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z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z市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潭政發[1999]12號)及《關于貫徹〈z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潭政發[1999]12號文件的補充規定)(潭住房委字[2000]1號)文件和省房改房建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貨幣分配有關政策的通知》(湘房辦發[2000]22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第三條 住房貨幣分配是通過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增加職工工資收入中住房消費基金含量,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讓職工自行購買,租賃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
第四條 住房貨幣分配是以保障職工基本居住需求為前提,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職務、職稱,合理分配個人住房消費資金。
第五條 住房貨幣分配除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外,主要有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兩種形式。
第二章 住房、工齡補貼發放的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住房和工齡發放的對象是:
1、本校教職工未購買公有住房、安居房、經濟實用住房的無房職工和雖已有住房但未達到規定控購面積的職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按z市政府(潭政辦發[1998]25號)文件規定的集資建房,在1999年清房工作中,經市清房辦、市住房委員會審核補交了建房費用、地價及土地出讓金并將原購公有住房(按原購房時的交款金額)將住房退交學校的建房職工。
3、職工已購公有住房而本人未住,且符合湘房辦發[1996]18號文件的規定,愿將已購住房按原交款金額退回學校的。
4、因職稱(職務)晉升后應按新晉升的職稱(職務)增加住房控購面積的教職工;
5、2000年12月31日前經市住房辦批準同意參加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房戶。(參加新建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原購公有住房由學校按個人原交款金額收回后,由學校給予住房和工齡補貼。住房和工齡補貼按潭政發[1996]12號文件的規定的標準執行,待新房交付使用后計發。)
6、1999年元月1日后去世的職工可發放住房工齡補貼。
7、租住公有住房的離退休老職工和租住不可出售的南陽村1-10棟的住房及住在北青公寓樓的教職工。
第七條 以下職工不發住房和工齡補貼
1、已有住房且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齡補貼。
2、職工參加不含地價及減免有關稅費的部頒集資建房,改造擴建合并計算的住房,是實物分房的一種形式,帶有福利性質,因此不能享受住房、工齡補貼。
3、租住可以出售公房的職工不能享受住房、工齡補貼。(不含1999年元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4、與學校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從上述行為發生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第三章 住房、工齡補貼標準的計算和發放
第八條 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屬地性原則,我校發放職工住房和工齡補貼執行z市的住房和工齡補貼標準,住房補貼40元/平方米,工齡補m.dewk.cn貼5元/平方米年。
第九條 職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按廳級110平方米、處級85平方米、科級75平方米、一般職工65平方米,其中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可按科級干部購房面積控購標準發放住房和工齡補貼。
第十條 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補貼方式,即將住房補貼、工齡補貼一次性計發。1999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采取按月補貼方式,只發住房補貼,不發工齡補貼。
第十一條 對采取一次性補貼方式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自發放之一日起一次性存入學校在資金管理中心開設的個人帳戶。工作年限未滿20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的住房補貼額自發放之日起計入個人帳戶。余額分年在年底計入個人帳戶;實行按月補貼的職工,即在參加工作20年內按月計發住房補貼,自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由學校將住房補貼轉入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以下人員的住房補貼可由學校發給本人。
1、離退休人員的無房戶和住房未達規定標準給予補差的住房和工齡補貼。
2、雖已參加全額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且新房已交付使用,建房戶的建房款已全部交清的職工。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計算方法
1.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額是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與當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的乘積。即:無房職工住房補貼=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
2.雖已有住房,但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住房補貼額是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減已有住房面積的差與當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的乘積。即:已有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有住房建筑面積)。
3.職工因職務、職稱變動后應提高的住房補貼,按新任職務、職稱增加的可享受住房面積計算,報市房委辦審批后從變動的第一個月起一次性計算。
4.職工的工齡補貼是職工實行公積金制度以前(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齡,年工齡折扣額和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的乘積。已有住房面積但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工齡補貼額是本人工齡×年工齡折扣額×(職工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有住房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1999年元月1日后參加工作,實行按月補貼的職工,1999年度的補貼比例為2.57%,今后根據z市房價收入比的變動情況,再適時調整。職工住房月補貼額=補貼比例×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額。
第四章 住房、工齡補
貼資金的來源
第十五條 住房和工齡補貼資金由學校的售房款中解決,不足部分向省財政申請。實行住房貨幣補貼后,學校不再安排職工建房支出。
第十六條 住房補貼、工齡補貼的發放對象及補貼額的確定,由個人申報、張榜公布、單位審核、市房委辦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發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規定,確定發放對象和范圍,并由學校填寫《z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審批表》和《z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明細表》。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工齡補貼的m.dewk.cn資金,除可一次性以現金支付補貼給己經離退休和己購建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個人的外,其他的職工由財務處將補貼資金及時逐月足額劃入學校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設的專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憑《z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明細表》及時劃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 住房、工齡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工齡補貼的資金由z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工齡補貼應分別按下列程序辦理:
1、職工離休退休可憑有效證件一次性提取補貼本息。
2、職工經批準出國、出境定居的,計發的補貼本息金額,本人可憑有效證件一次性提取。
