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現場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兩者的區別
根據20**版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中對企業管理費的規定為。
企業管理費:是指施工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津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
(2)差旅交通費:指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工地轉移費以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等。
(3)辦公費:指企業辦公用文具、紙張、賬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燃煤、燃氣等費用。
(4)固定資產使用費:指企業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
(5) 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指企業管理使用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檢驗、試驗、消防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以及支付給工人自備工具的補貼費。
(6)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是指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培訓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
(7)財產保險費:指企業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
(8)勞動保險補助費:包括由企業支付的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
(9)財務費: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10)稅金: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1)意外傷害保險費: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筑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12)工程定位、復測、點交、場地清理費。
(13)非甲方所為四小時以內的臨時停水停電費用。
(14)企業技術研發費:建筑企業為轉型升級、提高管理水平所進行的技術轉讓、科技研發,信息化建設等費用。
(15)其他:業務招待費、遠地施工增加費、勞務培訓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聯防費等。
既然工程定額中的企業管理費是指施工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那么它就涵蓋了用于現場的管理費和用于企業的管理費這兩大部分的費用。
現場管理費它又是現場經費的一部分,根據建設部的206號文,現場經費包括臨時設施費和現場管理費。現場經費定義是指為施工準備、組織施工生產和管理所需費用。其中:現場管理費包括:
(1)現場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
(2)辦公費,是指現場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用煤等費用。
(3)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的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離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現場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及牌照費。
(4)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現場管理及試驗部門使用的屬于固定資產的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理、維修費或租賃費等。
(5)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現場管理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6)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高空、井下、海上作業等特殊工種安全保險等。
(7)工程保修費,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規定保修期以內的修理費用。
(8)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9)其他費用。
而企業管理費用核算的內容: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差旅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技術開發費、勞動保險費、壞帳損失等。
現場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的區別在于:企業管理費是項目部上面的那一部分,而項目部及其以下的都是現場管理費。這是區別的標準。而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完全看出,包含在定額中的企業管理費,既包括了用于現場的管理費,也包括了用于企業的管理費,唯一不同的是現場管理費是現場經費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現場經費除了現場管理費外,還有臨時設施費部分。
篇2:物業管理費報酬區別
淺述物業管理費與報酬的區別
“物業管理費”這一概念的定義是什么?這是一個似乎人人都懂的概念,但其實不然。
要給“物業管理費”下定義,首先必須從“物業管理”的概念入手。物業管理是對房地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那么,“物業管理費”就是對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費用。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費用,在會計學上屬于管理成本,“物業管理費”可以簡稱為管理成本。
什么是“報酬”?報酬即勞動(或服務)所得。
“物業管理費”與“報酬”的區別在于:
“物業管理費”是對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費用,是應當由物業(即房地產)的所有人承擔的費用。就“特約物業管理”而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由業主個人承擔。就“公共物業管理”而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商和業主共同承擔。
“報酬”,是合同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對價。在“特約物業管理”中,如果業主個人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房屋,業主個人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報酬”;在“公共物業管理”中,如果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開發商是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業主委員會是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公共財產,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報酬”。
在“特約物業管理”中,如果業主個人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房屋,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的“報酬”應當計入管理成本,即物業管理費;同樣在“公共物業管理”中,如果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公共財產,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的報酬也應計入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商和業主共同承擔。無論是“特約物業管理”,還是“公共物業管理”,是否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人管理,完全是業主個人或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的權利,沒有哪一條法律強迫業主個人、或某一個財產共有人、或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必須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如果業主個人或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沒有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人管理,物業管理費中就沒有“報酬”這項開支,但物業管理費仍然會實際發生。
無論是“特約物業管理”,還是“公共物業管理”,將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的“報酬”計入“物業管理費”,并不等于說“報酬”就是“物業管理費”的一部分。將“報酬”計入“物業管理費”只是一種會計方法,“物業管理費”和“報酬”永遠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