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產權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產權管理,維護政府物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政府物業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使用部門對政府物業只享有使用權。
第三條 區物業辦代表區政府對政府物業行使所有權、管理權,監督權,進行統一接收、統一登記和統一管理。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
一、基本辦公用房
(一)辦公室。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機關信息網絡用房、機要保密室、文印室、收發室、醫務室、值班室、儲藏室、物業及工勤人員用房、開水間、衛生間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暖通機房、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用房等。
二、附屬用房。包括食堂、停車庫、人防設施、警衛用房等。
第五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政府財政資金興建的物業應在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物業辦移交登記,并報送以下書面資料:
(一)用地規劃、建筑規劃許可證或相關批復文件;
(二)用地合同及補充協議;
(三)圖紙電子文檔;
(四)竣工驗收證明;
(五)建筑面積測繪報告;
(六)建筑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消防設施及驗收證明、人防工程及驗收證明;
(七)設備設施清單、使用說明書及質量保修文件;
(八)政府物業資產移交表;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新建辦公用房建成后,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的原則,按期上交舊辦公用房,不得繼續占用或自行處置。對機構和人員編制作了調整的單位應當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
被撤銷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對辦公用房進行調整后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期上交原辦公用房,不得自行處置。
第七條 社區配套物業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與規劃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移交產權屬于區政府的社區公共配套物業和設施,主要包括學校、幼兒園、社康中心、警務室、社區服務站、公共文體設施、環衛設施、停車場等。
第八條 社區配套物業的設置和建設(位置、面積等)應符合國家、省、市和區政府文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區物業辦應聯合使用單位根據市規劃國土部門有關規定,詳細審核社區配套用房的規劃建設方案及施工圖紙,對物業的種類、名稱、位置、權屬、面積、空間、功能等指標進行審核。
(一)社區配套用房按市、區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二)社區配套用房應盡可能集中、統一設置,不宜分散布點或規劃在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以便于使用為原則。
第十條 區物業辦應將接收的社區配套用房按照社區配套用房規劃設計的用途及時接收和統籌調配。
社區配套用房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出租、挪用、抵押、轉讓。
第十一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需要租賃社會物業作為辦公或社區配套使用的,應向區物業辦申報審核后方可實施,區物業辦原則上在現有辦公用房進行調配。
經審核需租賃的,應按相關程序聘請二家具有國家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物業租賃的價格進行評估以作為談判依據,雙方協商一致后,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與物業的產權人簽訂租賃合同,單件金額超一千萬的由物業辦負責評估。
第十二條 區物業辦應定期對辦公用房使用情況進行普查。
普查采取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自查與區物業辦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自查需提供房地產權利證明等相關文件,查清現有辦公房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和使用管理情況,并按要求填表造冊,報送區物業辦。
第十三條 在普查的基礎上,分類處理出租的和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
(一)辦公用房應保障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使用。已出租的辦公用房移交區物業辦,由區物業辦統一管理。
(二)全額撥款以外的區屬企事業單位,占用區政府物業資產辦公用房的,原則上應當繳納房屋租金。
第十四條 各單位自行出租的物業必須移交區物業辦,情況特殊的須到區物業辦備案。
第十五條 區物業辦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辦公用房及社區配套用房的使用情況,按照辦公用房配備及社區配套用房標準合理調配各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及社區配套面積。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面積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發改投資〔20**〕2674號)執行。
第十七條 區物業辦根據《深圳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深辦〔20**〕16號)對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辦公用房調配按照以下程序:
(一)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需向區物業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區物業辦按照有關工作程序和辦公用房調配標準,擬定具體的調配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三)區物業辦與使用單位簽訂《使用責任書》,并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立辦公用房及社區配套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及社區配套用房信息系統,健全檔案數據資料,掌握政府物業資產的存量、增減和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及社區配套用房。
擅自將辦公用房及社區配套用房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的,由區物業辦收回另行分配。
第二十條 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物業,相關單位必須出具詳細的書面說明并提供佐證。存在產權、租賃糾紛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或使用單位處理完畢后移交區物業辦。
第二十一條 政府物業資產在保修期外的,根據政府物業資產損壞程度、范圍和維修工作量的大小,參照《深圳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深辦〔20**〕16號)進行維修、改造。
第二十二條 辦公用房建設、維護、調配、管理和權屬登記接受紀委、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區物業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濟南市政府投融資資產管理辦法
文件號:濟政辦發〔20**〕13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濟南市政府投融資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改革,將政府投融資資產管理工作納入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實現政府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關于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濟政發〔20**〕16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融資資產是指納入現行政府投融資管理體系內,通過政府投資、融資依法建設和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礎設施和為償還城市基礎設施借款而形成的儲備土地、經營性資產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第三條 市政府投融資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投融資資產管理機制和體制,做好城市基礎設施投入產出資產統計評價工作,實現政府投融資“自求平衡、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投融資管理中心和有關單位,各區和有關縣投融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各投融資平臺)參照執行。
第五條 政府投融資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國家所有,市、區(縣)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依法建設和管理的體制,并接受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管。
第六條 建立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市及區(縣)投融資管理中心和各有關單位組成的政府投融資資產管理體系。遵循科學合理、程序規范、全面詳盡、動態反映的原則,做好資產的登記、處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各投融資管理中心、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配備資產管理人員,(來自:m.dewk.cn)建立健全投融資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市級政府投融資資產實施綜合管理的職能機構。
第八條 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在政府投融資資產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
篇3:德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
德政辦發〔20**〕28號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節能工作,保證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合理利用能源,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28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0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鋼鐵、電解鋁、銅冶煉、鐵合金、電石、焦炭、石油化工、化工、建材、煤炭、電力、造紙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和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以上(含2000噸)或年耗電在200萬千瓦時以上(含200萬)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進行節能評估審查。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以下或年耗電200萬千瓦時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節能監測咨詢評估機構出具的節能效益評價表,(來自:m.dewk.cn)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市經委是全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并進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建設、交通、水利、安監、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備案、核準、批復立項前,必須進行合理用能審查,應征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以促進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包含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內容(由市經委負責制定下發)。
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省、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節能監測咨詢評估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的合理用能專題論證內容(節能篇)進行評估,并出具合理用能評估報告。
第六條 合理用能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山東省及本市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