設有電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設有電梯房屋(含別墅)60元/平方米(含車庫、儲藏間)。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應由房產部門合理確定,適時調整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
尚未出售的房屋,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代交該部分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扣回。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九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所在地屬市區的由市住建局代管,屬各縣(市)的由當地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歸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市)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的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出售的公有住房開立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房屋銷售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一)業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額核定登記;
(二)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進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項進行登記,向交存人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審核告知書》;
(三)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到開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
(四)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戶銀行收款后,應當分別按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作為房屋權屬登記的憑據。
第十二條 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住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經業主大會依法討論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一)業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當附具有關劃轉維修資金的決定、維修資金管理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業主大會應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三)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未依法討論決定劃轉或經依法討論決定繼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應職責,管理費用按照委托賬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
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續交,續交后的維修資金金額應不少于首期交存額。
第十六條 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業主委員會有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義務。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更新的工程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凡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單位承擔維修工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需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理由、工程造價、涉及業主戶數等。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使用建議,并確定具體辦理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取;
1、使用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相關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委托辦理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證明、辦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工程預算和維修施工合同;
5、維修費用分戶分攤明細表。
(五)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六)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項目類別、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業主大會、相關業主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還應當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維修完畢,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程序或在相關范圍內公告。
(二)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項目維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核對、公布一次。公布內容應當包括: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詢。
第三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房產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其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加快建設與完善維修資金信息化系統,實現資源共享,便于管理,方便查詢。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繳存、使用、管理實施程序。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