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府辦〔20**〕16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十一屆 6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 年 6 月 4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原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 165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專項維修
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一)本細則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二)本細則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下列各項不屬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 居住區內屬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管線等。
2. 居住區內屬于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線路等。
3. 居住區內不屬于業主共有產權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宅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主體、標準和時間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下列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含商住大廈等),購房者按其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上一年度本市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價的5%。
屬預售房的,在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收件前繳存;屬現房銷售的,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收件前繳存。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據。市、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查驗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據。
(二)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商品房屋買受人應繳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先全額預墊繳存,后由商品房屋買受人向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凡申請預售商品房的,在辦理物業前期登記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預交到專戶管理銀行。擬以現樓方式銷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應將該樓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預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開發建設單位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依法由買受人繳存,并應當出示已墊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向買受人收回已墊繳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八條 售后公有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繳存。
(一)業主首期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房改成本價的 2%計算繳存。繳存時間為辦理產權證前。
(二)售房單位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到專管賬戶。繳存時間為售房單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 日內到委托銀行繳存。
第九條 留用、空置的房屋滿一周年后 30 天內,建設單位應當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空置的房屋出售時,購房戶不再繳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實行回遷安置、異地安置的被拆遷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和被拆遷安置戶協商約定繳交,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安置戶繳交,繳交時間為在遷居安置之日前繳存。
第三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原則、程序和分攤列支方法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和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的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對有特殊要求或由特種設備主管部門監管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有關機構鑒定,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必須進行維修的,有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維修;不及時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房產主管部門報告,房產主管部門應責成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和技術規范向有關業主或全體業主公布。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經房產主管部門或負責管理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物業維修單位。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物業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房產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員會,同時報告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需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應當從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的情形為:
(一)屋面防水損壞嚴重造成滲漏。是指屋面、外墻防水局部損壞、滲漏嚴重,經多次補漏后仍難以解決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是指電梯發生沖頂、蹲底或意外災害危及人身安全或定期檢驗時被責令停梯整改的。
(三)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是指高層住宅發生供水主管道嚴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噴淋泵、穩壓泵、中水泵等)發生泵體漏水、泵電機燒毀等情況,導致供水中斷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危及公共安全。是指樓體單側外立面已經出現脫落,且有繼續脫落危險的趨勢,已經脫落及有繼續脫落危險的面積達到 20%以上。
(五)消防、安全監控等系統出現功能障礙,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及更新、改造的。安全監控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是指嚴重出現或意外災害造成功能障礙,無法進行有效的監控。
(六)其它嚴重危及房屋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
1. 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2. 小區內公共場所或道路因坍塌、下沉開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3. 小區內非經營性公共娛樂設施(含兒童娛樂設施)嚴重損壞,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發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安全緊急情況的,不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立即組織搶修和更新、改造,同時做好現場記錄、拍照、攝像等證據保全工作,其費用按規定報房產和財政部門審查核準后辦理列支手續。
第十五條 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1.用于涉及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包括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房屋,受益的幼兒園、學校、街道社區等房屋但不包括開發建設單位給全體業主留用的物業管理用房及共用設施設備用房,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 用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各自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3.用于涉及單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棟房屋業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4.用于涉及部分業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專屬相關業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5.在一棟住宅內,專屬于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6.開發建設單位尚未售出及留用的房屋應當依其占全部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按照所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則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宅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宅應分攤的費用,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宅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七條 因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先以受益總建筑面積按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分攤到各相關物業,以每平方米所分攤金額核算;再以受益的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從受益業主賬戶中列支分攤。
第十八條 因對已購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也是以受益總建筑面積按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進行分攤到各相關物業,以每平方米所分攤金額核算;列支分攤的方法是按照業主和售房單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別從受益業主和售房單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十九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依法應由相關單位承擔的,所需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依法屬于物業服務費用支出范圍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不得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中支出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對物業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施工單位,原則上應選聘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不聘請監理單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自行組織監理。
實施物業管理且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對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書面征求涉及的業主意見,經具有共有關系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通過后實施。實施物業管理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以及未實施物業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單位的住宅,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通過后實施。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沒有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通過后實施。
未實施物業管理和沒有房屋管理單位,也沒有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由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共同(或業主代表)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通過后實施。
第四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
第二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或者低于首期應繳存額 30%(含等于 30%)的,業主應當及時續繳。
第二十六條 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次繳存的金額。