3、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校財務處應從辦理其本人調離手續時,將已計發的補貼情況記入本人檔案,補貼的本息余額劃入新工作單位的公積金個人賬戶。
4、職工跨市、縣調動工作的,住房、工齡補貼在市、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劃轉,校財務將已計發的補貼情況記入本人檔案。
5、職工跨省調動工作的,自調動之日起,停止計發補貼,原已計發的補貼憑調令等證件一次性提取本息。
6、職工在計發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由合法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領取。
7、職工與學校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 住房補貼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使用補貼資金的,由本人申請,經單位審核,持購、建、大修住房的個人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報市房委辦審批后,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用于購房的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接從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劃給售房單位;用于建房和大修的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款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政策性抵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探討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
探討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
我國尚未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保障性物業的管理和運營模式,因此,有必要加快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的研究,以便解決保障性住房住戶入住后能夠安居,鞏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成果。
一、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現狀和特點
保障性住房是我國住房供應體系中較具特殊性的住宅類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一般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幾種類型。其物業管理的現狀和特點如下:
1、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其福利性、公益性、補貼性、組成復雜性上。廉租住房具有單套建筑面積小(戶型小)的特點。伴隨這個特點,集中建設的廉租房小區還具有容積率大、人口密度大的特點。廉租房的物業管理必須考慮多重因素,應該更多地體現社會效益。然而,體現社會效益并不是意味著就是回到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房屋管理體制,由國家、單位大包大攬的福利制度管理,而是如何根據其社會保障性質,在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加強廉租房社區物業管理,使其物業管理更加社會化、市場化、人文化。
2、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以北京為例,公共租賃住房戶型設計建筑面積分為從30至60平方米不等的四種戶型。與廉租住房類似,公共租賃住房也具有單套建筑面積小(戶型小)的特點。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具有容積率大、人口密度大的特點。
3、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具有商品性和保障性的雙重屬性。其經濟型主要體現在銷售價格以政府指導價為準,出售對象為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家庭,適用性體現在經濟適用房的住房面積為能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中小套型,同時房屋的建筑標準不能降低。相比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收費較低,目前北京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標準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物業服務提供方式方面的問題。
目前保障房物業服務提供方式方面存在管理模式單一的問題。要么是專門的政府部門,要么是產權單位(大多為政府相關部門或國有企業)自行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從責任主體來看,基本上是政府責任為主。這種責任界定就如同住房制度改革前計劃經濟機制下政府對住房實行建設、分配、管理一體化的大包大攬做法,不利于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可持續性發展,畢竟政府的財力、物力有限,社會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還有很大缺口。從服務方式上來看,沒有脫離專業化的物業服務模式。專業化的物業服務模式更適合商品房等房屋類型,而并不適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上文已提到,廉租住房的住戶中會有大量的富余勞動力,他們完全可以充實到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等服務事項上。這種方式一方面降低了物業服務成本,另一方面還能夠解決部分廉租住戶的就業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45號)中提出,“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但目前,尚未發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實踐。
(2)物業服務標準不確定、不統一,與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標準并無二致。物業服務與物業服務收費之間不平衡,質價不相符。
各地普遍制定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技術導則》等建設標準,卻完全沒制定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標準。從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初衷,以及從建筑面積、戶型設計、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安排來看,從國家到地方對于保障性住房都有明確的定位,簡言之,就是為了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是為了滿足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對此問題,不論是政策制定者,還是保障房住戶,或者社會各界都應當有清醒的認識。既然如此,我們對于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標準就應當有準確的定位,而非目前的與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標準無差異。目前的保障房住戶和有些社會媒體,缺乏對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基本了解,只知挑剔物業服務的標準和個別問題,而忽視了住戶是以超低限度的租金和物業服務費而享受了并不算低標準的物業服務這一現實。如果完全以從住戶手中收取的租金和物業服務費而提供物業服務的話,再懂經營的企業也會虧損。
(3)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低、費用收繳率低,相關費用遠遠不足以支付物業服務投入成本。
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方面的經費主要來源于從住戶收取的租金、物業服務費,以及政府相關補貼。但目前的費用標準非常低,如天津地區物業服務費現行標準為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而北京市僅向住戶收取租金,而不收取物業服務費。但由于保障房多采用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的模式,且物業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與普通的商品房物業服務并無很大差別,甚至保障房的人口密度大導致公用設施設備損耗快從而需要更大的維修養護成本投入。大家都知道建房子需要成本需要錢,卻忽略或根本無視物業服務也需要成本也需要錢。我們現在看一下物業服務成本狀況,按照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公布的普通商品住宅20**年第一季度物業服務成本結果:按北京市的政策,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自20**年1月起為每月1160元,各類人員工資比上季度平均漲幅超過15%。僅此一項人工成本的大幅上漲就足以給物業服務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因此,在目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內容并不少、服務標準并不低的情況下,僅從住戶收取的租金或物業服務費用并不足以抵消物業服務成本投入,根本無法支撐正常的物業管理和服務。
