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中心紀律管理條例
1、售樓員必須嚴格遵守現場考勤及值班時間,每天上班于考勤記錄薄上簽到。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項目經理負責記錄考勤填寫考勤記錄表。項目經理積極配合公司對現場考勤的不定時抽查,主動將考勤報知公司,公司有權對銷售人員做考勤抽查,如發現有項目經理所考勤與實際不相符的情況,則根據具體事實對項目經理和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
3、項目經理負責安排售樓員輪休,售樓員請假或補休必須提前兩(三)天向項目經理請假并填寫請假單,項目經理必須提前一天告知銷售經理且安排好售樓現場工作。否則,公司有權計當事人曠工并對項目經理作出處理。
4、項目經理請假或補休必須提前一天向銷售經理請假,并填寫請假單,報人事部。否則,視為曠工。
5、售樓員不得于售樓中心范圍進食任何零食或飲料(中、晚飯除外),不得閱讀任何與售樓無關的書本、刊物,不得傾談私人電話--"煲粥",不得做其他與售樓無關的任何事情。
6、全體成員必須團結一致,互幫互敬,嚴禁拉幫結派,背后拆臺。不得在售樓處內向客人推介其他公司的樓盤。
7、售樓現場人員必須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規定,一律不得操作未經有關部門檢察合格的和未正式交付使用的電梯帶領客戶進入工地。m.dewk.cn看房時自己和客戶必須頭戴安全帽,并提醒客戶注意腳下建筑雜物。
8、售樓現場必須張貼考勤輪值表、銷售統計表以及必須將上、下班時間貼在醒目的位置。
9、售樓員在售樓現場,不論遇到什么情況,一律不得與客戶、發展商、同事發生爭吵,出現此類事件,不問原因,立刻對當事人予以除名處理。
10、售樓員在售樓現場一律不得用銷售電話撥打聲訊臺,如出現此類現象,由項目經理追查出當事人,當事人除應交足聲訊臺費外,公司還將對當事人處以十倍的罰款,對項目經理處以二倍的罰款。
11、售樓員必須按公司規定和程序進行售樓活動,不得違規向客戶承諾和違規收受客戶的定房號費、訂金、房款及其它款項。
12、售樓員應熟練掌握銷售過程中各項操作技能,如:簽訂各項售樓文件、計算按揭月供等。
13、廣告期間(廣告當天和廣告第二天)售樓現場售樓員應全部到崗。
14、允許售樓員休息時自愿上班。
15、有特定合作業務的應事先向項目主管說明,并在成交記錄上登記,以作傭金分配的依據,否則公司有權處理爭議,嚴禁爭搶公司其它同事之間客戶,一經發現,視情節嚴重性予以扣罰工資及獎金之處理。
16、與客戶辦理售樓、催款和入住等業務時,必須嚴格維護客戶的隱私。
篇2:公司員工軍事化管理紀律處罰條例
員工軍事化管理紀律處罰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軍事化管理的嚴肅性,保障《軍事化管理條例》實施,結合實際,制定本紀律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合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違反紀律條例,有下列行為者,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決定,有令不行,有令不止,(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等)視輕節輕重給予100-500元處罰。
(2) 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會議、活動等,罰款20元。
(3)著裝、儀表不規范;違者罰款10元。
(4)辦公室、操作室講究衛生、資料、用具罷放整齊,違者,罰款20元;
(5)在工作上做不到事前及時請示,事后及時匯報給予5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給予100-500元罰款。
(6)在生產或辦公區行走時達不到:行走時,輕而穩,胸要挺,頭要抬,肩放松,兩眼平視,自然擺臂,靠右側行走,兩人成排,三人成列,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7)每日不在集合地點名,每出現一次罰款30元。
(8)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竄崗;違者,每次罰款20元;
(9)不睡崗、不曠工;睡崗每次罰款50元;曠工一天,罰款100元;
(10)打卡、就餐、開會、培訓、上下車不得擁擠,要按先后順序排隊;違者,罰款10元;
(11)絕對禁止吵架、打架、罵人,尤其是絕對不允許出現辱罵、毆打管理人員與員工事件;違犯者,情節較輕的對主要責任者罰款100或200元;嚴重的開除或轉為試用,并處罰款100-200元;毆打管理人員與員工者一律開除,并處罰款當月全部工資;
(12)進入車間或危險區要戴安全帽或其它安全防護用品;違者,罰款20元;
(13)著裝、儀表不規范;違者罰款10元。
(14)辦公室、操作室講究衛生、資料、用具罷放整齊,違者,罰款20元;
篇3:公司員工紀律管理條例(5)
> 公司員工紀律管理條例(五)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員工行為,體現**集團和**公司價值觀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尊重員工的正當權益,通過本條例界定公司利益與員工個人利益,避免二者發生沖突。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員工有貪污、受賄或作假欺騙公司的行為,一經查實,無論給公司造成損失與否,均予以開除處理,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員工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索取或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在外的經濟活動中,遇有相關單位按規定合法給予的回扣、傭金、禮品饋贈,一律上交公司處理,不得據為己有,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五條員工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未經批準將公司資產贈與、轉讓、出租、出借給其它單位、個人,或占為己用,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條員工不得在本職日常工作以外,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從事以下活動,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處以嚴重警告處分,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處理。
1.以公司名義進行談判、簽約、招投標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第七條員工因職務取得的商業和技術信息、研究成果等,權益歸公司所有,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據為己有。
第八條員工不得參加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和投標單位及其它業務關聯單位的各種宴請和娛樂交際活動,違者將調離工作崗位,并處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九條員工不得參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機構;不得參與賭博,一經查實,予以開除處理。
第十條員工不得在公司內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促銷活動,推銷產品(包括優惠卡等間接促銷),;不得參與或鼓動其他員工參與各類傳銷活動,違者處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未經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
第十二條員工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包括不獲取報酬的活動):
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公司的商業競爭;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嚴禁兼職。
上述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予以開除處理。
第十三條公司堅持舉賢避親的人事原則。員工不得錄用或調動自己的親屬來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就職;向公司任何單位推薦自己的親屬或好友,需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前申明;已經存在親屬關系的員工,不得在同一單位或部門工作,并應回避有業務關聯的崗位。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員工紀律條例由公司總經辦、人力資源部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投訴和舉報,可以向總經辦、力資源部以及主管該事項的高導管理人員提出。受理部門和人員,應時查實、處理,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本條例將根據執行情況及公司狀況,適時作出修訂。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