(一)已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式、時限和金額依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報送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未成立業主大會、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式、時限和金額由實施物業管理的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包括專業服務公司)做出方案,經具有共有關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報送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后決定。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住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式、時限和金額,由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共同(或業主代表)提出續繳方案,經具有共有關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報送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后決定。
第五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統一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委托的商業銀行為專戶管理銀行,并由房管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合理增值。
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監管專戶之日起計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益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核算賬戶的設立。市房產主管部門設立總賬戶,按物業管理區域(項目)為單位設賬,實行四級賬戶核算。總賬戶為一級核算,每個物業管理區域(項目)設立二級核算,每一幢樓設立三級核算,每個業主設立四級核算。業主個人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核算到戶;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售房單位設賬,按幢(棟)分賬核算。
第二十九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存定期存款,確保維修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并報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后,由業主大會辦理購買手續;未成立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仍由房產主管部門代管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以上業主同意后,由房產主管部門辦理購買手續。
利用從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 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由房產主管部門辦理購買手續。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三十一條 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產權人應及時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并到物業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退還手續。個人繳存的返還給個人;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按賬面余額返還原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財政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由同級政府統籌管理,并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轉讓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隨同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受讓方應及時有效的權屬證明到物業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業主、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物業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代管,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可由業主大會決定,并接受市、縣(區)人民政府審計、財政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原則上不再從原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委托指定代收的商業銀行轉存到其它商業銀行。
第三十九條 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代管。
第四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專用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核銷等工作由代管機構負責,并按照財政部門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房管、財政部門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資金歸集、使用、管理制度,開發設置快捷方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動查詢系統、主動接受業主監督。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 165 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處挪用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房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未按本細則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一次性全額付款或分期付款購房的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交憑證作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條件之一。住宅購買人未按本細則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產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四條 按揭購房的,購房人必須按本細則的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作為放貸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條件之一。
按揭購房的,住宅購買人未按本細則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產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作為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條件之一。
住宅購買人未按本細則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買人。
未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并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單位負責繳交。事后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可向本單位相關責任人追繳。
第四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核銷等管理過程違反財政部門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退還、單元戶名變更等流程及方式,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市、縣(區)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定期核定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實施前,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舊小區,條件成熟并經業主大會通過可按下列方式歸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到房產主管部門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賬戶。
(二)業主按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隨物業服務費每月每平方米 0.5 元的標準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業主委員會繳存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賬戶。
(三)小區公共部分經營及各類廣告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作為整個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共同存入監管賬戶。
(四)經整個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的其它收益,也可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共同存入監管賬戶。
本細則實施之日前已售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補交辦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篇2: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2015試行)
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20**試行)
南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管局(辦):
《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試行)》已經20**年3月23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年3月31日
南昌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在應急情況下及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274號)、《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建房[20**]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已按棟建賬房屋的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應急情況,可以采取應急維修,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需超過正常的保修期: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經市級以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出具故障檢測報告,并經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核查屬實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電梯主要有主板、變頻器、曳引系統、導向系統、轎廂、門系統、電力拖動系統、安全保護系統等八個主要系統;
2、符合以下大、中修標準:
(1)電梯正式投入使用達5年以上的應納入大修;
(2)電梯已中修2次以上仍然出現故障的應納入大修;
(3)電梯發生過重大事故,其主要部件嚴重受損的應納入大修;
(4)電梯正式投入運行2年應納入中修。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影響使用,并經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或有資質的專業生產、安裝單位出具意見書的,其維修部位為:加壓水泵、電機、變頻器、總控制柜、小區供水主管道、總閥門等。
(三)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項目所在區消防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書》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并經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核查屬實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溫煙感、應急與疏導照明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消防泵及軟起動裝置(自偶減壓起動裝置)、消防供水管網及管線系統、消防聯動模塊;
2、符合以下大、中修標準:
(1)中修是指對設備進行部分解體、修理或更換部分主要零件與基準件;同時要檢查整個機械系統,緊固所有機件,消除擴大的間隙,校正設備的基礎,以保證機器設備能恢復和達到應有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2)大修是指對設備進行定期的,包括更換主要零部件的全面檢修工程。即通過更換、恢復其主要零部件,恢復設備原有精度、性能和運行效率而進行的全面修理;
(四)屋頂、屋面、外墻面發生滲漏,或者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現場認定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外墻開裂導致室內墻滲漏的;
2、屋頂防水開裂導致滲漏面積較大或滲漏點較多的經多次補漏仍難解決的;
3、屋頂防水老化需全面翻修的;
4、屋頂排水系統損壞無法維修需全面更換的;
5、屋面伸縮縫到了維修加固期年限(5年以上)的;
6、地下室嚴重積水無法排空的。
(五)房屋外墻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現場認定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普通外墻類:
(1)墻面裝飾大面積脫落或松動存在安全隱患的;
(2)房屋陽臺、屋檐鼓裂存在脫落危險的;
(3)房屋主體屋面瓦片、壓邊條、雨檐存在大面積松脫風險的;
(4)屋檐、門頭、外墻附屬物、構筑物出現脫落的。
2、玻璃幕墻類:
(1)幕墻自然爆裂,無法界定責任人的;
(2)幕墻因長期使用造成封膠老化大面積漏水的(漏水面積不少于5%,交房不少于5年);
(3)幕墻固定鋼結構腐蝕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
(六)發生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應急情況(如嚴重沉降、傾斜、開裂等),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區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村)委會現場認定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小區圍墻土建實體部分發生基礎下陷,墻面傾斜,墻體出現裂縫的;
2、3米以上高度采用石材濕貼技術施工,導致后期嚴重石材脫落隱患的;
3、房屋主體出現基礎下陷,承載柱、梁、墻體等部位出現結構性裂縫的;
4、因基礎下陷,導致主排污管等隱蔽工程出現破損、松脫的。