三、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選擇和對策建議
總體來說,政府要主導保障性物業的管理方向,加強住房社會保障效果。盡管各地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各異,但體現政府實施社會救濟和保障,確保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效果和可持續發展,是必須堅持的方向。
(1)要確立“以管謀建”的思路。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特征客觀要求,在每一個項目規劃時就應該為今后的管理留有發展空間,把管理的可持續納入規劃建設同步謀劃。首先,在開發設計保障性住房時,要為后期的物業管理部門設計建造出盡量多的經營用房,以保證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利用經營用房的收入來補貼物業費的不足,以此來保證保障性住房維修的資金來源。其次,政府應成立專門的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公司,對政府開發的保障性住房進行后期管理。這樣,管理部門用自己的施工隊伍對經濟適用房進行維修、養護,就會相應地減少后期管理成本及減少后期因質量問題在維修中產生的推諉、扯皮現象,利用有限的物業管理費來維持經濟適用房的其它常規養護。再次,政府應對物業管理部門的稅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低稅率或者減免某些項目的稅收。
(2)在居住成本上保持福利的連貫性。
保障性住房的選址雖然是屬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問題,但是其也與后期的物業管理有著緊密的聯系。許多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大都建在城市的邊緣地帶,離市區很遠,而且城市基礎配套設施差,交通極不便利,大大增加了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成本。這實際上無法體現公益性與福利性。搞好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保持福利的連貫性,先要考慮減少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成本。盡量把保障性住房建在交通方便的市區,使低收入群體方便就近工作、上學和看病等,節約交通費用的開支,使其真正的安居樂業。國外的實踐經驗已經證明,實施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的配建舉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因選址不同、業主不同而造成的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難題,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質量。
(3)創新物業服務供應方式。
改變過去單一由專業化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做法,因小區制宜采取多樣化的服務供應方式。充分吸納保障房住戶參與物業管理,實行小區自我管理與專業分包相結合的辦法,有條件的廉租或公租房小區,尤其是集中建設的項目,鼓勵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山東濟南的世紀中華城小區廉租房住戶王女士就曾對記者說:“對于我們廉租房住戶來說,經濟上是承擔不起物業費支出的,好多鄰居都在商量,我們可否不需要物業服務,自己管理自己。”為什么不讓他們自己管呢?住戶不愿完全自我管理或者配建項目確實不適合承租戶自我管理的,也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一定比例的住戶充任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等工作。其他如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工作可分包出去由社會專業機構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這種方式不僅解決了承租戶的就業問題,減輕了他們的經濟負擔,也減輕了政府和社會的負擔。而且,承租戶參與到小區的物業管理,能夠幫助他們更深刻的認識物業管理,自覺及帶動其他住戶履行有關義務。
(4)成立承租戶參與的保障房小區管理機構。
改變單純由政府主導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吸納承租戶參與到具體的物業服務工作中去,還要吸納承租戶參與到保障房小區管理機構。不論這個機構的名稱叫“委員會”、“管委會”,還是叫“管理組”,總之,要讓承租戶代表參與到這個機構中。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充分發揮承租戶在物業管理中的積極作用,讓他們“在其位,謀其政”。
保障房小區管理機構可以由以下單位或人員組成:住房保障部門、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產權單位、承租戶代表。在集中建設的保障房小區,其管理機構為小區物業管理事務的權力機構(決策機構),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屬于配建在其他類型房屋的保障房小區,其管理機構為保障房住戶的代表機構,在形成團體意見和建議后,通過產權單位(業主)行使物業管理相關權利。配建制下小區,在成立業主大會時,應當為保障房住戶代表預留名額。
(5)制定適合保障房小區的物業服務標準。
前文已有論述,保障房小區物業服務標準應有準確定位,而不應與普通商品房小區等量齊觀。不論從國家財力角度,還是從社會公平正義角度,筆者認為,保障房小區物業服務標準應當實行相對低標準。就北京市而言,建議實行北京市物業服務標準中的一級或二級標準。在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或公租房,其物業服務標準無法從原項目中割裂而單獨采取一種標準,因此,對于這種情況暫時納入統一管理和服務。
(6)多渠道募集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投入資本。
吸納承租住戶參與物業管理和服務,是降低成本的一個途徑。除此之外,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政府購買服務聘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對保障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測算,將測算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向社會公布。這種方式比政府定價、合同約定的方式更具有公平性、專業性、說服力。目前,北京可以做到。測算結果出來之后,再解決費用如何分攤的問題。
2.公開招標,采取激勵措施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參與保障房項目的物業服務。對于保障房小區的物業服務,如果業主、住戶選擇由專業化企業提供服務的方式,則采取向全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招聘企業。對于承接保障房小區物業服務的企業,制定激勵機制,將其作為優良業績記入信用檔案,在資質晉升、項目評優等活動中給予優先考慮。
3.給予承接保障房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凡是承接保障房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律減免相關稅費,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參與保障房項目管理的積極性。
4.善加經營,創造經營收益補貼物業服務費不足。通過保障房項目的電梯、公告欄、外墻做廣告,經營性用房的經營等途徑,增加小區的公共收益并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的不足。
5.社會參與。動員全社會愛心組織、人士關注和支持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鼓勵青年志愿者協會、相關慈善組織等非營利機構和單位參與到保障房物業管理,鼓勵黨員干部到保障房小區義務勞動。
6.財政補貼。如果還有資金缺口,應采取適當的政府補貼輔助保障房小區順利開展物業服務活動。
(7)加強對承租住戶的信用管理,使其規范履行物業管理相關義務。
有些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活動混亂與住戶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無關系。比如,無端拖欠租金、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高空拋物、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等。可見,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也離不開住戶的支持與配合。《拿破侖法典》第627條規定,“使用權人及居住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享受其權利”。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廣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做出的重要決策。也可以說,是舉全社會之力解決少部分人的困難。保障房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時有義務有責任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于那些違反法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租約規定》的住戶,可以將其違規行為按類別及輕重的不同,在住戶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記分達到一定程度后,限制其續訂租約或直接要求其退出承租房,以嚴肅保障房物業管理秩序。
