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有限公司信息管理辦法
為使公司的信息管理規范化、系統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司按集中與分散與結合、縱向與橫向的結合的原則實行信息分級管理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公司級信息管理由公司行政部統籌和協調,各部門負責各職責范圍內的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管理目標的原則
1、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實行管理自動化,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效率,減少雇人員;為公司經營、管理輔助決策,提供優化的決策依據;
2、加快企業內外部信息流通速度;為企業適度分散、分權管理和連鎖經營、跨區經營,提供物質硬件保障。
三、信息收集職能部部門與范圍
1、發展信息系統由開發部負責。主要范圍為國家、地方社會經濟、科技發展動態投資環境,投資項目,技術專利市場。
2、行政信息系統、經濟合同信息系統由行政部負責。主要范圍為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公司整體規劃、計劃,企業成功、失敗安全匯集等為公司所有檔案材料,國家、地方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公司訂閱的圖書、報刊、雜志資料,地方政府、上級文件、指示,公司各類公文、來函記錄,辦公用品功能和市場價格,車輛運行、維修及消耗情況。經濟合同信息系統主要范圍為集團所有簽約合同文本,付款進度與條件、違約責任。經濟案件的原始憑證,集團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結構的法律文書等。
3、人事信息系統由行政部負責。主要范圍為國家、地方勞動人事,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政策,人才信息,人事、工資檔案,以及人員培訓、考核、考勤等人事執行情況。
4、財務信息系統由財務部負責。主要范圍為國家財務、會計、稅收、利率、匯率制度、政策,公司上級、本部和下屬企業財務報表,獎金使用狀況,國家通用的會計、審計、稅收慣例、準則,公司融資、社會資金走向,金融、貨幣、財政信息;
5、計劃信息系統由財務部負責。主要范圍為國家統計規章制度,企業年度經營計劃、本公司及上級企業經營管理。及有關綜合統計匯總信息、材料,固定資產購置計劃、資產核查記錄、企業質量計劃、經營者年薪考核記錄等。
6、市場營銷信息由營銷部負責。
7、工程、裝修、預算信息由對口部門負責。其他信息系統。根據實際情況由有關部門建立。
四、生產經營部門除上述部門適用的信息外,還須建立起行業技術信息材料,市場動態、行業動態信息,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信息材料。
五、信息收集來源:
1、政府發布的法律、法規、政策、統計資料及下發的有關文件。
2、公司內部各部門已有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所記載的;
3、公司外部公共圖書、報刊、情報信息機構收集的;
4、專業和權威的國際互聯網網站;
5、通過社會調查、外出考察獲得的專題信息;
6、通過有償的專業技術、管理咨詢等獲得的具有針對性的信息。
六、信息收集的方式
1、信息應以原件、剪貼復印、文摘卡片、簡報和電子數據五種方式收集。
2、所有信息系統收集的信息均應經過篩選、鑒別、分類、綜合四個步驟的加工。篩選指圍繞公司的中心工作、參考價值大、有前瞻性和啟發作用的原則進行選擇;鑒別指和查證,去偽存真,衡量盜用;分類指按公司需要分類;綜合指對住處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其進行編輯和研究;
3、經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以文字、表格、圖示、影像和錄音的形式反映成果。
七、各部門分級管理的信息資料按部門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建立信息檔案。
八、信息的使用:為領導決策服務,即信息自下而上的傳遞,提供決策依據、素材、為貫徹公司各部門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即信息自上而下的傳遞;為公司各部門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由各個信息系統自行使用信息或上下傳遞;為公司協調工作服務,即信息平行的傳遞;為特定的咨詢問題服務;為適應上級領導部門和有關部門需要服務;為公共關系目的服務。
九、公司各部門每逢雙月
10日向行政部提交已收集的信息材料。
十、公司行政部每逢雙月15日向各部門發送一次《圣北信息簡報》,同時將各部門收集的信息目錄予以公布。
十一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2: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2007)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20**)
關于印發《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
為發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已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查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包括原始登記憑證和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
第四條 房屋原始登記憑證包括房屋權利登記申請表,房屋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或限制的具體依據,以及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狀況(坐落、面積、用途等),房屋權利狀況(所有權情況、他項權情況和房屋權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記機關記載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權屬登記簿(登記冊)的地方,登記簿(登記冊)所記載的信息為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房屋權屬檔案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查詢機構)應妥善保管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及時更新對房屋權利記載的有關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查詢機構應建立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制度,方便當事人查詢有關信息。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
第八條 原始登記憑證可按照下列范圍查詢:
(一)房屋權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詢與該房屋權利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二)房屋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查詢與該房屋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查詢與調查、處理的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四)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可以查詢與公證事項、仲裁事項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五)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查詢與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六)涉及本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在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范圍內查詢有關原始登記憑證。
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須經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后方可查詢。
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其查詢范圍和方式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
第十一條 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并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查詢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一)房屋權利人應提交其權利憑證;
(二)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提交發生繼承、贈與和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四)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當事人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五)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受理案件的證明,受理的案件須與當事人所申請查詢的事項直接相關;
(六)涉及本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交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的證明。
委托查詢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還應當提交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查詢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不能及時提供查詢服務或無法提供查詢的,應向查詢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當在查詢機構指定場所內進行。查詢人不得損壞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載體,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查詢原始登記憑證,應由查詢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查詢,查詢人不能直接接觸原始登記憑證。
第十四條 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構經審核后,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注明查詢日期及房屋權屬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詢情形的,查詢機構可以出具無查詢結果的書面證明:
(一)按查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無法查詢的;
(二)要求查詢的房屋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
(三)要求查詢的事項、資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條 查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內容保密,不得擅自擴大登記信息的查詢范圍。
第十六條 查詢人對查詢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他人,也不得不正當使用。
第十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查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行。
篇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