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人才信息庫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人事檔案和人才信息庫的管理,確保公司人才信息庫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的及時性,滿足公司人力資源需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人事檔案及人才信息庫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人事檔案管理
第四條 公司員工的正式人事檔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在公司指定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所有員工建立內部臨時人事檔案,臨時人事檔案應一人一檔,主要內容包括個人簡歷、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復印件;員工錄用審批表、試用期工作總結、員工轉正審批表;考核材料、考勤記錄、培訓記錄、獎懲記錄、職務任免文件等。
第六條 臨時人事檔案應存放于專用檔案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保管,并定期檢查,注意防火、防盜、防潮、防蛀等,確保檔案安全。
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對員工的臨時檔案材料,不得擅自刪除或銷毀,應注意保密,并根據臨時檔案內容的具體情況,不定期向員工的正式人事檔案補充材料,以確保員工正式人事檔案的完整性。
第八條 有關單位、部門或人員因需要查閱或復印檔案時,應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檔案管理員負責承辦。如需借離檔案,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九條 離職員工的臨時人事檔案資料原則上不退還員工本人,由人力資源部存放,以備查詢。
第三章 人才信息庫管理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后備人才信息庫,以確保人力資源配置的及時性。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應通過網站發布常年招聘信息,并根據公司人力資源的需求狀況有計劃地組織參加大型招聘會和招聘活動,不斷充實公司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每次招聘活動的報名情況,將符合公司用人條件但暫未錄用的人員納入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部應將員工推薦的、人才中介機構推薦的,以及通過其他各種渠道獲得的適用人才信息納入公司的后備人才信息庫。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人才信息庫中的人員資料進行合理分類,并編制《后備人才信息統計表》。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部應根據人才信息庫中后備人才的具體情況,不定期與后備人才保持聯絡,了解其工作狀態等信息,為以后的招聘工作奠定基礎。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部應定期對人才信息庫進行整理,將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的人員信息及材料從信息庫中刪除。
第十七條 原則上超過2年仍未被公司錄用的人員,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確認后可從信息庫中刪除,并銷毀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應聘人員的個人資料和應聘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擴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辦法(20**修正)
(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 根據20**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在人才招聘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公布擬招聘人才的崗位、數量、條件、待遇等相關信息;
(二)不得超越業務范圍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動的人員;
(四)不得侵犯其他單位以及求職應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求職應聘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要求求職應聘人員以其財產、證件作抵押;
(七)未經應聘個人同意,不得擅自發布、泄露求職應聘人員的資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職應聘人員的技術、智力成果。
第三條 用人單位在與應聘個人確定聘用關系時,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未經用人單位同意,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轉發、公布其招聘信息,不得強行向用人單位推薦求職應聘人員,干擾用人單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五條 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須取得用人單位的委托或者許可;用人單位必須與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或者協議。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人才信息網絡及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中發布招聘信息,信息發布者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進行審查。
第七條 用人單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滿足需要時,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招聘外地人才到本市工作。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單位性質、主要業務、確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專業、職位、數量、聘用期限、待遇、招聘地區及招聘方式等;
(二)證明用人單位法人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聘用合同樣本;
(四)用人單位能為外地人才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發《招聘外地人才批準書》:
(一)本市人才資源不能滿足用人單位需要;
(二)擬招聘的人才不屬于法律、法規限制流動的人員。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招聘外地人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清退非法聘用的人員。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公司人才聘用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集團公司引進人才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公司需要與個人發展的有效契合,各級公司必須遵照集團管理制度的規定,通過嚴謹、系統、客觀的招聘評估程序,篩選和吸收"契合型"人才。
(二)、集團公司嚴格遵循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規要求,規范和健全勞動用工制度,與員工建立平等互信的勞動合同關系,并將之作為穩定員工隊伍、控制人才有序流動的基本措施。
二、員工招聘
(一)、招聘申請審批
1、 各級公司員工招聘,首先應由用人部門(公司)提出《人員招聘審批表》(HRG301),明確招聘崗位、任職要求,以及擬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并按規定的招聘權限報批。
a)總經理助理、總監級別(包括同等級別技術類)以上(含)人員和集團總部人員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總裁批準。
b)編制內其它人員由各公司綜合管理部審核,各公司總經理批準。但須在人員上崗當月內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2、 招聘申請的提出和審批,應保證擬招聘申請內容:
a)符合年度人員編制計劃;
b)崗位設置明確,(m.dewk.cn)已有該崗位的《職務說明書》,包括工作范圍和任職條件;
c)招聘方式可行。
