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服務經典案例:辦公室主任的應變絕招
一天早晨,某大飯店辦公室主任接到報告,一部電梯的轎廂擱在10樓與11樓之間,里面有兩位客人受到虛驚。他馬上打通電話給尚未上班的總經理。總經理指示說:通知工程部經理迅速派人檢修,查明原因,并要求大堂值班經理立即趕到現場,妥善處理客人事宜。
由于尋找大堂值班經理用了一些時間,在大堂經理尚未趕到現場時,兩位受驚的客人已直接找上門來了。
“您早,先生!您早,小姐!”辦公室主任面帶笑容,很有禮貌地迎上前打招呼。
“你是......”男客人的聲音比在總經理室門外時壓低了一些。
“請兩位這邊坐。”辦公室主任沒有直接回答,而是先領客人到隔壁會客室,請客人在沙發上坐定。
“你就是總經理?”客人望著年輕的辦公室主任,將信將疑地問道。
“請用茶!”辦公室主任招呼客人用茶,仍不作正面回答。
“如果你是總經理的話,我就對你說吧。”客人還想試探一下對方的身份。
“小姐,請用茶!”辦公室主任“王顧左右而言他”地招呼些在一旁沒有作聲的小姐。
“你們是怎么搞的,該死的電梯把我們關在里面這么久!”客人開始投訴了,“我花了錢住飯店,不是花錢買倒霉的。我拒付房金。”
“電梯出故障,雖說是偶然,但當然是我們飯店的責任,我先向您兩位表示歉意。”辦公室主任邊說,邊為客人斟加了茶。
“道歉有什么用?我還是要拒付房費,我們的性命都差點給丟了。”客人用日語對身邊的小姐嘰咕幾句。
“先生是日本人?中國話說得不錯嗎。”
“Half Japan(ese)”客人冒出一句英語。
“先生挺風趣,‘半個日本人’。”
“是呀。我母親是中國人,我父親是日本人,我小時在東北外婆長大的。”
“噢,您是第一次來上海嗎?”
“當然是第一次。到了上海生意還沒有談,就碰到不順心的事,幾家五星級飯店都客滿了,只好住你們這家四星級的,倒霉的事今天又讓我給碰到了。”
“想必您聽說過我國有句古話叫做‘好事多磨’,我可要祝福您交好運喏。”辦公室主任做著祈禱的手勢。
“什么意思?”客人有點好奇不解。
“我不相信迷信,但我卻相信‘好事多磨’的話。可不是,您未住進五星級飯店,卻能住我們飯店,真使我們感到很榮幸。我店的電梯是日本三菱的,使用七年來,沒出過一點故障,今天讓您兩位受驚了。我想,先生您的生意肯定會談得很成功。”辦公室主任說得象真的一樣。
“是嗎?”客人的情緒到此時已完全變得正常了。
“當然啦,我國還有一句古語,叫做‘大難不死,必有后福’,雖然電梯出故障,我們要承擔責任,但先生小姐有‘后福’我也該祝賀呀。”
“你真會講話。”客人笑了。“托你的‘口彩’,生意如果談成功,一定忘不了你。”
“您兩位有沒有受到了點小傷什么的?”辦公室主任關切地詢問。
“傷倒沒傷著,就是......早餐到現在還沒有用呢。”客人似乎沒有什么可說的了。
“噢,非常對不起,我耽誤你們用餐了。”辦公室主任站了起來說:“很抱歉,我還沒有自我介紹呢。我是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等總經理來了以后再請他拜訪您兩位。”
“不必了,你的接待使我們很滿意,我也不是不愿意付房金,不過碰到這種不順心的事,在氣頭上說說而已。”
辦公室主任送客人到電梯口,打招呼道別。客人用完早餐一進客房,看到一盆水果和一份總經理簽名的道歉信已放在臺上。男客人看著信,滿面笑容地對女秘書小姐說了些什么。
篇2:物管案例:業主委員會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管案例:業主委員會不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某小區于今年2月成立業主委員會,3月公開招聘物管公司,共有3家物管公司應邀投標應聘。經過小區業主委員會3個月的調查后,在街道、居委會、房屋辦事處的監督下召開的小區業主代表大會上,A物業管理公司以13票對10票勝出。但時至今日,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卻借故遲遲不與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案例提示]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關于中標后招標方無故不簽訂合同的條款進行處理。
[案例分析]
了解無故不肯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真實原因,主動與野豬委員會積極協商,如業主委員會仍拒絕簽訂合同,就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在多次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交涉未果后,A物業管理公司將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據了解本案例業主委員會遲遲不與勝出的物管公司簽訂合同,關鍵在于原物業管理公司公司不愿退出,業主委員會中的某些委員偏向原來的物管公司,從而給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公司設下障礙,導致了現在中標的物管公司進不來的局面。
A物業管理公司公司狀告業主委員會,理由主要是:該公司是應邀投標應聘,并按照規定投送標書及有關承諾書,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力借故遲遲不與該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的作用,當業主大會召開后,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業主大會手里,而不是現在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選聘物管公司以及小區內所有涉及全體業主權益的事情,都要通過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做主。本案例的核心問題是業主委員會取代了業主大會。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承認,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應該由業主大會集體決定。而現在業主委員主任卻獨攬大權。如果業主委員會的某些代表還要一意孤行的話,小區業主將失去對業主委員會的信任。
篇3:物管案例: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能不能當業委會委員
物管案例: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能不能當業委會委員
某小區的有位業主平時很熱心小區事物,在業主中有人緣,在一次業主代表選舉中,該業主獲票較多。但物業管理公司以該業主半年來拒交物業服務費為由,認為該業主不具備當選資格。在未交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能否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問題上,部分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爭執不下......
[案例分析]
業主委員會委員是由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的,這是業主(代表)大會的權利,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管理轄區的一員,是受業主委員會委托為該轄區提供管理服務,充當的是“管家”的角色,對業主(代表)大會的任何選舉結果無權干涉。
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看,權利和義務對等是一個整體概念,是并列的關系,業主交費和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既不存在對等關系,也不存有因果關系。如不能說一個人偷稅,沒有盡公民的義務,就可以剝奪他的公民權一樣。公民權不是誰都可以剝奪的,即使是犯過罪的人,如果法院沒有剝奪他的公民權,他仍然可以參加選舉。業主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是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剝奪的,也不是某個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剝奪的。
至于該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公約》等為依據經濟催繳。業主仍不交納,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解決方法]
物業管理公司應向該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為自己的干涉行為道歉,但同時提醒該業主應交納物業管理費,否則將會給業主委員會帶來工作上的阻力,影響該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的形象。還希望在該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問題上,能夠得到業主委員會的理解和支持,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
[相關法規制度]
1.《業主大會規程》(節選)
第一條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四條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
第九條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一條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