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行為,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裝飾裝修活動管理的協調機制,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進行指導,支持和幫助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有序開展工作。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引導裝飾裝修企業規范行業服務及行業行為,推動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和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提倡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進行裝飾裝修的成品房。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從事裝飾裝修活動設計、施工、監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并在執業資格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從事特殊工種的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嚴格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九條 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冒用、買賣和偽造。
第十條 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實施工程監理。
檢測單位接受裝飾裝修人的委托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強制性標準,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 用于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防火性能等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產品標識。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制定遵義市裝飾裝修工程書面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條 在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
(二)擅自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設計立面、色彩、外觀格式;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四)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管道或者設施;
(六)將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設施;
(七)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構配件,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八)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九)亂堆亂放建筑材料,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基礎設施;
(十)隨意傾倒建筑垃圾;
(十一)其他影響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 建(構)筑物的使用人對建(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時,應當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供氣、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安裝鋪設水路管道或者改動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防水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廢水、噪音、振動和施工照明等對環境和人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在不低于前款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計算。
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人、設計、施工和監理各方應當積極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條 對裝飾裝修企業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實行信息公示制度。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裝飾裝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信息進行公示,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活動中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居)委會申請調解;
(三)按照約定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二十二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開工前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三)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四)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五)屬于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包方不得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程的裝飾裝修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通知裝飾裝修人、監理單位(有工程監理的)進行檢查,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隱蔽工程監督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加強對隱蔽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進行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室內環境檢測報告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須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其他不需要申請消防驗收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一條 提倡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委托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由裝飾裝修企業承擔。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在工程交付時向裝飾裝修人移交工程項目檔案。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也可自行裝飾裝修,提倡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施工。自行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由相應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已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裝飾裝修施工環節產生的紙質資料或者影像資料以及包含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前期物業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村(居)委會進行申報登記。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村(居)委會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裝飾裝修活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和要求裝飾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作業,明示施工單位名稱或者施工人員姓名以及聯系方式,遵守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并服從其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城市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施工期間應當保持樓梯和電梯內等公共空間的清潔。
第四十條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侵占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和施工方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在每日12時至14時和20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住宅樓內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二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投訴的權利。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調查處理,自收到該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舉報人或投訴人;對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自收到該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裝飾裝修人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裝飾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裝飾裝修環節產生的紙質資料或影像資料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施工方不聽勸阻,在每日12時至14時和20時至次日8時進行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對施工方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筑,是指用于經營、辦公、教學、醫療、娛樂、體育等非住宅的公共活動場所。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是指超過設計標準增加荷載、拆改承重墻、柱、板和基礎結構,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挖地下室等工程。
第五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古建筑、近現代革命遺址故居建筑、軍用房屋建筑等建筑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2日起施行。
篇2: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2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25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廢止《本溪市土地開發復墾辦法》等3件市政府規章、修改《本溪市檔案管理規定》等7件市政府規章。
......
四、《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正案
1.第十四條第(一)項:“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
2.第十四條第(二)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第十四條第(三)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改正。”
......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潔美觀,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建成區內從事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是指使用保溫材料、裝飾材料、粘結材料和增強材料等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墻進行保溫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第三條 本溪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遵循統一有序、安全美觀、節約能源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外墻保溫設計應充分考慮外墻裝飾的內容和需要;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標準和材料選擇應與建筑物的性質、功能、標準及其所處城市環境相適應,施工工藝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三)外墻不得隨意增加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建筑外觀和周圍環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保溫裝飾裝修應與周邊建筑外墻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與城市景觀協調;
(四)符合城市規劃、市容、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按下列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未竣工驗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開發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自管房屋,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三)市直管公有房屋,由房產維修單位提出申請;
(四)實行物業管理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提出申請;
(五)其它擬實施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住宅,以整棟樓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所有業主(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下同)達成統一意見并告知房屋維修單位后,委托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辦理申請手續。前款規定的房屋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必須以整棟樓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裝飾裝修人提出申請,并告知住宅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禁止的行為和事項。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
第七條 申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填寫《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施工申請;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五)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方案;
(六)工程質量監督委托書。
第八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施工,其他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保溫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
第九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施工,禁止夜間(19:00?次日7:00)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城市主干路兩側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期限不得超過15天。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施工現場管理,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裝修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竣工后7日內,由裝飾裝修人告知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施工企業應當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實施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由開發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房產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的,責令裝飾裝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其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出現危險征兆的,應及時加固或拆除。因房屋外墻保溫材料脫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據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飾裝修人或施工企業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管理范圍的住宅應開展經常性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四)依法強制拆除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拆除費用由裝飾裝修人承擔,并按照裝飾裝修的立面面積對裝飾裝修人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五)房屋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監管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未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施工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阻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篇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1修正)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根據20**年1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 委托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