(8)健全業主組織,有效發揮業主大會作用。
針對經濟適用房住宅區規模較大、往往劃分為幾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特點,將來也不排除,幾個業主大會組建一個業主組織協會,共同商討幾個物業區域共同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護等事宜。同時,應鼓勵以樓宇和樓層建立業主組織,樓宇、樓層業主組織的運作模式,應靈活多樣,無須刻意強求,如業主組織可以只設一個聯絡人,聯絡人可以采取輪班制,業主輪流坐莊,還可以選擇一個或幾個熱心公益且有閑暇的人做志愿服務,出面負責樓里的共同事務,總之可以采取多種模式,只要大家覺得公平、認可就可以。這也符合組織結構普遍發展的規律,從權利延伸來說,應該是先有個體自然人,再有聯合體,再有部落,再有社會,再有國家,自下而上來做。
(9)細分物業共用部分的權利責任主體。
以樓層、樓棟為單位,把相應的物業共用部分維護權責劃分給使用者,采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由每個單元門或樓層的業主自己修理和更換,將其所產生的費用從小區業主大會的物業費或者維修資金中剝離出去。同理,安全通道、房頂維護等物業共用部分也可以按照垂直切分的原則找到使用者,由相關業主掏錢修理和維護。這樣,不僅有利于降低物業管理成本,還能使物業共用部分能夠及時維護。已經有業主大會的,權責劃分工作由業主大會負責,沒有組建業主大會的經濟適用房住宅區,應盡快組建成立業主大會。
(10)推動物業管理模式的多樣化,鼓勵非盈利物業服務機構的發展。
物業管理模式可分為專業化物業管理和非贏利模式的物業管理的組織形式,其中非贏利物業管理模式又可以選擇多種模式:政府組建物業服務機構的行政化模式、社會組織從事物業服務的非贏利模式、社區內業主自我管理的非贏利模式。對于物業公司不愿進駐且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經濟適用房住宅區,以街道、鄉鎮為單位,委托非營利社會機構,提供物業服務,并統一經營住宅區廣告、停車等業務,收益用于補足物業服務,業主大會組建完成后,自行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擇通過他人進行物業管理的,向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性服務企業或非盈利物業服務機構購買物業服務。比較行政化模式,社會組織從事物業服務的非贏利模式、社區內業主自我管理的非贏利模式更有助于培育發展社區自治能力,減少對于政府的依賴,同時政府仍然應當發揮引導、監督和指導的職責。
作者系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篇3:一手住房商品房貸款合同
一手住房商品房貸款合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
編號:________號
借款人(又稱抵押人或購房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分行
負責人:蘇___________
住所地:中山市___路__號__大廈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
保證人(開發商):中山市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中山市____路__華庭入口(__發展中心二樓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備注說明:據實選擇填寫,若不適用需刪除)
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誠信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貸款金額及期限
1、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
2、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____年/____個月,自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算;若為分期放款,則自第一個實際放款日起算。
第二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借款人支付其購買坐落于中山市__鎮__路1號__豪廷13幢702房的房屋的購房款,并該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利用貸款購買的第套房產。購房合同號為:
。所購房屋總價款:人民幣(大寫)叁拾叁萬壹仟________元,(小寫) ¥331000元。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第三條 貸款利率與計結息(備注說明:作選擇性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1、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
□固定利率方式
固定利率,以實際放款日適用的中華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上浮/□下浮計息,貸款期內遇法定貸款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浮動利率方式
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____個月/□半年/■一年。即從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若為分筆放款,則從第一個實際放款日)起□____個月/□半年/■一年內,按實際放款日適用的中華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上浮/□下浮____計息。
每滿一個浮動周期后,以重新定價日適用的中華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上浮/□下浮____作為下一個浮動周期的適用利率。
□固定利率方式
首先執行____年期固定利率。即從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____年以內,以實際放款日適用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固定利率基準貸款利率□上浮/□下浮____計息。在該固定利率執行期間內,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該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日前____個工作日內,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定,從以下兩種模式中選擇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后剩余貸款期限內的利率執行方式:
模式一、自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之日起執行浮動利率方式,具體利率水平按中華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屆時頒布的相關規定確定;
模式二、在貸款人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固定利率期限品種中選擇,新一期固定利率按重新定價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公布的相應品種個人住房貸款固定利率執行。第二個固定利率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在剩余貸款期限內按"模式一"約定的利率方式執行。
借款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在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日前按約定及時就上述兩種模式做出選擇并經貸款人確認,則視為借款人自動放棄利率執行方式的選擇權利,貸款人有權在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限屆滿日后按"模式一"約定的利率方式執行。
□固定利率+利率選擇權方式
首先執行三年期固定利率。即從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三年以內,以實際放款日適用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固定利率基準貸款利率□上浮/□下浮____計息;在該固定利率執行期間內,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借款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向貸款人交納貸款金額的____%作為購買利率選擇權的費用,有權從以下兩種模式中選擇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后剩余貸款期限內的利率執行方式,但應在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日前____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定:
模式一、自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之日起執行浮動利率方式,具體利率水平按中華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屆時頒布的相關規定確定。
