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學院商貿服務用房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范校園商鋪的經營管理,營造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經營環境,維護消費者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穩定,保障全校師生員工正常的生活秩序,經研究決定對校內商鋪作如下規定:
1、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后勤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學校相關部門的管理。
2、校內所有門面房的經營內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學校周邊地區經營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經營網吧、游戲廳等明令禁止的項目。
3、承租人必須保證門面房為合法經營場所,租賃期間產生的各種費用及經濟糾紛均由承租人負責,經營活動必需的工商、稅務、衛生等所有證件及手續由承租人自行辦理,所需費用自理,如需后勤服務中心提供幫助,承租人應事先向后勤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后勤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積極協助。
4、各商鋪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的各項標準和規定,不得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無商標標識、無生產日期、無質保期、無包裝、具有放射性、污染環境、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和學校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壟斷經營、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5、商貿廣場為半地下室設計,沒有排水和通風設施,為保持整個商業服務廣場的良好環境,嚴禁在商鋪經營餐飲、理發、煙花爆竹等產生油煙蒸氣、污水污物、安全隱患的項目,所有經營項目須報后勤中心核準方可經營。
6、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破壞房屋結構,違者由承租人負責修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在裝修期間需在外墻體任何部位裝設霓虹燈、廣告、招牌等宣傳設施均需事先獲得后勤中心核準方可施工安裝。
7、承租人必須按照學校統一規定,在指定地點規范經營,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不得影響他人經營,不得私搭亂建,違者將予以取締。
8、商業服務區和下沉廣場內嚴禁停入一切車輛(包括電動車、自行車和一些小型車輛),違者將予以處罰。
9、商業服務廣場采取統一管理模式,由后勤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管理,定時開門營業,定時閉門休市,任何人不得在商業服務廣場內留宿。
10、違反上述規定的,后勤服務中心將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取消租賃資格的處罰,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有不良紀錄的第二年將不予續簽租賃合同。
11、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2:學院商貿服務用房管理規定(試行)
zz學院商貿服務用房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范校園商鋪的經營管理,營造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經營環境,維護消費者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穩定,保障全校師生員工正常的生活秩序,經研究決定對校內商鋪作如下規定:
1、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后勤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學校相關部門的管理。
2、校內所有門面房的經營內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學校周邊地區經營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經營網吧、游戲廳等明令禁止的項目。
3、承租人必須保證門面房為合法經營場所,租賃期間產生的各種費用及經濟糾紛均由承租人負責,經營活動必需的工商、稅務、衛生等所有證件及手續由承租人自行辦理,所需費用自理,如需后勤服務中心提供幫助,承租人應事先向后勤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后勤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積極協助。
4、各商鋪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的各項標準和規定,不得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無商標標識、無生產日期、無質保期、無包裝、具有放射性、污染環境、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和學校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壟斷經營、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5、商貿廣場為半地下室設計,沒有排水和通風設施,為保持整個商業服務廣場的良好環境,嚴禁在商鋪經營餐飲、理發、煙花爆竹等產生油煙蒸氣、污水污物、安全隱患的項目,所有經營項目須報后勤中心核準方可經營。
6、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破壞房屋結構,違者由承租人負責修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在裝修期間需在外墻體任何部位裝設霓虹燈、廣告、招牌等宣傳設施均需事先獲得后勤中心核準方可施工安裝。
7、承租人必須按照學校統一規定,在指定地點規范經營,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不得影響他人經營,不得私搭亂建,違者將予以取締。
8、商業服務區和下沉廣場內嚴禁停入一切車輛(包括電動車、自行車和一些小型車輛),違者將予以處罰。
9、商業服務廣場采取統一管理模式,由后勤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管理,定時開門營業,定時閉門休市,任何人不得在商業服務廣場內留宿。
10、違反上述規定的,后勤服務中心將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取消租賃資格的處罰,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有不良紀錄的第二年將不予續簽租賃合同。
11、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淄博市關于我市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的規定(2014)
淄博市關于我市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的規定(20**)
ZBCR-20**-0600001
淄房發〔20**〕90號
各區縣房管局、高新區房管處、文昌湖區城鄉建設局,各縣規劃局,各處、分局,各規劃設計單位,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淄博市物業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對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含地上面積和地下面積)的3‰至5‰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根據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具體配置比例細化如下:
(一)項目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含10萬平方米),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項目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至20萬平方米的(含20萬平方米),按照4‰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項目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物業服務用房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物業服務用房應以方便業主和物業管理活動為原則,相對獨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業管理區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四、物業服務用房應為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使用。
五、下列用房原則上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一)設施設備用房;
(二)門衛用房、技術層、設備層、架空層、夾層、車庫、公共衛生間等用房;
(三)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四)其他不適宜物業管理的用房。
六、開發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服務用房時應達到以下基本使用條件:
(一)已進行簡單裝修:房屋內墻面涂刷涂料,頂棚吊頂或涂刷涂料,衛生間墻地面鋪貼瓷磚并安裝衛生潔具;
(二)具備獨立使用條件: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電等設施完善,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費;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寬帶傳輸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服務用房內預留端口或配套相關設施,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七、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
淄博市房產管理局
淄博市規劃局
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