以上六種情形經區房產主管部門核查屬實,確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可以不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四條 應急維修資金申請人可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已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及時組織人員采取措施,并在24小時內制訂維修、更新方案,向業主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業主委員會核實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申請,社區居(村)委會核實后,向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二)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申請,經社區居(村)委會核實后,向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第五條 應急維修資金申請人按以下程序申請:
(一)由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交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
1、《應急使用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或《應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
2、應急維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預算,申請使用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供工程審價機構出具的審價報告;
3、相應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書;
4、其他必需的相關材料。
(二)區房產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查核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及時向市住房資金管理部門提交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及申請材料;
(三)市住房資金管理部門依據完備的申請材料,根據工程進度或工程施工合同分期將申請的維修資金及時出具銀行轉賬支票劃轉給維修單位。
第六條 實行房屋應急維修,應在乙級以上造價咨詢企業、三級以上建筑施工類企業中自行選擇,經業主委員會通過,報區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由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進行公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社區居(村)委會通過,報區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由社區居(村)委會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第七條 因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推諉造成無法實施應急維修,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由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召集社區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可指定維修單位代修。
第八條 施工企業完成應急維修后應當及時申請工程驗收:
(一)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村)委會聯合組織驗收;
(二)由業主提出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的,由有關業主、社區居(村)委會聯合組織驗收;
(三)由聯席會議指定維修單位代修的,由代修單位和業主代表聯合進行驗收。
第九條 應急維修工程驗收合格后,應急維修申請人或者組織代修人應將應急維修工程驗收意見、審價結果、工程實際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費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條 應急維修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由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對個人購買的房改房,分攤應支付的維修資金先使用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差額部分從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資金不足,應由維修項目受益業主交納現金補足此次維修應分攤的金額。
第十一條 各縣和灣里區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
篇3:來賓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14年)
來賓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504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20**〕16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桂建房〔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來賓市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給排水系統、供氣管道及設施設備、供電線路及設施設備、空調系統、避雷設施、安防監控設施、智能化系統和音樂背景系統、樹木、消防設施、天線、照明、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市、縣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他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為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承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核算、監管等工作。
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可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根據來賓市實際情況,市中心城區及興賓區鎮規劃區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未配置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45元,已配置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今后若需要調整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核算,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各縣(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由當地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以專門條款與購房人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事項。條款內容應包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交納方式等。
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未按本細則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三條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票據。
第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決定不再委托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依法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確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管理責任人、有關管理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賬目管理單位等相關事項并形成決議。
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的有效決議等有關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第十六條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劃轉備案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分戶辦理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卡并發給業主。房產管理部門將有關收支情況賬目移交給業主大會委托的賬目管理單位,所委托賬目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業主續交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首期應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的50%。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九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權益,本細則實施前,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本細則實施后一次性補交,補交的金額不得低于首期應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的50%。未交存或未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登記業務。
業主大會對前款規定另有決定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售房單位已向購房人代收維修資金的,自本細則施行后60日內,將所代收資金全額交存入房產管理部門開設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四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名稱、費用預算、維修時間、工期、費用分攤、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使用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相關業主簽字同意的書面材料、使用方案、維修合同等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名稱、費用預算、維修時間、工期、費用分攤、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使用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產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持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明和有關材料通知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七條發生以下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書面緊急報告,管理機構核實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直接預撥維修資金:
(一)共用供電、供水、供氣管線及其設備出現故障,但依法應當由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維護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墻嚴重滲水、漏水,但人為損壞的除外;
(三)電梯、消防、安防等設施出現嚴重故障;
(四)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五)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安全的緊急情況,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情形。
維修結束經審計,或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5日后無異議的,發生的維修費用方可從維修涉及范圍內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的竣工決算,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辦理結算。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竣工決算超過費用預算20%或超出金額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九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三十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到戶。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以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的殘值收益,應當作為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可以納入全體業主的分戶賬,也可以單獨設賬,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統籌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三十二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收益和結存情況;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資金交存、使用、收益和結存情況;
(四)其他有關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房產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房產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資金使用、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細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財政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行政主管部門、資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未及時核準、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履行管理職責,造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流失;
(三)截留、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規定,采取虛假方式騙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按照本細則有關商品房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