模式二、借款人行使購買的利率選擇權,即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之日起第____年到第年作為第二個固定利率期間,第二個固定利率期間內貸款利率可選擇按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或按照選擇當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公布的三年期固定利率執行。第二個固定利率期限屆滿日前個工作日內,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定,可從以下兩種模式中選擇執行剩余貸款期限內的利率:
A、自第二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之日起執行浮動利率方式,具體利率水平按中華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屆時頒布的相關規定確定;
B、在貸款人提供的固定利率期限品種中選擇,新固定利率按選擇當日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同品種個人住房固定利率重新確定。第三個固定利率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在剩余貸款期限內執行浮動利率方式,具體利率水平按中華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屆時頒布的相關規定確定。
借款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在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前按約定及時就上述兩種模式做出選擇并經貸款人確認,則貸款人有權在首個固定利率執行期屆滿日后按上述"模式一"執行。
2、計息
按貸款人適用的計息方式計算利息。
3、結息和付息
按月結息和付息,每月的_______日為結息日和付息日。
若貸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結息日和付息日,則該貸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為結息日和付息日。
4、罰息
(1)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50_%。
(2)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就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貸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挪用貸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_50_%。
(3)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4)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應付未付利息)×實際天數×日罰息利率。
第四條 貸款發放的條件
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以滿足下列條件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相應的擔保合同已生效;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之外的財產提供抵押的,證明抵押物權屬的相關文件/憑證已交付貸款人保管;
3、借款人已向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憑證、證明和資料等;
4、借款人已經按貸款人要求開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賬戶;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貸款的發放(備注說明:作選擇性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請后,按以下方式發放貸款:
■將全部貸款直接劃至借款人指定購買住房的開發商或售房單位的專用賬戶(賬戶名稱: 中山市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
□將全部貸款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中(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賬號為: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貸款的償還
1、本合同項下貸款按以下方式償還(備注說明:作選擇性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按月等額本息還款。
□按月等額本金還款。
□到期一次性還款。
□________________。
2、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自發放貸款后第二個月開始按月還款。還款期共計60 期,約定還款日為每月的 13 日。
如放款日與還款日不對應,首期、末期還款金額按實際天數計算。如在非結息日遇利率調整,計息方式為分段計息:上次結息日到該賬戶利率調整的前一天用舊利率來計算,利率調整日到本結息日的前一天用新利率計算。非結息日提前還款需要按實際天數分段計息,利息=本金×月利率/30×上次結息日到提前還款日之間的天數。
3、為及時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賬戶,戶名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指定扣款賬戶。若借款人指定扣款賬戶發生變更,應在最近一個約定還款日之前 7 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由于借款人未及時告知貸款人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擔。
4、借款人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款項,同時授權貸款人于還款日從該賬戶中直接扣收應還貸款本息。若賬戶幣種與還款幣種不同,根據扣收時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及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后扣收。
第七條 提前還款(備注說明:此為選擇性條款,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1、借款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還款:
■借款人已正常還款滿 12 期;
■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 1萬 元;
□其它: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應提前 20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予以辦理。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部分,除計收正常利息外,貸款人有權按 提前還款金額和提前還款時的執行利率支付一個月利息的 標準計收補償金。
3、提前還款申請一經貸款人確認即不可撤銷。借款人提前還款須到貸款人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提前還款手續。如提前還款計收補償金,借款人應在提前還款時一并向貸款人支付。
第八條 擔保(備注說明:作選擇性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為:
■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下稱"抵押物")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
所購房屋為期房的,借款人應本合同簽署后 7日內與貸款人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預告抵押登記,在該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 7日內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所購房屋為現房的,借款人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 7 日內與貸款人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保證人(開發商)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 由____提供□階段性抵押擔保/□全程抵押擔保,并簽署相應的抵押合同。
□ 由____提供□階段性質押擔保/□全程質押擔保,并簽署相應的質押合同。
□ 由____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全程連帶責任保證,并簽署相應的保證合同。
□ 其它擔保方式:____________。
若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事件,或擔保合同變為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或借款人、擔保人經濟狀況惡化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或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或擔保物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致使擔保價值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且借款人有義務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等,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九條 保險(備注說明:此為選擇性條款,不適用者刪除)