3、 《人員招聘審批表》經審批后,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或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進行招聘工作。必要時,可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協同各公司綜合管理部集中組織招聘工作。
(二)、 招聘審查及錄用
1、 選才原則
a)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b)原則上須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商管、物管公司可適當放寬),如屬個別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但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批。
c)能勝任所聘之崗位;
d)符合企業對人才成本的要求;
e)有正確的求職動機和良好、積極的工作愿望。
2、 各級公司招聘工作必須按集團《員工招聘管理規范》(HRG302)規定,遵循以下程序對應聘人員進行全面、客觀評價,以確保公司聘用員工滿足工作要求。
a)初篩及面試
b)技術考核
c)背景審核、調查
d)復審
e)體檢
f)審批
3、 經審批錄用的招聘人員,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或綜合管理部)發出通知,并與其簽訂《新進員工聘用確認書》(HRG303),約定報到日期。
4、 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或綜合管理部)負責新員工的報到準備工作,指導、協助新員工辦理報到手續,并按集團《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規范》(HRG304)的規定執行。
5、 各下屬公司招聘人員情況,應在新員工正式報到前由綜合管理部向集團人力資源部報備,資料包括:《人員招聘審批表》、《面試評估表》(HRG305)、《新員工錄用審批匯簽表》(HRG306)、《新進員工聘用確認書》、《求職申請表》(HRG307)等。
(三)、 試用及轉正
1、 所有新進入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各級公司在與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并按《勞動合同訂立及續訂規范》(HRG308)的要求執行。
2、 新員工試用期滿,由其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負責按集團《轉正管理規定》(HRG309)的要求,組織新員工的轉正考核評估。考核結果包括三種:
a)考核評估合格,由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按規定辦理轉正手續;
b)延長試用期;
c)即時辭退。
3、 各下屬公司員工轉正考核評估結果應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員工轉正審批權限按上述界定執行。
三、 勞動合同訂立及續訂
(一)、各級公司均應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與公司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各公司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并負責集團總部工作人員、下屬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包括總經理助理)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管理。
(三)、各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本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下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并對合同進行管理。
(四)、各級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集團《勞動合同訂立及續訂規范》,按集團規定約定:合同內容、合同期限、試用期、簽約主體及授權簽約人員等。
(五)、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合同約定條件發生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應組織進行任期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1、決定續簽合同的,按《勞動合同訂立及續訂規范》執行;
2、決定不再續簽合同的,即為合同終止,按下述"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
(一)、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情形包括:
1、 合同期間員工提出解除合同;
2、 合同期間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3、 合同期滿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4、 合同期滿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二)、員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
1 、員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時,均應提前向本部門經理(直接上司),或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遞交《辭
本文提要:各級公司員工招聘,首先應由用人部門(公司)提出《人員招聘審批表》(HRG301),明確招聘崗位、任職要求,以及擬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并按規定的招聘權限報批。
職申請書》。
2 、各級公司收到員工《辭職申請書》(HRG310)后,應按集團《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規范》(HRG311)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確認符合終止、解除合同條件。
3、 員工辭職審批權限的界定,按上述規定執行。
4、 辭職申請書經批準后,勞動合同正式終止或解除,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負責督促和協助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5、 所有辭職員工,各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應根據其個人意愿組織進行離職面談,征詢辭職員工意見,并上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以利改進公司管理工作。
(三)、公司提出終止、解除合同
1、 公司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的,必須由用人部門提前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遞交《辭退(解聘、不再續約)審批表》(HRG312),并按規定的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2、 公司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規范》中規定的條件,各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應核實情況,以供領導審批。
3、 完成審批程序后,公司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負責書面通知辭退(解聘、不再續約)員工,并督促和協助辭退(解聘、不再續約)員工辦理離職。
4 、建議、審批和辦理員工辭退(解聘、不再續約)必須遵守國家和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合理、穩妥地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利益。
五、離職管理
(一)、員工離職(辭職、辭退)批準后,員工所在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下屬公司綜合管理部)督促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完整填寫《離職工作交接表》(HRG313)。
(二)、所有辭退員工均應根據辭退員工個人意愿,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或綜合管理部)經理組織辭退面談,并如實填寫《離職面談清單》(HRG314)。
(三)、需做辭退補償的,由辭退員工填寫《辭退補償申請表》(HRG315),經逐級報批后,財務部負責支付補償款項。
(四)、各下屬公司人事主管負責將部門業務主管以上級別離職員工的《辭職申請書》、《辭退(解聘、不再續約)審批表》、《離職面談清單》和《離職工作交接表》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