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政府購置社會物業實施細則(20**)
第一條 為規范區政府各部門購置社會物業行為,根據《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需要購置社會物業的,應由區物業辦在現有政府物業中優先調配。無法調配的,才能申請購置。購置物業必須以適用為主,應按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執行,避免超規模、超標準配置。
第三條 區物業辦負責社會物業購置的相關工作,包括:社會物業購置的評估、談判、簽約、接收,并協調、處理職責范圍有關的事項。
申購單位負責擬購置物業的選址、產權和使用情況的調查、價格第一次評估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購置社會物業的立項審批。
區財政局負責購置社會物業的資金調配。
街道辦會同購置單位負責所在轄區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四條 購置社會物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擬購置的社會物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合法的房地產權利證書;
(二)符合相關消防規定;
(三)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要求;
(四)無涉及產權、租賃、抵押等方面的糾紛和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購置流程;
(一)申購單位提出申請;
(二)區物業辦在現有物業中調配;
(三)確實無法調配,需購置社會物業的,由申購單位做好選址、產權情況調查、購買價格談判、第一次價格評估、可行性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將相關材料報區物業辦;
(四)申購單位的分管區領導審批意見;
(五)區物業辦對擬購置的社會物業進行第二次、第三次價格評估;
(六)區物業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報區政府審議;
(七)經區政府審議同意,區物業辦就經同意購置的社會物業向區發改部門申請立項,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經費;
(八)區物業辦負責簽訂合同購置物業,辦理產權證;移交申購單位使用。
第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社會物業的,應向區物業辦提交以下資料:
(一)購置申請;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
1.擬購置社會物業產權證明,包括查封、抵押、限制產權等相關信息;
2.擬購置社會物業的使用現狀,包括使用人、承租人、承租期限、分租、租賃合同終止等信息;
3.擬購置社會物業的第一次價格評估報告;
4.擬購置社會物業產權是否涉及訴訟、仲裁案件,是否有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是否有債務糾紛等;
5.申購單位與擬購置社會物業的權利人洽談情況說明,包括談判價格、付款時間、方式,交房時間、方式,是否需贖樓等;通過競拍方式購置的應提供拍賣公告內容;
6.申購單位律師出具的擬購置社會物業的法律意見;
7.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及資料。
(三)擬購置物業所在轄區街道辦和申購單位組織出具的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七條 成交價格的確定:
(一)申購單位與產權人的談判價格;
(二)申購單位的第一次評估價格,區物業辦第二次、第三次評估價格,三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作為擬購置物業價格的最高限價;
談判價格低于最高限價時,以談判價格成交;談判價格高于最高限價時,以評估平均值(最高限價)成交。
(三)向國企、知名上市公司等產權人購置物業的,區政府可以采取談判議價的方式最終確定價格。
采用競拍方式的成交價格,不得高于最高限價。
評估公司須具有國家房地產評估一級資質,若評估報告之間的價格相差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應重新組織評估。
第八條 購房合同簽訂后,區物業辦應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書,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整個購買流程申購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使用單位接收購置的社會物業后,應嚴格按照申報用途進行使用,并接受區物業辦的巡視、檢查。
第十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年十月份前,根據實際需要,填寫下一年度《南山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社會物業計劃表》并報送區物業辦。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區物業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28日
篇2:南山區政府購置社會物業實施細則
南山區政府購置社會物業實施細則(20**)
第一條 為規范區政府各部門購置社會物業行為,根據《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需要購置社會物業的,應由區物業辦在現有政府物業中優先調配。無法調配的,才能申請購置。購置物業必須以適用為主,應按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執行,避免超規模、超標準配置。
第三條 區物業辦負責社會物業購置的相關工作,包括:社會物業購置的評估、談判、簽約、接收,并協調、處理職責范圍有關的事項。
申購單位負責擬購置物業的選址、產權和使用情況的調查、價格第一次評估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購置社會物業的立項審批。
區財政局負責購置社會物業的資金調配。
街道辦會同購置單位負責所在轄區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四條 購置社會物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擬購置的社會物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合法的房地產權利證書;
(二)符合相關消防規定;
(三)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要求;
(四)無涉及產權、租賃、抵押等方面的糾紛和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購置流程;
(一)申購單位提出申請;
(二)區物業辦在現有物業中調配;
(三)確實無法調配,需購置社會物業的,由申購單位做好選址、產權情況調查、購買價格談判、第一次價格評估、可行性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將相關材料報區物業辦;
(四)申購單位的分管區領導審批意見;
(五)區物業辦對擬購置的社會物業進行第二次、第三次價格評估;
(六)區物業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報區政府審議;
(七)經區政府審議同意,區物業辦就經同意購置的社會物業向區發改部門申請立項,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經費;
(八)區物業辦負責簽訂合同購置物業,辦理產權證;移交申購單位使用。
第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社會物業的,應向區物業辦提交以下資料:
(一)購置申請;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
1.擬購置社會物業產權證明,包括查封、抵押、限制產權等相關信息;
2.擬購置社會物業的使用現狀,包括使用人、承租人、承租期限、分租、租賃合同終止等信息;
3.擬購置社會物業的第一次價格評估報告;
4.擬購置社會物業產權是否涉及訴訟、仲裁案件,是否有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是否有債務糾紛等;
5.申購單位與擬購置社會物業的權利人洽談情況說明,包括談判價格、付款時間、方式,交房時間、方式,是否需贖樓等;通過競拍方式購置的應提供拍賣公告內容;
6.申購單位律師出具的擬購置社會物業的法律意見;
7.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及資料。
(三)擬購置物業所在轄區街道辦和申購單位組織出具的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七條 成交價格的確定:
(一)申購單位與產權人的談判價格;
(二)申購單位的第一次評估價格,區物業辦第二次、第三次評估價格,三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作為擬購置物業價格的最高限價;
談判價格低于最高限價時,以談判價格成交;談判價格高于最高限價時,以評估平均值(最高限價)成交。
(三)向國企、知名上市公司等產權人購置物業的,區政府可以采取談判議價的方式最終確定價格。
采用競拍方式的成交價格,不得高于最高限價。
評估公司須具有國家房地產評估一級資質,若評估報告之間的價格相差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應重新組織評估。
第八條 購房合同簽訂后,區物業辦應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書,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整個購買流程申購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使用單位接收購置的社會物業后,應嚴格按照申報用途進行使用,并接受區物業辦的巡視、檢查。
第十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年十月份前,根據實際需要,填寫下一年度《南山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社會物業計劃表》并報送區物業辦。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區物業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28日
篇3:物業管理案例:業主自購置財產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有物業內
物業管理案例:業主自購置財產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有物業內
業主顧某購買了一只巨型浴缸,準備安裝在其居住的第29層的物業內,遭到了周圍業主的強烈反對。物業管理公司向有關專家進行了咨詢,以房屋樓板無法承受浴缸使用時的重量為由,制止顧某吊裝巨型浴缸。但顧某認為自己購置的私有財產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業內。問購置財產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業內,為什么?
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業主購置的財產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業內。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應當顧及相鄰各方的利益,以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為前提,否則應加以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