借款人是否需為抵押物辦理保險: □是 ■否
第十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通用條款。
......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備注說明:作選擇性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貸款人的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陸 份,當事方各執 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又稱抵押人或購房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貸款人(又稱抵押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 行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人(開發商):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通用條款
本通用條款是《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專用條款共同構成規范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一、借款人聲明與承諾
1、借款人具備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憑證等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貸款用途真實合法;
3、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署日已經承擔的重大負債;
4、若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經濟狀況或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承擔重大負債等,借款人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要求且借款人有義務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等。
二、 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
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則:
1、借款人應按約定及時與貸款人辦妥以貸款人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或預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的相關權利憑證及他項權利證書交貸款人執管。
2、借款人申明并保證:借款人對抵押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房屋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借款人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借款人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貸款人保存;
3、借款人申明并保證:抵押房屋不存在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設定抵押或其它擔保、虛假交易、虛增交易價格等情況;
4、借款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借款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借款人同意隨時接受并有效配合貸款人及其委派的機構和個人對抵押物進行的檢查。
3、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經貸款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在本合同項下貸款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借款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并為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借款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借款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貸款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5、如果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借款人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6、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貸款人進行清償,貸款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本合同中規定的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據該等合同規定應向貸款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提前還款日為借款人提出的經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貸款人依據合同等規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7、在擔保責任發生后,貸款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若貸款為分期清償的,則貸款人應在基于最后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8、在擔保責任發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協議不成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借款人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無條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人應償付給貸款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
9、本合同項下貸款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貸款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借款人不得以此抗辯貸款人。
三、借款人違約事件及處理
1、借款人出現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或視為本合同項下違約:
(1)向貸款人提供虛假資料、文件、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資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
(2)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3)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的,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房屋;
(5)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的,抵押人拒絕辦理或拖延抵押登記,或非因抵押權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
(6)發生抵押房屋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貸款人的要求恢復抵押房屋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
(7)發生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經濟狀況或履約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借款人拒絕;
(8)借款人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9)借款人在與貸款人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0)貸款人有證據證明借款人與經銷商就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的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糾紛,且上述糾紛將會影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
(11)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在與貸款人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7)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賬戶中直接扣劃款項用于清償貸款本息。賬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扣收時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8)依法及本合同約定對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權;
(9)行使其他擔保物權;
