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保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裝飾裝修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內、外表面和內部設施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內部以及對原有建筑物、構筑物裝飾裝修及其相關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受其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建筑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筑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的指導。
工商、稅務、規劃、房管、公安消防、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各司其職,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設立為建筑裝飾裝修消費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應、勞務交易、信息咨詢、設計、監理、質量評估等服務的市場或者企業。
第六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七條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應當依法招標投標。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到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報建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依法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手續。
第八條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非住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和居住小區無物業管理企業的住宅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到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辦理開工登記。
第九條 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 發包人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發、承包雙方應依法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和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工程。
第十二條 取得建筑裝飾裝修專業三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安全資格證。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施工企業申請領取資質證書,應當向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上報發證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裝飾裝修施工資質或者資格證書。
無裝飾裝修施工資質證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向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發給《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
(二)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
(三)具有相應的施工機械和設備;
(四)工程技術、施工人員不少于10名,其中,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
(五)技術負責人應具有2年以上裝飾裝修的施工管理經驗,并具有初級以上的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凡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施工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經市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專業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外市在本市施工人員已取得當地縣級以上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證的,應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認證。
施工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嚴格遵守施工作業規程。
第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資質等級、經營場所或者分立、合并、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和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應當按規定年檢。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和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以及施工人員的上崗證不得轉讓、出借、出租、涂改、偽造和復制。
第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規范和標準進行。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安全和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表裝飾裝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的外部立面要求。
第二十一條 房屋等建筑物、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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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建筑裝飾裝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且未進行修繕加固的。
第二十二條 房屋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對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產權人應當依法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對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裝飾裝修安全核準書,取得核準書后方可辦理有關施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經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審查。
沒有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二)拆、改承重墻,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將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煤氣、消防管道及其他配套設施;
(四)占用公共空間、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住宅裝飾裝修人和施工企業在房屋裝飾裝修前應向所在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工登記,并在辦理開工登記時,與所在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服務協議實施管理(來自:m.dewk.cn),對裝修人或者施工企業違反服務協議的,應當立即制止;經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和個人在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依照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廢氣、廢水、粉塵和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危害。
施工企業和個人不得在午間的12時至14時和夜間的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三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m.dewk.cn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并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涉及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設計標準和合同約定,將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建筑物配件送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有害物質的含量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居民住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驗收。
非居民住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備案。
對經有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室內環境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強制標準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視為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未辦理開工登記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三、四項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五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前款第二項是指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建筑裝飾裝修行為。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處罰,不包括住宅裝飾裝修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裝飾裝修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領取《徐州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管理和技術人員無上崗證進行施工作業的,按使用人數,每使用一人處50元罰款
;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辦理備案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對裝飾裝修資質證、資格證年檢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法應由房產、規劃、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處罰的,由其相關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住宅裝飾裝修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未按規定辦理開工登記發生糾紛投訴的,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軍事房屋、用于搶險救災的房屋和農村村民自建供自己使用的房屋的建筑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發布的《徐州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
篇2: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2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25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廢止《本溪市土地開發復墾辦法》等3件市政府規章、修改《本溪市檔案管理規定》等7件市政府規章。
......
四、《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正案
1.第十四條第(一)項:“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
2.第十四條第(二)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第十四條第(三)項:“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改正。”
......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潔美觀,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建成區內從事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是指使用保溫材料、裝飾材料、粘結材料和增強材料等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墻進行保溫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第三條 本溪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遵循統一有序、安全美觀、節約能源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外墻保溫設計應充分考慮外墻裝飾的內容和需要;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標準和材料選擇應與建筑物的性質、功能、標準及其所處城市環境相適應,施工工藝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三)外墻不得隨意增加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建筑外觀和周圍環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保溫裝飾裝修應與周邊建筑外墻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與城市景觀協調;
(四)符合城市規劃、市容、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按下列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未竣工驗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開發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自管房屋,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三)市直管公有房屋,由房產維修單位提出申請;
(四)實行物業管理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提出申請;
(五)其它擬實施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的住宅,以整棟樓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所有業主(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下同)達成統一意見并告知房屋維修單位后,委托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辦理申請手續。前款規定的房屋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必須以整棟樓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裝飾裝修人提出申請,并告知住宅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禁止的行為和事項。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
第七條 申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填寫《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施工申請;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五)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方案;
(六)工程質量監督委托書。
第八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施工,其他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活動。保溫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
第九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當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施工,禁止夜間(19:00?次日7:00)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城市主干路兩側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期限不得超過15天。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施工現場管理,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裝修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條 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竣工后7日內,由裝飾裝修人告知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施工企業應當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實施的城市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由開發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房產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的,責令裝飾裝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其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出現危險征兆的,應及時加固或拆除。因房屋外墻保溫材料脫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據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飾裝修人或施工企業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房產維修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管理范圍的住宅應開展經常性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對正在實施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改變外墻立面色彩、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逾期未恢復原貌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四)依法強制拆除的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工程,拆除費用由裝飾裝修人承擔,并按照裝飾裝修的立面面積對裝飾裝修人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五)房屋維修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監管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房屋外墻保溫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未按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施工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阻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篇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1修正)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
(根據20**年1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 委托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