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租賃居間合同
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監制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合同編號:
出租方(甲方): 證件類型 編號 聯系方式
承租方(乙方): 證件類型 編號 聯系方式
中介方(丙方): 經紀人證書號 所屬機構 聯系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江蘇省特種行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居間服務
(一)甲、乙雙方委托丙方( 公司)提供房屋租賃相關事項的居間服務。
(二)丙方服務內容為:
1、核查房屋權屬的真實性。2、核查房屋是否存在法律規定不得租賃的情形。3、陪同乙方實地看房。4、協助雙方交驗房屋。5、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物業交驗。6、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7、向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相關信息。7、其它
(三)中介費
1.本次交易中介費的承擔: □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 □甲方承擔雙方的中介費。
□乙方承擔雙方的中介費。
2.本次交易產生的中介費:
甲方共計:人民幣 元(小寫) 元整(大寫)。其中傭金為本合同月租金的 %,其它 。
乙方共計:人民幣 元(小寫) 元整(大寫)。其中傭金為本合同月租金的 %,其它 。
(四)中介費的支付時間:
□簽訂本合同之日。
□甲方交房之日。
□
第二條 房屋情況
(一)該房屋坐落于: 市 區(縣) (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層,共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租用面積 平方米。
(二)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產權人
第三條 房屋租賃情況
(一)租賃用途:□居住 □商用 □
(二)居住人數: 人。(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三)轉租:□乙方可以轉租。 □乙方不得轉租。
第四條 租賃期限
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另 個月。
第五條 房屋交接
(一)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
(二)房屋交接時甲、乙、丙三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進行確認。
(三)租賃期滿后,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還給甲方。
第六條 續租
租賃期滿后,乙方繼續承租的應于期滿前 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 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七條 租金
(一)租金: 元/月,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小寫) 元整(大寫)。
(二)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支付寶□微信□
(三)支付時間:□月 □季 □半年 □年
第八條 押金
押金:人民幣 元(小寫) 元整(大寫)。
第九條 相關費用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衛生費□上網費□車位費□室內設施維修費□ 。
(二)甲方承擔: □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衛生費□上網費□車位費□室內設施維修費□ 。
第十條 房屋使用及維修
(一)乙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定安全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二)房屋及其附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損壞發生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維修 □經甲方確認后,乙方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如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需事先經過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的條件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 天的。2、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 日未承擔維修義務或者未按照約定支付維修費用的。3、因權屬問題發生糾紛或者因甲方原因導致嚴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4、出租房屋屬于違章建筑的。5、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災、消防等強制性標準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3、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未經甲方允許擅自裝飾、裝修的。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6、利用房屋存放、生產(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分租給第三人的。8、擅自增加租住人數的。9、乙方使用偽造身份證件的。10、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的。
(三)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合同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每逾期交房1日,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日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滯納金,但因乙方逾期支付定金、押金、租金的除外。甲方無約定理由提前解除合同,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乙方未使用而甲方提前收取的租金應返還乙方。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導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按照本合同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無約定理由提前退租的,應按照本合同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日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租賃期滿或者合同依法解除后,乙方逾期歸還房屋的,每逾期1日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日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如乙方拒不遷出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三)丙方未履行服務內容,造成守約方損失的,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退回中介費,并按照本合同月租金的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造成守約方損失的,應賠償守約方損失。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請有關機構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時,租金按照實際承租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由丙方代為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未辦理的由乙方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附則
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晰,如該房屋存在出租、轉讓、抵押、查封等情況的,甲方有向乙方、丙方告知義務。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丙方執 份。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提供給丙方備存。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 承租方(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章:
年 月 日
篇2:常德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08)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發〔20**〕18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房屋租賃行為:
(一)將房屋內的場地、柜臺、攤位出租給他人使用的;
(二)以合作聯營、入股經營等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但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收益的;
(三)將房屋或房屋內的場地、柜臺、攤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以經營權買斷方式提供給他人的。
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屋租賃當事人應遵守國家法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依法登記備案并取得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七條 房屋租賃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解除、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在合同變更或解除、終止之日起10日內到登記備案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臨時建(構)筑物報建審批文件;
(二)當事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三)書面租賃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
1.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2.出租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3.出租抵押房屋,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4.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應提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
第九條 對符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并向房屋租賃當事人頒發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第十條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利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懸掛在房屋醒目位置。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證明。遺失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未辦理臨時建(構)筑物合法報建手續的;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屬于違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六)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的;
(七)其他依法禁止出租的情形。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來自:m.dewk.cn),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設施和用途。
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飾、裝修,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認可后,辦理建工、消防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的,租賃當事人應服從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嚴格遵守治安管理規定。出租人除申領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外,還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或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交納相關稅費。
第十六條 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凡經營用房出租當事人未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拆遷時不按經營用房予以補償。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坐落、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房屋用途;
(四)租賃 期限;
(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及物業管理的約定;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臨時建(構)筑物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該臨時建(構)筑物批準使用的期限。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應持有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和認證。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
(二)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共同承租人一方死亡或退出承租的,其余共同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死亡的,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但均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合同自行終止。承租人需延續租賃關系的,應在合同終止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在合同終止前10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登記備案。
第四章 轉租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具體辦法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轉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應共同簽訂轉租合同,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
(二)偽造、涂改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
第二十六條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財政、稅務、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負有房屋租賃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08年)
文號:政府令第140號
簽發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簽發時間:20**-09-24
生效時間:20**年7月1日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職工與本單位的住宅租賃和廉租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管理原則)
政府各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非法房產中介服務機構。
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管理權限)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范圍內,市屬以上(含市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負責租賃登記備案。區屬以下(含區屬)單位和個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賃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備案。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的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備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登記規定)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雙方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租賃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賃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
第九條(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租賃合同;
(三)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十條(房屋轉租)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登記確認)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產管理部門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后發給出租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信息交流)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憑證。
房產管理部門為出租房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應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人口與計
劃生育等部門。 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禁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或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改變用途或結構)
租賃房屋改變用途或房屋結構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定價規定)
房屋租賃的政府指導價,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違規行為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對住宅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當事人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的,收繳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并可對住宅出租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義務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計劃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規定依法納稅。
當事人偷稅抗稅的,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民事糾紛規定)
房屋租賃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管理部門調解,也可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復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例外規定)
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