(10)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1)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開發商保證
若保證人(開發商)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提供保證的,則:
1、保證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2、本合同項下保證期間為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起兩年;若主債務為分期履行的,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
若保證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的,則自借款人辦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貸款人收到他項權證之日起,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不再發生新的保證義務和責任,但對于在該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借款人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保證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及保證責任。
3、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貸款人進行清償,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本合同中規定的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據該等合同規定應向貸款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提前還款日為借款人提出的經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貸款人依據合同等規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保證人在貸款人向其發出催收函、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或任何其他類似通知、文件后,應按照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和金額履行保證責任。
4、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貸款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貸款人。
5、主合同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證人對于主合同項下已發生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涉及數量、幣種、利率、金額、對主合同進行展期或其他變更導致增加主債權金額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無需征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應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但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導致利率變更的,無需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或保證人拒絕的,保證人對增加部分的主債權金額不承擔保證責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仍為原定期間。
6、聲明與承諾
(1)保證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已取得建設行政部門頒發并經年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其開發的購房合同項下的樓盤項目合法合規、手續完備,具備"五證";
(2)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保證人為公司的,保證人提供該擔保,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未超過規定的限額。代表保證人簽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過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權;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4)保證人未向貸款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署日已經承擔的重大負債;
(5)若發生可能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承擔重大負債等,保證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7、違約事件及其處理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3)發生可能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承擔重大負債等,嚴重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
(4)保證人為企業的,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5)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保證人在與貸款人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尚未辦理的貿易融資,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和辦理;
(3) 宣布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貿易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5)要求保證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6)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將保證人在貸款人處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扣劃以清償保證人對貸款人所負全部或部分債務。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貸款人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收時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7)貸款人認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五、保險
1、若依本合同的規定借款人為抵押物辦理保險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實際發放日前,到貸款人指定或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保險險種不得少于貸款人要求的險種,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賬面價值,保單內容應當符合貸款人的要求,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件。
2、在本合同項下貸款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否則貸款人有權代為續保或投保,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并與因此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一并記入主債權的范圍。
3、在抵押物具備投保條件時,借款人應在該條件具備之日起10日內投保,并及時向貸款人提交該抵押物的保險單并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貸款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由貸款人執管。
六、個人信用信息授權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發生與借款人有關的下列情形時,可以通過中華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1、審核借款人的個人貸款申請;
2、審核借款人的個人擔保申請;
3、對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個人貸款或個人擔保進行貸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借款人作為法定代表人或出資人信用狀況的。
同時授權貸款人可以將借款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向中華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
七、費用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八、其他約定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保證人(開發商)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并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