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
馬政[20**]70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規范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切實維護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原有建筑物、構筑物的裝飾裝修,包括住宅裝飾裝修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含沿街門面裝飾裝修)。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有關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規劃、房地產、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各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組織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推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信用檔案、發布信用信息,開展評先評優,推進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鼓勵發展和采用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貫徹執行環保節能措施;鼓勵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公共建筑和住宅裝飾裝修均應由建設單位、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委托(發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進行。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按規定應當監理的必須實行監理,提倡住宅裝修人委托有資質的監理企業進行住宅裝飾裝修監理。
第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以下簡稱裝修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技能崗位作業人員應當取得技能崗位上崗證書。無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崗位證書的不得上崗。
第九條 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裝修企業不得使用無上崗證書的人員進行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 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質量標準。裝修人不得要求裝修企業使用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來自:m.dewk.cn)、構配件和設備。
嚴禁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使用有害物質超標、國家實行強制性認證而未經認證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產品。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
施工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危險房屋或者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二條 裝修人、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或者房屋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進行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未經批準,沿街門面房不得破窗改門,不得將居住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中變動原有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樓面、屋面荷載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設計文件要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準,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質量安全生產措施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保裝飾裝修施工質量和安全。
裝修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五條 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告示裝修企業的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的投訴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現場應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沿街及主次干道應當采用磚砌圍墻、彩鋼瓦圍場作業,其高度不低于1.8米,禁止使用彩條布等簡易設施搭設圍擋。
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粉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居民的影響,并滿足消防規范要求。
夜間19:00至次日上午7:30之間,午間12:00至14:30,不得進行影響鄰里休息的裝飾裝修活動。
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指定的位置堆放并處置,不得向路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
第十七條 裝修人與裝修企業應當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示范文本簽訂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裝修企業應當通知裝修人或者監理單位核驗。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規程和標準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檢測不合格的,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承擔相應損失;由于裝修人(業主)提供材料導致的除外。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二十條 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起發包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單獨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
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參照住宅裝飾裝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發包。
提倡工程整體發包,發包人也可以按專業發包。
第二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分包應當依法進行。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既可以進行專業分包,也可以進行勞務分包,但分包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裝修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住宅區內的公共建筑工程裝飾裝修除遵守本章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二十五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原有房屋基礎上加層;
(二)擅自開挖地下室;
(三)擅自增加原地下室的深度;
(四)在承重墻上開門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五)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住宅外立面;
(六)未經燃氣管道單位同意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七)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擅自將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設施;
(九)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
(十)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十一)其他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社區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變動原有房屋主體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屋面荷載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文件及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準的文件;
(四)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違反前款規定,裝修人不向物業管理企業(社區)申報登記的,物業管理企業(社區)有權按照業主公約等有關規定,禁止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從事裝修作業。
第二十七條 裝修人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社區)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企業(社區)應當將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裝修企業,告知內容還應當包括外立面的管理要求、允許施工的時間、建筑垃圾的清運與處置、施工人員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等有關事項。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裝修人提供房屋平面圖、電氣線路圖和相關管線布置圖。
第二十八條 裝修人、裝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的規定和標準,遵守物業管理(社區)的相關規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社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社區)應當按照住宅裝飾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經常巡查施工現場,發現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要求其及時糾正;對不聽勸阻、拒不糾正的,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到現場調查核實,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整改,并可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社區)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業主有權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的防滲保修期限為5年。保修期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裝飾裝修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申報登記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
(二)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
(四)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五)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
裝修人有前款第(三)(四)(五)項行為之一的,在處罰裝修人的同時,還應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
,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主或者房屋使用者有前款行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按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管理職責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經營性用房因進行野蠻裝修、亂拆結構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受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以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的,查處部門應及時書面告知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尚未頒發營業執照的,應暫緩頒發營業執照。在裝修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查處部門應及時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工商部門。
第三十九條 裝修人在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裝修企業責任的,由裝修人向裝修企業追償。
第四十條 裝修企業違反《馬鞍山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應當積極為裝修企業提供業務指導、教育培訓和服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定期向社會公布裝修企業資質等級和信用情況,給裝修人選擇裝修企業提供便利,并及時處理裝修人反映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管理和服務,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使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物、古建筑和軍用工程的建筑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2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25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廢止《本溪市土地開發復墾辦法》等3件市政府規章、修改《本溪市檔案管理規定》等7件市政府規章。
......
四、《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正案
1.第十四條第(一)項:“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
2.第十四條第(二)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第十四條第(三)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改正。”
......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潔美觀,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建成區內從事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是指使用保溫材料、裝飾材料、粘結材料和增強材料等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墻進行保溫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第三條 本溪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遵循統一有序、安全美觀、節約能源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外墻保溫設計應充分考慮外墻裝飾的內容和需要;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標準和材料選擇應與建筑物的性質、功能、標準及其所處城市環境相適應,施工工藝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三)外墻不得隨意增加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建筑外觀和周圍環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保溫裝飾裝修應與周邊建筑外墻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與城市景觀協調;
(四)符合城市規劃、市容、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按下列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未竣工驗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開發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自管房屋,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三)市直管公有房屋,由房產維修單位提出申請;
(四)實行物業管理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提出申請;
(五)其它擬實施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住宅,以整棟樓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所有業主(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下同)達成統一意見并告知房屋維修單位后,委托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辦理申請手續。前款規定的房屋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必須以整棟樓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裝飾裝修人提出申請,并告知住宅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禁止的行為和事項。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
第七條 申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填寫《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施工申請;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五)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方案;
(六)工程質量監督委托書。
第八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施工,其他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保溫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
第九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施工,禁止夜間(19:00?次日7:00)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城市主干路兩側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期限不得超過15天。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施工現場管理,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裝修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竣工后7日內,由裝飾裝修人告知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施工企業應當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實施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由開發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房產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的,責令裝飾裝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其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出現危險征兆的,應及時加固或拆除。因房屋外墻保溫材料脫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據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飾裝修人或施工企業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管理范圍的住宅應開展經常性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四)依法強制拆除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拆除費用由裝飾裝修人承擔,并按照裝飾裝修的立面面積對裝飾裝修人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五)房屋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監管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未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施工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阻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篇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1修正)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根據20**年1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 委托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