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連丟4輛自行車拒交物業費案例
本報訊 (記者裴曉蘭)在小區內連丟四輛自行車及一輛電動車的劉先生對物業服務很不滿,為此兩年不交物業費,結果被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敗訴,判決其支付欠繳的全部物業費,但不用交滯納金。其丟車問題則要另案處理。
物業公司訴稱,20**年11月19日,公司和劉先生簽訂了《業主公約》,約定物業公司就劉先生購買的房產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劉先生就此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之后,物業公司按約定為劉先生提供了物業服務,但劉先生從20**年1月1日起一直拒絕繳納物業費,至起訴時共計5546.8元。按《業主公約》的約定,滯納金為748.82元。物業公司稱,他們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訴要求劉先生支付欠繳的物業費及滯納金,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開庭時,劉先生認可自己欠繳物業費,但認為自己有理由。“物業不能只收錢什么都不管”,劉先生抱怨說,他在小區已經丟了4輛自行車,前一陣還丟了一輛電動車,這些有報警記錄為證。他在丟車后打電話給物業,但是沒人管他,小區雖然有監控攝像頭,但卻調不出錄像。劉先生還提出,小區西邊原來的綠化很好,現在物業占了那塊地方要蓋樓,他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因此不同意繳納物業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與劉先生簽訂的《物業管理手冊》不違反相關法律及法規,應為有效協議,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物業公司在提供了物業服務后,劉先生應當按照約定交納物業費。但根據本案實際的審理情況,物業公司主張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劉先生提出的車輛丟失要求賠償問題,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他應當另案提起訴訟。綜上,法院判決劉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5546.8元。
目前,本判決已生效。
篇2: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20**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催收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區內丟失三輛自行車,因此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反復說明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但李某仍不聽解釋勸說,堅決拒絕交納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
[案例提示]
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但物業管理公司在收繳中總能遇到一些以各種原因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按實際情況,采取一般性追繳和區別性追繳的不同追繳方式進行催繳,必要時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
[案例分析]
物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給付404元物業管理費。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全額交納20**年度物業管理費404元。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篇3:物管案例:因家被盜拒交物業費法院判定應繳費
物管案例:因家被盜拒交物業費法院判定應繳費
業主家中兩次被盜,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被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日前,法院調解審結了此案,認為物業公司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業主應承擔繳費義務。
因某小區只在小區內的主要路口安裝了攝像頭,業主銀平(化名)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其家中兩次失竊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但物業公司卻認為已為小區提供了合理的物業服務,也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與業主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業主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攝像頭”是小區的配套設施,其安裝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與物業公司無直接關系。物業公司每天安排秩序維護員對小區進行看守和巡邏,可視為已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防范義務,且物業公司也按照約定為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人作為小區的業主,已享受到了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所帶來的便利,理應承擔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義務。最終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說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平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
“合理范圍內的安防義務”該如何理解,本案的辦案法官介紹說,物業公司的安全義務,是指物業公司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以及應采取的合理預防措施。但因物業公司職責所限,不可能防止一切損害的發生,當遇到違法犯罪的行為時,物業公司是難以控制這種情形發生的。因此,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